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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会财务管理制度(含资产管理)

发布时间:2025-11-27    来源:校友会办公室    阅读次数:41

校友会财务管理制度(含资产管理)

第一条  为加强本会的财务和资产管理,严格财经纪律, 强化内部管控,提高财务和资产管理水平,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照本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财务管理原则:

(一)坚持理事会统筹管理,会长(理事长)、法定代表人依据理事会授权履行管理责任,财务部门具体实施的财务管理原则;

(二)坚持勤俭节约、精打细算、量入为出原则;

(三)坚持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原则;

(四)坚持合理使用、保障安全、注重效益原则。

第三条  本会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 支出管理、票据管理、审批权限、财务监督。

第四条  本会各项收入和支出必须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条  本会每年年初要根据上年资金余额情况、本年度 预计收入情况和本年工作计划等编制预算。财务预算方案应 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六条  本会当年支出事项需要追加或调整预算的,单个事项资金在五万元(含)以内,需要经秘书长、会长(理事长)审批;单个事项资金在十万元以上,需经理事会审议通 过后执行。

第七条  本会每年年终要做好财务决算工作,编制决算报告,并向理事会报告年度财务工作情况,同时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机关报送有关报表,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八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本会设立专用账户,对本会的收支实行专门管理, 自觉接受理事会及社会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九条  本会的收入主要包括捐赠收入、会费收入和其他收入。捐赠收入是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捐赠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短期投资、长期 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所得。会费收入是指依照法律法规 政策,向会员收取的费用。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收入以外的 其他收入,如利息、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 收入等。

第十条  本会收入资金进入本组织账户后,应单立科目、单设账目,确保账目管理规范清晰。

第十一条  本会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严格按照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和管理财产,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本会的支出包括业务活动费用、运行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业务活动费用是指为实现章程规定 业务活动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运行管理费用 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本会的 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等福利性支出, 以及办公费、 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招待费、租赁费等办公支出。筹 资费用是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其他费 是指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如折旧费、修理费等。

第十三条  加强支出管理,本会的支出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属于定向捐赠的项目支出由本会按照捐赠单位(或 捐赠人)与本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在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凡协议中已列明资金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 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即按此执行;

(二)属于非定向捐赠的项目支出,需经理事会批准方 可执行;

(三)本会财产必须严格控制在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内规 范使用,如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规定用途的情况,应当立即停止执行并报理事会研究处置。

第十四条  本会的业务活动费用、运行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的支出计划,需由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五条  本会票据主要涉及捐赠票据、发票、支票。

第十六条  本会捐赠票据管理:

(一)本会管理使用的各类票据应严格执行财政部颁布的相关法规规章制度;

(二)本会的各类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其中,捐赠 票据是扣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 税前扣除的效凭证;

(三)本会须依法依规开具各类票据。其中,在实际收 到捐赠后,要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 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 由本会留存备查。 接收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完成受赠财产接收程序后方能根据 捐赠财产的证明材料确认收入,并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 值开具捐赠票据。受赠财产未经本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 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本会接收的捐 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四)本会应当按票据号段顺序使用各类票据,填写票 据时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 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 ”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五)本会的各类票据的领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票据,不得将各类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六)本会应安排专人负责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

第十七条  捐赠票据的适用范围:本会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活动事项类 型开具相应票据。按照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时,不得使用捐赠票据:

(一)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

(二)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财物捐赠行为;

(三)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四)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会费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

(五)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

(六)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本会公务活动产生费用,应该使用转账方式支付,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支付,确实需要使用现金支付的,必须事先经过理事会审议通过,且使用金额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政策要求。

第十九条  本会支出超过预算总额20%以上的,理事长(会 长)要在理事会会上说明;理事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 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本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 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本会校友会办公室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遵守 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依法开展各类财务工作。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定 期编报相关会计信息资料,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一条  本会校友会办公室主任,定期向理事会或、负责人报告相关收支预算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严格报销手续。坚持一事一报,及时报销,保证支出行为的完整性。报销单据必须是正式发票且符 合财务规定,有用途标注、经办人员、本会负责人签字和相 关附件。对不真实、不合规和违反财务制度的支出,财务人 员应拒绝办理或者按职责予以纠正。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岗位责任制。实行会计、出纳岗位分设,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保管现金、有价证券和银行票据;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 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严禁由一人办理货币财务业务的全过程。未 取得会计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财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在三十日内将本人所从事的财务会计工作全部移交接替人员。

第二十五条 加强固定资产规范管理,明确使用保管职责:

(一)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购置、维修与改良、调 拨、移交、报废、处置及盘点等。

(二)本会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 购置、分配、使用、保管等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 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 产账、卡、物相符。

(三)固定资产的具体使用部门和人员是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直接责任者,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资产,避免人为损失。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本会章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