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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24-07-01    阅读次数:14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学院招生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本年度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高职(专科)招生工作,是学院招生工作的依据。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名称: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学院地址:甘肃省兰州新区贺兰山大道北段615号。

第五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六条  办学类型:普通公办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第七条  办学宗旨:

学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立足交通行业,推动校企融合,服务区域经济,打造技能人才”的办学定位,面向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培养职业化程度高、适应性强、有一定发展潜力和能力的专业技术技能人才。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经教育部核准下达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等因素,制定当年分类型、分专业、分省份等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院在规定时间将招生计划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并由上级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学院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院普通高考录取,对投档考生电子档案进行审阅,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所有招生专业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选考科目要求为“不提科目要求”;综合评价录取、中职升学考试录取、单考单招录取,按照《关于做好2024年甘肃省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相关录取要求,进行录取;中高职贯通培养转段录取,按照联合办学协议终相关录取要求,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专业录取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考生在所报专业录满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考生若投档成绩完全相同,且处于各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同分同位次考生,适当调整专业计划数,完成录取。

第十三条  学院同意并执行各省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四条  学院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为“英语”。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请谨慎报考。

第十五条  考生身体状况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报考空中乘务专业的考生,要求女生净身高160cm(含)-173cm(含),男生净身高173cm(含)-185cm(含);身体裸露部位无疤痕、无纹身;无斜视、无色盲,无慢性疾病。报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的考生:要求男生净身高170cm以上(含),女生净身高160cm以上(含);五官端正、身体健康,无色盲、色弱、裸露部位无纹身;普通话流利,口齿清晰,具备一定的沟通能力。

第十六条  学院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亦可登录学院招生就业信息网或拨打学院招生就业处电话查询。

第五章  收费标准

十七  院收费标准严格甘肃省发改委、财政厅、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空中乘务专业学费8000元/每生每年其他专业学费4500元/每生每年;住宿费900元/每生每年。如有新的学费标准文件,按新文件执行。

第六章 资助与奖励

第十八条  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筑梦奖学金等多项奖助措施,以激励学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十九条  学院每年评定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及学习单项奖。

第二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一条  品学兼优、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学院通过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方式帮助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  其它

二十二  凡具有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学习期满并经考试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的学校名称: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二十三  学生住宿

住宿校区:甘肃省兰州新区贺兰山大道北段615号

住宿条件:6人间 (个别8人间)。

二十四  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甘肃省兰州新区贺兰山大道北段615号

邮政编码:730207

咨询联系电话:0931-7666911

学院网址:http://www.gsjtxy.edu.cn。

第二十五条  学院招生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招生政策招生纪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章  附则

二十六  本章程若与国家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本章程由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二十七  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假冒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