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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会理事会制度

发布时间:2025-11-27    阅读次数:66

校友会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本会理事会规范管理和有效运行,切实履行好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赋予的理事会职责,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登记管理机关相关政策及本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 20 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的 三分之一。

理事会成员人数出现空缺,须按照程序进行补选。

经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理事不在本领取薪酬。

第三条  本会理事会坚持党的领导,在各项工作中贯彻落 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推动本依法依规依据章程规定开展业务活动、实现宗旨使命。

本会理事会支持加强党的建设、开展党的工作,接受党组织监督。

本会理事会实施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变动、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 事项)应当 充分听取党组织意见,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第四条  本会理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被选举为本会负责人的权利,有对议决事项提出 质疑或反对意见的权利;

(二)在理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 表决权;

(三)查阅理事会记录和本组织财务会计报告,提出质询并要求作出说明和限期改正;

四)调阅本档案、文件或约见本工作人员了解情况,查询或调查本的专项工作;

(五)联合 5 名理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

第五条  本会理事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章程,遵从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及理事会的利益,不得利用在本会的职权为自 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本会财产, 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二)为本会协调、链接资源,帮助筹集公益资金、  报公益项目、加强队伍建设,促进本会及理事会健康有序发展;

(三)仔细审读本会的财务报告,谨慎决策重大业务活动计划,积极为本会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保守本会秘密,未经理事会许可,不向外发表事 关本会核心利益的信息,维护本会社会形象。不与本会发生 违规关联交易或履行关联交易公开义务。

第六条  本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选举和罢免会长 (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筹备召开会员(代 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 作和财务状况;

(二)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 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内 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五)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六)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七)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八)决定本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本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 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或选 举产生的秘书长,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遵守章程,忠实履行职务;

(三)组织研究本会的发展目标、方针和发展战略;

(四)按照权限和程序决策,做到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

(五) 自觉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六)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本会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在会长(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报理事会审批;

(四)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 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本会理事会每届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二条  本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会长(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 由会长(理事长)委托副会长(副 理事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本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理 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 5 日通知全体理事。临时会 议建议在会议召开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通知内容应包括但 不限于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  日期等。

第十三条  理事会以理事会会议形式行使职权,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方式表决并形成决议。涉及人事、章程修改、终止等重要事项的议题,应采用票决制。但就与理事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事项表决时,该理事应回避,不得参与表决。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 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理事会议的届次;

(二)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

(三)出席理事名单;

(四)会议议程;

(五)理事发言要点;

(六)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本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可以提出罢免建议。罢免建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理事会在业务主管单位提议下,对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进行罢免动议。罢免动议如无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实名投票反对,则视为通过。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有权在理事会罢免动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会员(代表)大会或授权理事会审议通 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本会章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