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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12    阅读次数:13


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校企合作办学,健全多元化办学体制,完善合作模式,提升合作层次,丰富合作内涵,提升校企合作质量,更好地服务行业企业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 号 )、教育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教职成(2018)1号)、《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8]155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9〕89 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整省推进职业教育发展打造“技能甘肃”的意见》(甘政发(2020)38 号)、甘肃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 <加快推进全省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教职成(2023)10号)和甘肃省教育厅等十部门印发的《甘肃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校与企业在学生培养、师资队伍建设、专业课程开发、教材编写、实习实训、学生就业、科研技术服务、培训、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

第二章 基本内容

    第三条 目标定位

       校企合作是指学校和企业在实施职业教育过程中通过协议等方式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以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机构、共享资源、合作发展等方式实施的合作活动。

       我校校企合作办学的目标定位为:利用学校和企业两种不同的教育环境和教育资源培养学生的职业综合能力,全面提高学生职业素养,促进学生在校所学与企业实践有机结合,让学校和企业的设备、技术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提高育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利于学生高质量就业。通过校企合作使企业得到人才,学生学到技能,学校赢得发展,从而实现学校与企业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第四条 合作原则

       校企合作要遵循互利共赢的原则,通过校企合作使企业得到人才,学生学到技能,学校赢得发展,从而实现学校与企业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第五条 合作条件

          ()合作企业的基本条件

         1.与学校校企合作的企业必须是依法成立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本行业居于领先地位或所在行业是朝阳行业,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好的经营业绩、较高的合作诚信度。

         2.合作企业的主营产业领域应与合作项目的专业学科或专业大类基本一致。

         3.优先选择甘肃省上市企业、骨干企业、重点企业、以及高技术、高成长性、高附加值企业作为合作对象;其中,可重点考虑国家鼓励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甘肃省区域支柱产业、14条重点产业链中的链主企业、世界500强企业、产教融合型认证企业、国际化企业作为合作对象。

         4.校企合作办学项目的合作企业应具有承担合作办学项目的教学能力,有足够指导学生实习实训的专业技术人员;能够在时间、空间上满足合作办学项目课程规定的各项要求;安排学生到企业实习、实训的时间不得少于学制时间的三分之一。

         ()合作项目的基本条件

      校企合作项目应适应社会需求,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需求,促进学生培养、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师资队伍全面提升,带动招生、就业良性循环。

         ()拒绝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范围

        1.拟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中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

        2.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的项目。

        3.风险较大的项目或发展前景不明朗的项目。

        4.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合作形式及合作内容

       学校和企业结合实际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开展以下合作:

       (一)根据国家重大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合作制定专业规划,合作专业应从支撑产业高效发展和服务企业创新发展两个方面,围绕全省构建“一核三带”区域发展格局和“强工业”“强科技”行动,面向全省14条重点产业链、战略新兴产业和智慧交通产业。共同开发课程体系、教学标准以及教材、教学辅助产品,开展专业建设,共同实施教学设计、实习实训等;

       (二)围绕产业关键技术、核心工艺和共性问题开展协同创新,加快基础研究成果向产业技术转化,合作研发岗位规范、质量标准、产品标准等,参与或牵头制定行业标准;

       (三)合作制定人才培养或职工培训方案,实现人员互相兼职,相互为学生实习实训、就业创业、教师实践、员工培训、企业技术和产品研发、成果转移转化等提供支持;

       (四)合作实施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和订单式培养模式,实行招生招工一体化,学生学徒双重身份,校企双主体育人;

       (五)通过股份制、混合所有制、协议合作等多种形式创建并共同管理教学和科研机构,共建共管产业学院、企业工作室、技术转移学院、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实验实训室(研发中心)、创新平台、实践(实训)基地、中试和工程化基地以及学生创新创业机构、企业员工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六)合作组建职业教育集团或产教融合共同体,搭建产学研用合作平台;

       (七)合作组织开展创新创业大赛、技能竞赛等各类大赛,共同实施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优秀企业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等;

       (八)企业将生产一线实际需求提供学校,作为师生工程技术研究选题的重要来源,学校为合作企业提供人力资源开发和技术升级服务,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九)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合作方式和内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领导小组

      学校成立校企合作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学校党政办公室、人事处、发展规划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处、计划财务处、科学技术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校企合作部、各二级学院负责人组成。

 校企合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贯彻执行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制定学院校企合作政策、规划和管理机制;对拟实施的校企合作项目进行论证和审批,协调校内外资源,保证项目运行;对校企合作项目推进情况进行年度总结、分析,推广创新模式和典型做法;适应产业发展趋势,部署新任务;对校企合作项目进行验收考核、绩效评价。

第八条 校企合作办公室

       校企合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企合作部,办公室由校企合作部负责人兼任,统筹管理校企合作各项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学校校企合作有关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流程;

      (二)研究探索具有当地经济特色的校企合作模式,拓宽校企合作渠道与途径,搭建校、政、行、企合作平台;

      (三)遴选合作企业,协助各二级学院引进企业在校内建立生产性实训基地,指导二级学院开发校外实习基地,起草基地共建协议;

      (四)遴选开展联合培养或订单培养的合作企业,审核相关培养协议,协助二级学院引进企业专家、技术人员共同参与教学; 

      (五)采集学校各类校企合作项目数据资料,牵头组织论证与审核评估各二级学院的校企合作项目。

      (六)负责校企合作信息平台建设与管理工作;

      (七)协助科学技术处、二级学院联系企业开展横向合作项目。

   第九条 校企合作工作小组

二级学院成立校企合作工作小组,组长由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院长担任,成员由副书记、副院长、教学秘书、就业干事、团总支书记、教研室主任、行业企业负责人或专家等组成。

校企合作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落实学院校企合作领导小组部署的工作任务;以专业群和重点专业建设为着力点,大力推动校企合作,按照管理流程作好项目立项申请、提供备案资料、接受验收考核等工作;拓宽校企合作渠道,深化国家级特色专业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进其他专业校企合作项目;创新校企合作模式,加强政、行、企、校之间的沟通协作;撰写上报校企合作典型案例。

各职能处室主要统筹管理本部门业务范畴内校企合作相关事宜,具体包含: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法务咨询、指导并提供校企合作相关支持工作;

     (二)人事处负责企业人员的聘用、调配与考核管理工作;

     (三)发展规划处负责对学校重大校企合作项目开展专题研究,提供咨询服务,负责制定学校中长期校企合作发展规划。对相关部门校企合作项目开展的成效进行评价与考核。

     (四)教务处负责制定、完善合作办学兼职教师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学院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工作和双师素质教师管理工作;对合作办学中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体系标准、岗位实习工作、校企合作教材等进行组织与审核、对教学质量进行监控与督导;

     (五)招生就业处全面负责合作办学专业(群)的招生及就业相关工作。负责校企合作创新创业项目开发和建设,引导学生到合作企业就业,对于校企合作项目培养的毕业生就业质量进行评价;负责联系优秀校友企业,积极推动与校友企业的合作,实现校企共同发展。

     (六)计划财务处负责对企业有重大投入项目的资金管理,做好成本核算,负责政府资助、社会捐赠、行业企业对校企合作的专项投入资金的管理;

 

     (七)科学技术处负责校企合作过程中的科技开发,课题申报,加强与合作企业的学术交流工作;

     (八)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按照学校设备管理相关制度对合作办学设施设备开展管理工作;

第四章 校企合作流程

    第十条 工作流程

在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指导下,校企合作工作按如下流程开展:

(一)立项申请

拟开展项目合作的二级学院需提交《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项目立项申请书》(见附件1)。

(二)项目论证

学校有重大投入的校企合作项目,由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对项目进行论证,投入经费达1030万元的项目上报校长办公会审批,投入经费达30万元以上的项目提交校党委会审批;其他项目由负责单位联合校企合作部等相关职能处室、学院校企合作工作小组成员、相关专家等进行论证,论证后上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三)拟定合作协议书

学院有重大投入的校企合作项目通过学校党委会审议同意后,其他项目通过主管院领导审批后,合作双方充分协商,由项目负责单位拟定《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协议书》,按照合同审批流程,经相关职能处室审查通过后上报校领导批示。

(四)签署协议

合作协议经过主管校领导批示后,对学校有重大投入的校企合作项目,由校长或其授权人签署协议,由项目负责单位组织签约仪式;其他项目由主管校领导直接签署。有挂牌或揭牌仪式的项目由负责单位负责举办。

(五)项目备案

合作协议签署后,项目负责单位需在一周内将《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项目立项申请书》、《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协议书》、《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项目备案表》(见附件2)等材料复印件报送校企合作办公室备案。

(六)项目实施

校企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和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监督和推进合作项目,项目负责单位拟定实施方案和预警机制,积极协调校内外资源,密切合作单位关系,形成紧密型合作共同体,发挥校企“双主体”协同育人优势,推进项目有序、安全、高效、创新和发展;项目遇到突发或不可抗拒情况,由项目负责单位及时向学校校企合作工作机构汇报,有重大投入项目需要向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汇报,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保证项目实施连续性和实效性。

(七)项目监控

项目实施过程中,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成员、校企合作部对项目不定期开展过程考查和监控,包括项目履约情况、资料记载情况,并做好项目实施的协调工作,帮助项目负责单位解决运行难题。

(八)项目执行周期审查

根据《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项目协议书》和具体执行情况,在项目完成一个周期后(长期合作项目3年为1周期,3年以内的合作项目,1年为1周期),项目负责单位提出执行周期审查申请,填写《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项目执行周期审查申请表》(见附件3),将相关支撑材料报送校企合作办公室,由校企合作办公室组织相关职能处室进行执行周期审查,给出鉴定意见;有重大投入项目执行周期由校企合作领导小组、相关专家进行执行周期审查,给出鉴定意见。

(九)绩效评价

对校企合作项目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学校各二级学院填写《校企合作年度推进情况表》(见附件4),凝练特色和优势,提交校企合作工作总结,由校企合作工作小组按照项目在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社会培训和技术服务等方面取得的成效进行绩效评价,推选优秀案例。

(十)资料归档

校企合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各种档案资料(含图片、音像资料),由项目负责单位负责整理,并按项目整理归档,及时进行资料整理和归档,形成相关的文字与实物档案。

(十一)拓展延续

项目负责单位深入挖掘项目潜力,积极寻找项目延伸和拓展的着力点,发挥合作项目已经取得的成效优势,创新开发新的合作契机,深化校企合作。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一条 教学管理

      (一)二级学院要全面加强教学、师资、实习实训、安全等管理,对人才培养全过程负责。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改革教学内容和方式方法,健全质量评价制度。

      (二)二级学院不得以合作办学名义,将学生全程委托给企业或其他机构进行培养和管理;不得以收取管理费或按比例分成等形式,将学生培养任务转包、分包或变相转包、分包给企业或其他机构。企业应保证合作办学专业学生有充足时间到企业或基地实习实训,实习实训时间、内容等符合国家有关要求,不得将学生培养任务转包、分包或变相转包、分包给其他机构。

      (三)学校与企业就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和学徒培养达成合作协议的,应当签订学校、企业、学生三方协议,明确学校与企业在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方面的责任,并在协议中约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等义务与责任,健全学生权益保障和风险分担机制。

      (四)合作企业应当依法依规保障岗位实习学生或者学徒的基本劳动权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报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

      (五)在完成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设置课程的前提下, 企业如果向学生提供证书培训等增值服务,应尊重学生意愿,由学生自愿报名参加。对企业提供的增值服务行为, 学校将履行监管职责,不得代为收费,不得将培训证书等与毕业证书发放挂钩。

    第十二条 人员管理

      (一)经所在单位允许,高校教师、企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等,根据合作协议分别到企业、学校从事科研合作、技术服务或成果转化等兼职工作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确定报酬。学校和企业应当将教师和员工参与校企合作情况,作为业绩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并可作为职称评聘、评优表彰等的依据。

      (二)学校、教师、学生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开发、产品设计等成果,可依法依规在企业作价入股;企业人员在合作办学中取得的教育教学成果,可视同相应的技术或科研成果,按规定予以奖励。学校和企业对合作开发的专利及产品,根据双方协议,享有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的自主权。

    第十三条 产权管理

      (一)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二级学院应建立仪器设备清单,并明确协议所涉及的固定资产的权属。合作企业向学校捐赠的资金或实物,相关二级学院应及时进行接收,并按照学校相关的管理办法办理入账手续。合作项目自然终止或违约终止,学校固定资产(包括企业捐赠仪器设备)均应收回,不得以任何理由交由合作企业处置。事先约定属于合作企业的资产,应由资产具体使用、保管部门与国资管理部门按明细清单清点后,由合作企业进行处置,承办项目的二级学院不得擅自处理。制定协议书(合同)时,要明确资产日常维护责任方,确定资产使用形式为免费使用或有偿使用,以及合作项目产生的资产如何分配和管理;

      (二)校企合作项目设立的实验(实训)室及实训基地符合学校有关设置条件的,可冠以“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企业字号”作为实验(实训)室及实训基地名称;

      (三)凡校企合作项目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成果(包括发表论文、专著、专利、课程、教材等),应按协议签署合作双方名称,按照学校相关的管理办法由相应业务归口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 财务管理

        校企合作经费和在校企合作项目中的收益等按照学校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

      (一)甘肃省教育厅负责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根据项目实施效果,对合作办学项目进行动态调整。

      (二)学校新增的合作办学项目,应向省教育厅提交申报计划,并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六条 经费补贴

      (一)经费来源

       学校划拨的校企合作专项经费;接受的政府资助或社会捐赠;行业企业对校企合作的专项投入资金。

      (二)补贴项目

       1.重点推进项目补贴资金。对于学校重点推进的项目进行补贴,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费用支出。

       学校重点推进的项目包括:(1)模式创新类项目:建立校企合作新机制、探索校企合作新模式的项目;(2)生产发展研发类项目:教师参与企业技术改造、产品研发、科技攻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与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管理类研究项目;(3)实训基地开发类项目:生产型实训基地建设,现代产业学院建设、合作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等项目。

       2.专项活动经费补贴。主要包括:(1)教师、学生赴企业实践、培训、见习等差旅费用;(2)“企业家进讲堂”专家讲座费用;(3)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批复的其他专项活动。

       3.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类项目。政、行、企业人员作为第三方进行人才培养质量、教学质量、双师素质、职业技能鉴定等评审费用。

章考核、奖励和责任追究

    第十 考核

       校企合作工作考核分阶段考核与年度考核两种。阶段考核由校企合作部组织实施,根据合作协议周期性检查校企合作项目的进展、履约等情况。年度考核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对各二级学院校企合作的工作成果进行分项考核。

    第十 奖励

       二级学院每年对校企合作工作进行总结并提交典型案例,学校对做出突出成绩的二级学院进行表彰,并与年度绩效考核挂钩。

    第十 责任追究

       在校企合作办学过程中,如发生对校园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群体性事件,或出现违规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问责追责、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 学校与企业所开展的合作办学, 除执行本办法外,亦执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一 学校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开展的合作办学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 本办法自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校企合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1.pdf 

附件2.pdf

附件3.pdf

附件4.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