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友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校友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根据《社会 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管理机关有关政策和本会章程的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称、业务主管单位变更事宜;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五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六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七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 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所表决的决议方具备效力;其决议应当 由到会会员(代表)的过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制定和修 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八条 本会校友会办公室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 15 日前,须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和会议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各会员单位和代表本人。
第九条 本会理事会及校友会办公室应当公正、合理地安排会员(代表)大会会议议程和议题,确保参会会员(代表)能够对每个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和议决。
未经理事会讨论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在会员(代表)大 会上表决。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涉及人事、 章程修改、终止等重要事项的议题,应采用票决制。
第十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在十 日 内制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一条 本会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时,会费标准设置不超过四个档次。会费应用于直接服务会员的有关事务,不得挪用或变相用于其他事务。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本会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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