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中层干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学校科学规范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不断实现学校中层干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学校管理工作水平,切实保障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9)》《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21)》《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等相关干部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人民至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
第三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观念,不断完善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使用相协调,素质、能力、业绩相统一,特长、需求、发展相促进的干部管理工作思路,建立一种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管理机制,坚持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形成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和监督体系。
第四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五条 学校实行每三年一轮的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结合人事制度改革每三年进行一次。在中层干部选拔任用中,党内职务中层干部正副职实行党委任命制,行政职务中层干部正副职实行学校聘任制。
第六条 全校中层干部由校党委统一管理,党委组织部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实行中层干部任期制,中层干部任期一般为三年,任期内如需进行轮岗交流或调整,由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副科级及以上中层干部(以下简称中层干部)。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八条 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险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定“四个自信”,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立志全面深化改革,奉献教育事业,在学校发展建设中艰苦奋斗,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学校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具有强烈的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严实的工作作风,熟悉高等教育规律,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
(五)能正确行使权力,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艰苦奋斗,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九条 选拔担任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工作能力突出者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
(二)应当具有三年及以上本校工作经历或者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作经历。具有研究生学历或副高以上职称的业务干部,可适当放宽工作年限要求。
(三)拟任基层党组织正副职务的,除符合以上规定任职资格外,必须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应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相关规定的要求。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履职工作。
第十条 建立退出机制。中层正职干部,男年满57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中层副职干部,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3周岁,原则上应履行退出机制,结合学校实际转任专职教师、教学督导、专职组织员或专职辅导员等岗位,并保留原待遇。
第三章 选拔任用程序
第十一条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如下:
(一)分析研判和动议。党委组织部对中层干部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和程序等建议向党委汇报,并形成工作方案。
(二)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且在一年内有效。
(三)确定拟聘人选和考察对象。党委组织部对照职位条件,根据民主推荐以及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等情况,遵循人岗相适的原则研究确定拟聘人选和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时意见比较集中的,也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四)组织考察。党委组织部发布考察预告,一般在考察对象所在二级党组织进行考察。考察组由两名及以上成员组成,通过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等形式全面了解考察对象在德、能、勤、绩、廉等各方面的表现,强化政治素质考察,注重了解考察对象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材料。严格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就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纪检监察机构就考察对象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征求党委统战部门的意见。
(五)讨论决定。党委组织部汇报考察情况,学校党委会研究讨论决定拟提任人选,对提任干部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行文公布聘任结果。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把公开选拔、竞聘上岗作为产生候选人选的一种方式。
第十三条 由党委组织部制定公开选拔、竞聘上岗工作方案,结合岗位特点,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票数取人。
第四章 培养教育
第十四条 中层干部培养教育工作实行有计划、有重点、分层次、分类型、多渠道的培养教育机制。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和各级干部的不同培训要求,建立多种干部培训渠道,保证干部培养质量。
第十五条 中层干部培养教育的主要方式包括:理论培训、挂职锻炼、教育基地培训、考察国内外高校和其他培训等方式。
第十六条 对中层干部培养教育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结合中层干部队伍建设需要,制订相应的教育培训计划,积极推荐中层干部参加各级各类培训活动。
(二)中层干部应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习风气,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自觉加强自身素质的提高。每年至少阅读一本理论或专业书籍、撰写一篇学习心得体会。
(三)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每5年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脱产培训,以及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集中培训,累计不少于3个月或者550学时;科级干部每年根据需要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或90学时,包括集中培训、网络学习、交流研讨在内等多种形式培训。
第十七条 将中层干部培养教育专项经费列入年度预算,提高干部培训经费的使用效益。党委组织部负责相应的培养教育管理工作和考核工作。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中层干部外出审批备案制度。严格执行《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中层干部
外出审批后,交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九条 建立中层正职每月定期汇报工作制度。中层正职要每月至少向分管校领导或联系校领导汇报一次本部门的工作情况。工作汇报主要包括:党建和思想政治情况、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情况、部门运行情况、工作设想、工作进展状况、重要问题决策情况及工作中的问题和难点等。
第二十条 实行中层干部参加会议考勤签到制度。学校召开的会议,须签到考勤,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须在会前向会议主持领导请假,向会议主办部门报备,未履行请假手续或不按规定签到的视为缺席会议(缺席会议者按照学校考勤制度和考核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实行中层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制度和因私出国(境)证照(含护照、通行证)统一保管制度。中层干部因私出国(境)证照办理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审批,因私出国(境)证照(含护照、通行证)由组织部统一负责保管。因私证照借出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部审核确认后由党委书记批准。因私出国(境)证照应在出国返程后一周以内及时上交组织部集中统一保管。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重要情况报告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一)各级党组织、各部门应及时向校党委及相关部门报告下列情况;中层干部严重违反上级党组织和校党委重要决策和部署的;中层干部发生失踪、出国出境逾期不归等问题的;中层干部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违背师德师风,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发生影响稳定的重要事件、突发事件或网络涉稳事件的;中层干部患有严重疾病或其他涉及中层干部重要问题的。
(二)符合报告条件的中层副处级及以上干部必须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实事求是地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报党委组织部备案。中层领导干部参与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按有关规定要向校纪委报批。
(三)中层干部须严格执行上述报告制度。对迟报、漏报、误报的,要严肃批评;对瞒报、谎报,以及在重要情况报告处理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个人事项填报不实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严格规范中层干部企业兼职及兼职取酬行为。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规定执行。确因工作需要兼职(任职)的,由所在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由党委组织部会同纪委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报校党委审批。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任职)或者兼职(任职)取酬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党员干部谈心谈话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干部思想动态、工作情况和生活状况,建立健全校领导、中层干部、党员群众之间良好的沟通协商机制。校领导要根据工作分工,对有任职、辞职、降职、免职、因年龄原因离任、交流、奖惩等情况的中层干部及时进行谈心谈话。提倡中层干部之间交心、谈心谈话。
第二十五条 实行中层干部坐班和值班制度。中层干部应将主要精力用于管理工作。除经批准因公、因私请假外出时间外,实行正常上班时间坐班制度和双休日、节假日和寒暑假值班制度,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实行中层干部校内轮岗内控制度。原则上,中层干部同一岗位最多连任两届(每届三年)。
第二十七条 二级学院院长实行竞聘制,一个聘期为三年,一年一考核,任职期满考核不达标者对其进行解聘,转任专任教师。
第二十八条 积极推进中层干部能上能下。解决干部能下真下问题,大力培养和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中层干部,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平者让、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干事环境。
第二十九条 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主要包括健康原因、自愿辞职、问责处理、违纪违法免职等。涉及违纪违法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一)中层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二)中层干部因个人原因本人向党委组织部递交书面申请,并报校党委审批。
(三)中层干部违反师德师风,德行表现较差,群众不满意、不认可的,或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没有改正的,应予以免职。
(四)对不适宜担任现任中层干部进行调整。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继续担任现职。
1.思想政治素质不过硬,纪律规矩意识淡薄的;
2.发表不当言论,影响学校声誉和教育教学秩序的;
3.担当精神缺乏,不敢直面问题,不愿动真碰硬,上交矛盾、下推责任,遇到急难险重任务、推进学校中心任务、重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4.其他不宜担任现职的。
第三十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对新提拔的中层干部,实行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三十一条 因免职、辞职回(转)教学、科研等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按其新聘的专业技术岗位享受相应待遇,不再作为中层干部管理。免去或辞去现职但仍在管理工作岗位的,另行分配工作,其待遇根据调整后岗位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妥善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坚持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既始终坚持严的标准,有错必纠、有过必改,又注重做到“三个区分开来”,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激励干部担当作为,为中层干部干事创业创造良好环境。
第六章 考核评价
第三十三条 中层干部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主要分平时考察、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及任职期满考核四种方式。平时考察是对中层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年度考核,每年考核一次,考核时间一般在每年年底结合年度考核一并进行;试用期满考核是试用期满后由党委组织部会同纪委进行考核;任职期满考核由校党委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统一进行,考核结果作为干部正式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考核范围为全体中层干部。
(一)学校派出学习、培训超过半年的中层干部,由学习、培训单位提供有关情况,学校进行考核。
(二)挂职、扶贫等中层干部,在挂职、扶贫单位工作半年以上且考核时仍在挂职单位的,由挂职单位负责考核,学校进行备案。
(三)被借用中层干部,由外借单位提供情况,学校确定考核等次。
第三十五条 考核方式。中层干部的年度考核工作由学校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按照《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核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考核结果。一般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进行评定。中层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经考核认定为基本合格以及考核等次位列后5%的,党委组织部进行约谈;经考核认定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连续两年考核等次位列后5%的,校党委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后,原则上给予免职处理。
第七章 纪律监督
第三十七条 在校党委领导下,纪委、组织、人事、审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履行对全体中层干部的监督责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廉、组织生活会、巡视、提醒、函询、诫勉等措施,对中层干部进行监督。
第三十八条 监督的重点内容是: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依法依规办事,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行职责,行风建设,选人用人,国有资产管理,收入分配,职业操守,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三十九条 积极推行校务、院(部、处、室、中心)务公开制度。部门决策前中层干部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并定期向本部门全体人员报告工作完成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四十条 严格执行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中层干部实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与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以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为主的办法。凡涉及财、物等部门的正职离任前应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对任期满的干部进行离任审计。学校党委组织部提出审计对象名单,审计处具体组织实施。审计结果报告归入审计对象本人档案。
第四十一条 实行中层干部离任工作交接制度。离任干部与接任干部应在校党委下发任免决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工作交接手续,交有关部门留存或备案。对于无故拒不履行工作交接手续或工作交接不彻底的干部,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十二条 中层干部有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人事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廉洁从业纪律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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