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经费支出管理办法(试行)
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经费支出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经费支出是学校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的全部经费支出,包括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人员经费支出、专项经费支出、暂(预)付款项以及其他支出。
第三条 经费支出审批与报销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依规。经费支出审批与报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二)勤俭节约。经费支出应坚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原则。
(三)逐级审批。经费支出应按性质和额度逐级审批。
(四)权责一致。经费支出严格执行主管经费责任人“一支笔”审批制度,实行“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校属各单位须强化经费支出管理,坚持“一事一报”,严禁有意拆分业务的行为。
第五条 经费支出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方案执行,严禁无预算支出、超预算支出。如因特殊情况,本单位内部或单位间调整预算的,按照相关流程审批。
第六条 校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常务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为该单位经费责任人,横向、纵向科研项目负责人为该项目经费责任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空缺期间以学校指定的临时负责人为单位经费负责人。
单位经费负责人因外出学习等需临时发生变更的,须经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或部门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并经分管(联系)校领导同意;横向、纵向项目经费责任人发生变更的,须原经费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并经科研管理部门同意。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对经费支出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费支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的范围及标准,严禁通过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经费。
第八条 财务部门应根据学校自有资金和财政资金的实有情况,合理安排用于经费支出的资金来源和时间。
第九条 经费支出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制度,一次性支付超过1000元的原则上使用公务卡支付或对公转账支付;属于公务卡支付的经费按照《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公务卡使用及报销管理暂行办法》管理。
第十条 经费支出须遵守学校财务部门制定和发布的财务报账指南及相关规定。
第二章 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第十一条 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是指为了满足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正常进行以及学校正常运转而消耗的物力、人力所产生的经费支出,包括人员(含学生)经费支出和专项业务经费支出。支出项目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招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公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广告宣传等商品和服务支出。
第十二条 因公临时出国出(境)费按照《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23〕516号)管理;公务接待费按照《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管理;差旅费按照《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管理;劳务费按照《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专家讲座、评审、咨询费及教学业务等相关工作费用发放管理办法》管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按照《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保留车辆使用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三条 日常公用经费支出由归口管理部门(单位)负责审批。
第三章 人员经费支出
第十四条 人员经费支出是指学校用于职工的工资福利支出以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工资福利支出是指学校按有关规定支付给职工的各项劳动报酬,以及为其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等,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及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是指对师生个人和家庭补助方面的支出,包括离退休费、生活补助、退职费、抚恤金、助学金、奖励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第十五条 人员经费支出由归口管理部门(单位)负责审批。
第十六条 对人员经费支出财务部门须按国家规定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第四章 专项经费支出
第十七条 专项经费支出是指用于专项业务及专项工程的经费,包括基本建设、资产购置、教学与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经费、专项维修维护以及根据发展需要,由学校批准设立的其他具有专门用途的经费。
第十八条 专项经费由归口管理部门(单位)负责审批。
第十九条 专项经费支出应按照批准的预算明细科目开支,若需作重要调整或变更,应履行相应变更程序,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
第二十条 各类商品、服务及工程采购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学校政府采购业务由相关职能部门统一办理。基本建设、维修项目支付时须提供项目立项书、合同书、验收表、工程结算书、审计结论及税务发票等资料办理财务核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基本建设经费支出包括工程前期费用、可行性研究费、测绘费、咨询服务费、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建安工程费、各类检测费、材料设备购置费、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政府相关部门收取的各类税费及与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费用等。
第二十二条 基建管理部门应根据学校预算及项目实施情况,定期制定工程款支付计划,履行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工程款支付程序:
(一)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由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编制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申请,经项目管理部门核定后列入工程款支付计划。
(二)工程质保金:工程保修期结束后,施工单位填写《质保金支付申请表》(附件1),使用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同意后,列入工程款支付计划。
(三)其他工程款:由项目合同经办人提出申请,项目管理部门核定后,统一列入工程款支付计划。
第二十四条 非政府采购购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须按下列要求办理报销手续:
(一)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界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不含),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1000元(含)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和构筑物、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家具和用具、特种动植物、物资等7个门类。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超过1年(不含)的大批同类物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无形资产是指除货币资金、应收账款、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之外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资产。
(二)报销流程:购入或定制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须凭购置合同、发票及资产登记入账单办理核销。
第五章 暂(预)付款项及其他经费支出
第二十五条 暂(预)付款项按照《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往来借款管理办法》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其他经费支出是指除上述经费之外的经费支出。未有特别规定的其他支出参照以上规定办理核销。
第六章 原始凭证及附件规定
第二十七条 经费报销须提供与经济业务相符的合法票据即税务机关印制的发票、省级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或省级行政事业往来结算收据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合法票据。
第二十八条 票据内容应包含货物或商品服务名称、数量、单价和金额(大小写必须相符)等,除特殊票据外,票据应正确填写购买单位名称(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和纳税人识别号(12620000438001585R)。
第二十九条 经办人与经费负责人对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三十条 增值税发票因货物或服务种类过多等原因不能在发票上直接填列货物或服务名称、数量、单价的,须附开票单位出具的盖有发票专用章的明细清单。
第三十一条 经办人应按财务报销要求粘贴票据,详细填写申请理由、支出事项、票据张数和总金额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 日常业务经费实行“滚动制”报销,自取得的财务票据起须在三个月内完成报销;教科研等具有一年以上完成期限的项目经费实行“滚动+期限制”报销,自取得的财务票据起须在三个月内完成报销,同时须在项目执行期限内完成所有经费的报销。当年12月15日后产生的经费,可延长至次年3月31日前完成报销。
因外出学习、进修等特殊事项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经费报销时,经费使用人须提供书面证明材料,经单位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报销。若无特殊原因,逾期不予报销。
第三十三条 一次性支付3万元(含)以上的采购事项,按照《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修订)》提供合同(协议)。一次性支付3万元以下的采购事项,按照相关部门要求由采购单位或科研项目负责人自行保留合同(协议)备查。
第七章 职责权限
第三十四条 经费责任人对经费支出业务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财务部门负责监督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并对原始单据的合规性、合法性进行形式审查。
第三十六条 大额资金使用审批流程
(一)基建项目:基本建设项目大额资金使用前,相关部门应提前报送审批,审批通过后由相关经办人填写《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资金使用审批表》(见附件2):一次性支付金额在20万元以下,由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支付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由分管(联系)副校长签批;支付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由分管(联系)副校长审核后,报送校长签批;支付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以下由校长办公会会议审批;支付金额在300万元(含)以上由党委会会议审批。
(二)财政项目支出:省级财政下拨具有专门用途的项目大额资金使用填写《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大额资金使用审批表》(见附件3),一次性支付金额在20万元以下,由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支付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由分管(联系)副校长签批;支付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由分管(联系)副校长审核后,报送校长签批;支付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以下由校长办公会会议审批;支付金额在300万元(含)以上由党委会会议审批。
(三)其他项目支出:其他项目大额资金使用填写《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大额资金使用审批表》(见附件3),一次性支付金额在3万元以下,由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支付金额在3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由分管(联系)副校长签批;支付金额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经费支出,由分管(联系)副校长审核后,报送校长签批;支付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由校长办公会会议审批;支付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由党委会会议审批。
第三十七条 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按照《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由项目负责人审批,不按大额资金审批程序办理。
第三十八条 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工资、津贴、计划外用工工资、丧葬费、抚恤金、公积金、社会保障缴费、奖助学金、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等代收款项、应缴财政款、常规性学费退还、教职工伙食补贴、公用水电暖费、按合同约定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支付等支出,由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不按大额资金审批程序办理。
第三十九条 主管部门对经费支出有特殊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审批人员须回避本人经办的经费支出审批业务。各项经费报销经办人员与审批人员不能为同一人。经费负责人经办的业务由单位(部门)其他负责人审批,科研项目负责人经办的业务由科研管理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审批。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遵照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发生变化时,依据新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按规定接受国家各级财政、审计、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或上述有关部门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的财务监督与检查。
第四十四条 学校采取有效措施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学校在经费使用监督检查中,对经费使用中的违规行为,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及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予以修订完善,原《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办法(修订)》同时废止。
附件:
1.质保金支付申请表
2.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资金使用审批表
3.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大额资金使用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