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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甘肃省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英文译名为:Career Technical College Alumni Association of Gansu Province)。以下简称“The Alumni Association”。

第二条 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是由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原甘肃省交通学校、交通部电视中专甘肃分校、甘肃交通技工学校)校友自愿组成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密切校友之间、校友团体与母校之间的联系,相互砥砺,增进友谊与合作,继承和发扬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厚德、勤奋、尚能、笃行”的校训和爱国爱校的优良传统,共同为母校的发展和祖国的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甘肃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甘肃省教育厅。本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地址设在甘肃省兰州新区贺兰山大道(北段)615号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综合办公楼318室校友会办公室(邮编:730300,电话:0931-7670266,传真:0931-767026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的业务范围:

(一) 为校友搭建交流与联系的平台;

(二) 报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编辑会刊、创办校友会网站。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一)曾在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原甘肃省交通学校、甘肃省交通技工学校、甘肃省交通干部学校)就读过的历届毕业生(含联合办学的各类专科生与本科生)、肄业生及进修生;

 (二)曾在交通部电视中专总校甘肃分校就读的学生;  

 (三)曾受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原甘肃省交通学校、甘肃省交通技工学校、甘肃省交通干部学校)聘请的著名学者、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

 (四)曾在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含原甘肃省交通学校、甘肃省交通干部学校、甘肃交通技工学校、交通部电视中专总校甘肃分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均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的意愿;

(三)积极参与并开展校友工作;

(四)属于本章程第七条所列人选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的活动;

    (三)获得本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和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和母校的合法权益;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三)发扬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的精神,维护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的声誉,关心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的建设和发展,关心校友会的工作;

  (四)支持和协助本会筹集资金;支持母校事业,为母校的改革与发展出力;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并根据情况积极为本会筹措经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正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2年3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