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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会民主选举制度

发布时间:2025-11-27    来源:校友会办公室    阅读次数:94

校友会民主选举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选举工作,保障本会成员依法行使 民主选举权利,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登记管理相关法规政策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选举工作,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指导。

第三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的人选, 由理事会研究提出候选人名单,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依照章程选举产生。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  本会可视情况采用等额或差额选举方式。

第五条  本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 表决方式选举产生(会员或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 召开,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选举有效)。 届中调整或增补的理事总数,应不超过本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七条  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选举有效)。

第八条  填写选票,会员或会员代表或理事应在候选人姓名下面符号栏内标注同意划  ”、不同意划“ × ”、弃权划“0 ”。

第九条 选举之前,应向大会报告参会人数情况。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第十条  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选票上因涂改、书写不清无法辨认选票为废票。每位会员或会员代表或理事只能填写一张选票。

第十一条  选举设总监票人 1 名、监票人 1 名,计票人 1 名,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候选人不得兼任监票人、计票人。计票结束后, 由总监票人当场宣布选举结果。

第十二条 选票由本会统一印制,并加盖本会公章。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本会章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