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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柔性引进人才办法 (试行)

发布时间:2024-11-08    阅读次数:0

为进一步改革师资队伍管理模式,充分发挥校外优秀专家学者和杰出人才对我校教学、科研及专业建设的指导和推动作用,加强学校师资和人才队伍建设,吸引更多的高层次人才来我校共谋发展,根据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需引进,不求所有,但求所用,愿求所为;户口不迁,关系不转,双向选择,合同约束。

第二条 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和职业道德,能够满足我校工作需要,能够有效促进我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具备来我校开展服务所需的良好身体条件和充裕时间,有健全的医疗养老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

第四条 能与本人所在工作单位就来我校开展服务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第五条 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限制流动的情形。

第二章 柔性引进人才对象、工作形式和内容

第六条 引进对象

(一)省内外高校知名的专家、学者和教授;

(二)省内外博士研究生;

(三)科研院所资深专家;

(四)大中型企业负责人和高级工程师等;

(五)国家和省级学科评议组成员;

(六)省高校职称评审委员会成员。

第七条 引进人才的工作形式和内容

(一)担任名誉职务。根据学校工作发展需要,聘任有关机构成员担任名誉职务,指导学校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 

(二)担任或兼任实职。根据学校工作发展需要,聘任学术造诣深、知名度高的专家担任或兼任学术领导职务,对所在单位的教学、科研工作进行指导,开展实质性的工作,带动学科发展。

(三)合作研究。各二级学院根据科研、教学工作的需要,聘请校外有关同行专家作为兼职教授,以我校名义共同申报重大科研项目或进行项目合作研究。 

(四)承担主干课教学,或为学生开设核心专业课程、前沿领域课程等。各二级学院可安排青年教师担任其助手。 

(五)短期来校讲学或开展其它学术活动。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学者每年不定期地来校授课、讲学、做报告、开设讲座或进行其它学术交流活动。

(六)柔性引进人才的工作时间可采取全时制(每年9个月以上)、半时制(每年6个月以上)、分时制(每年3个月以上) 或按聘用协议办理。

(七)根据柔性引进人才的工作形式和内容分别聘为: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

(八)柔性引进人才在我校工作期间发表论文或出版论著须署名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取得的科研成果归我校所有或按聘用协议办理。

第八条 柔性引进人才的程序

(一)柔性引进人才岗位设置必须与学校专业发展规划相结合。各二级学院根据专业建设发展需要物色人选,提出书面报告,明确工作职责和目标,并填写我校《聘任兼职教授审批表》,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二)人事处会同教务处、财务处进行审核后,提出选聘意见,报校领导审批同意,并签订聘用协议,聘期为一到三年。 

(三)相关二级学院应每年对引进人才按目标要求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 

(四)每学年集中聘任两次,每年三月和九月各二级学院上报聘任计划,学校组织评聘。 

第九条 柔性引进人才的津贴待遇

(一)柔性引进人才由学校设立专项经费,学校实行总量控制。

(二)柔性引进人才来校工作所需的办公用房、办公用品、食宿条件、实验条件及交通费用等由所在二级学院负责协调有关部门解决。

(三)担任名誉职务的柔性引进人才的工作津贴,一般根据实际的贡献,一年核发一次。

(四)担任或兼任校内实际职务的柔性引进人才的工作津贴,学校根据其工作职责和实际承担的工作内容,协商确定津贴标准,按月发放。

(五)从事合作研究的柔性引进人才,根据每年实际申报的课题和发表的论文确定津贴或给予奖励,半年或一年核发一次。

(六)专职从事教学工作的柔性引进人才,根据实际承担的教学工作量计算课时津贴,按月发放。

(七)短期讲学或开展学术活动的柔性引进人才,根据其工作内容确定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

第十条 柔性引进人才的管理与考核

(一)柔性引进人才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享受相应的权利和待遇,并认真履行相应的义务。

(二)柔性引进人才聘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服务协议书。柔性引进人才受聘期间,日常管理归聘用二级单位负责。

(三)柔性引进人才由引进二级单位按聘期进行考核,考核分为期中考核和期满考核,考核等级分为合格与不合格。考核由人事处与使用单位共同进行,形成初步意见,报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最终考核意见。考核不合格者,不再聘用,并根据协议视目标责任合同完成情况扣减待遇。

(四)柔性引进人才在协议服务期内,以我校名义承接的科研项目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及专利归我校所有,受聘人员不得泄露和私自转让。

(五)聘期内,若订立协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致使协议无法全面履行,或订立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与原签订的协议中某些条款已不适应,经双方协商,可变更聘用协议。

第三章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原有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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