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引进办法(试行)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建立更加灵活开放的引才用才机制,加大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引进力度,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提升师资队伍整体水平,为学校办学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资源保证,根据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才培养引进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有序引进。人才引进与学校发展目标相一致,充分考虑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有利于促进专业建设与发展,有利于人才队伍结构优化和水平提升。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优先引进学校骨干专业、重点建设专业以及发展前景较好的新兴专业需要的高水平领军人才,同时全面考虑充实其他专业发展急需的优秀青年人才。
(三)公开招聘,择优录用。遵循国家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的相关要求,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坚持公平竞争、科学评价、择优引进,确保引进人才质量。
二、引进对象
(一)第一类:我校教育教学专业所需的博士研究生,选聘的博士研究生分省内博士和省外博士两类。
(二)第二类:我校骨干专业、重点建设专业、发展前景较好的新兴专业的省外正高级、副高级职称人员。
(三)第三类:经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遴选认定的大国工匠、陇原工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高技能人才。
三、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关爱学生,为人师表,积极承担教学科研任务。
(二)身心健康,能够胜任所应聘岗位相关工作。
(三)博士研究生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需有省级以上科研成果,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副高级职称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正高级职称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四、引进待遇
(一)进入学校事业编制。
(二)工资福利。享受事业单位工资待遇、按照聘任岗位享受校内岗位津贴及相关节日福利。
(三)科研启动经费。其中省外博士提供科研启动经费20万元,省内博士提供科研启动经费15万元;省外正高级职称人员提供科研启动经费20万元,省外副高级职称人员提供科研启动经费15万元。经费按照项目进行管理,分阶段下达,并按照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相关规定使用。
(四)住房。引进的人才服务期开始且其人事档案完整转入我校后,学校提供专家教师公寓有偿租住房屋176.42平米房源1套和车位1个,并提供安家费。引进省外双一流大学(一流大学、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博士研究生,学校提供安家费(税前)50万元;其他学校毕业的博士研究生,学校提供安家费(税前)35万元。
(五)符合《“陇原人才服务卡”制度实施办法》,经省委人才办认定并颁发“陇原人才服务卡”的人员,按照甘肃省高层次人才引进相关规定享受20万元人才补贴。分类享受税收政策、就医保障、免收景点门票、安家补贴、子女入学、机场服务、金融服务、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等方面具体服务。
(六)引进的人才需要解决配偶就业问题的,学校积极为其联系就业单位,为其配偶就业提供帮助。若符合学校公开招聘岗位条件的,可按公开招聘程序应聘;若具备学校相应岗位基本条件的,学校根据岗位聘用整体情况可聘用为学校职工。
(七)引进的第一类人员每月发放2000元岗位补助,连续发放3年。
(八)引进博士研究生按副高级职称的校内津贴进行发放,连续发放3年,3年后按实际职称发放校内津贴。
五、引进程序
(一)采取调动或考核的方式引进。
(二)对于其他特殊人才、急需紧缺人才或柔性引进人才,坚持以用为本,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其相关待遇和科研启动经费等可面议。
六、合同管理
(一)引进人才在校服务期为十年,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每个聘期为五年,实行聘期目标考核与管理。
(二)服务期内学校原则上不予批准提出的辞职、自费出国、调离、离岗创业等申请。
(三)服务期未满离开学校(含考核不合格解除聘用合同的),除交回租住房屋及车位外,还须承担房屋租金和违约金,退回安家费,具体费用按照《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专家教师公寓租住管理办法》收取。违约金以20万元为基数,第一个聘期内离职的,全额缴纳违约金;第二个聘期以后离职的,按每年递减(1/10)的标准缴纳。
七、其它规定
(一)学校设立专项经费,为引进人才来校参加面试提供保障,承担其往返机票(经济舱)及相关交通费。
(二)学校各部门要为引进人才做好生活安排、子女入学(入托)、科研立项、技术创新等方面的服务工作。
(三)引进人才为学校教职工配偶的,在房源条件允许时,该教职工在学校专家教师公寓已有租住房屋,在退回原租住房屋的前提下,学校有偿提供学校专家教师公寓更高一级房源,具体事宜按照《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专家教师公寓租住管理办法》实施。
(四)引进人才服务期满申请调离学校时,须在离职前交回租住房屋及车位,其符合规定并经学校批准在校内照顾性安置工作的配偶须一并调离。
(五)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原有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六)本办法由学校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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