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走读生住宿管理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住宿管理,维护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同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和交流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阵地。规范学生住宿、加强学生校外居住(校外居住,是指在学校规定的学生宿舍以外的地方居住包括:校外租房住宿或投靠亲友解决住宿的)管理是强化学生教育管理和促进学生成长成才的有力措施和重要途径。
第二条 学校不允许学生在校外住宿,学生应当在学校提供的宿舍内居住,无特殊原因学生不得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
第三条 申请校外居住的学生(走读生)必须年满18周岁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因特殊原因(身体等状况)不适合居住在学生宿舍的;
(二)家住在安宁区的(黄河市场以西,刘家堡以东)。
第四条 申请校外居住的学生,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家长身份证复印件、家长同意该生在校外居住的意见书和安全责任承诺书。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学生基本情况、校外居住理由、联系电话、日常学习生活的委托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详细居住地址、门牌号码;
(二)符合第三条第(一)款的学生须提供学校指定的公费医疗定点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
(三)学生应当将校外居住申请的全部书面材料和备案表一式四份报所在系审核并签署意见;经学生所在系同意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并备案,同时报保卫处、公寓管理中心、财务处备案。
第五条 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学生可以持手续完备的备案表到公寓管理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原则上按学期为单位进行办理退宿及回校住宿手续,若退宿后仍在宿舍住宿,须按全额交纳本年度住宿费。
第六条 凡不按规定办理的,依照《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条 对在外多次租房,经劝阻仍无悔改的学生,做劝其退学处理。
第八条 申请校外居住的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二)遵守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三)保证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
(四)主动与所在系和委托联系人加强联系,经常沟通信息。
(五)校外住宿期满后,必须及时到所在系、公寓管理中心及学生工作处办理回校住宿手续,并按期回校住宿。
第九条 各系应当对校外居住的学生逐一建立详细的档案;应当建立严格的报告制度,向保卫处、学生工作处报送校外居住学生的相关信息,并做好档案资料的更新。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函授生、培训班不在管理范围。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