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学院各部门:
为了适应学院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财务监督,规范财务审批手续,明确财务审批程序和权限,落实经济责任制,促进财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修订 )》等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经 2023年 5月24日学院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办法(修订)
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2023年6月7日
附件:
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学院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财务监督,规范财务审批手续,明确财务审批程序和权限,落实经济责任制,促进财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制度(修订)》等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学院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部门经费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按照职责分工对本部门各项经费的管理和支出负全面责任。
第三条 计划财务处作为学院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机构,统一管理各项财务和会计工作,负责各项经费支出审批的审核工作。
第二章 经费支出审批原则
第四条 学院各项经费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学院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审批。
第五条 学院经费支出审批实行“归口管理、分级授权、逐级审批、各负其责”的管理办法。审批程序按经费类型自下而上逐级、归口审批。审批权限根据经费类别分别设定,以每次经济活动支出额度大小划分权限。
第六条 经费支出审批基本原则
(一)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按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授权权限内进行审批。
(二)权力和责任相一致的原则。坚持并落实“谁主管、谁签字、谁负责”的经济责任制。
(三)分类分级审批的原则。根据经费性质和支出额度确定审批权限,不得超出职责权限或越级审批。
(四)预算执行的原则。经费审批以当年学院下达的预算项目、额度为基准,不得审批超预算和无预算项目的经费。
(五)严格政府采购的原则。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经费支出事项,必须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六)回避原则。即审批者本人、配偶、直系亲属的经费支出事项实行回避原则。各部门负责人本人、配偶、直系亲属的经费支出事项,由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三章 经费类型及开支范围
第七条 学院经费类型包括学院统管经费、日常运行经费、专项业务经费、预留机动经费等。
第八条 学院各类经费开支范围:
(一)学院统管经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学院有关制度标准而发生的工资福利支出以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奖励金、离退休生活补助、社会保障缴费、抚恤金、税金及附加、计划外用工工资、学生奖助学金、账户之间资金调整、上缴财政资金、债务本息支出、基金及费用的计提等。
(二)日常运行经费:部门用于日常教学或行政管理的各项日常公用经费。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邮电费、“三公经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物业管理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交通费等。
(三)专项业务经费:学院管理和使用的具有专门用途的经费。包括财政和有关部门拨付的专项经费、学院自筹经费安排的各类专项经费。主要包括基本建设、大型修缮、改(扩)建、装饰等工程类;设备购置、软件平台资源库及大宗物资等采购类;审计、设计、咨询、安防物业等购买社会服务类;科研类经费等除统管经费和日常运行经费以外的业务。专项业务经费必须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按时执行。
(四)预留机动经费:列入学院年度预算,用于处理预算年度内不可预见事项的经费。
第四章 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第九条 学院统管经费的审批权限
(一)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探亲费、抚恤费、丧葬费、离退休人员生活费等人员经费支出,由业务归口部门负责人核准;绩效奖励、业绩考核奖、聘用制人员等经费支出,由学院业务归口部门负责人及职能部门负责人联审核准;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保经费支出,由业务归口部门负责人核准。
(三)代扣个人所得税、劳务所得、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建税等税金及附加的扣缴,由业务归口部门负责人核准。
(四)学院账户之间资金调整、上缴财政资金、债务本息支出、基金及费用的计提等经费,由业务归口部门负责人核准。
(五)学生生活补贴、奖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及突发事件补助等涉及学生的经费由业务归口部门负责人核准后,报业务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
(六)计划外用工工资等经费支付,由业务归口部门负责人按相关规定负责核准,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七)学院公用水电费、暖气费、物业管理费等常规性后勤保障经费的支出,由业务归口部门核准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以上业务,完成上述审批程序后,报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
第十条 日常运行经费的审批权限
(一)一次性支出不足1万元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二)一次性支出1万元以上(含1万元)不足5万元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和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
(三)一次性支出5万元以上(含5万元)不足10万元的,由分管院领导和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后,报院长办公会审议。
(四)一次性支出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院领导和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后,报学院党委会审议。
(五)“三公经费”(因公出国、公务接待、公务车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由业务归口部门负责人核准后,报业务部门分管院领导和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专项业务经费的审批权限
(一)一次性支出不足5万元的,由项目实施部门负责人核准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和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
(二)一次性支出5万元(含5万元)不足10万元的,由责任部门分管院领导和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后,报院长办公会审议。
(三)一次性支出10万元(含 10万元)以上的,由责任部门分管院领导和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后,报学院党委会审议。
第十二条 预留机动费的审批权限
(一)一次性支出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由责任部门分管院领导和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后,报院长办公会审议。
(二)一次性支出5万元以上的,由责任部门分管院领导和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后,报学院党委会审议。
第十三条 根据《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经学院院长办公会集体审议通过的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的经济合同,党委会集体审议通过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经济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条款执行,支付不再单独上会,若发生变更等问题需重新提交会议研究。
第五章 经济支出审批责任
第十四条 分管财务院领导和各业务分管院领导对职责分工范围内的经济活动履行管理职责,对相应活动经费支出审批负主管责任。
第十五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履行经费支出管理职责,按审批权限审批归口管理的经费支出,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负责人履行经费支出监管职责,审核学院全部经费支出,对经费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七条 根据学院各级经济责任制的要求和权责对等原则,对在支出环节上未履行必要程序和审核不严等造成资金损失的有关部门和个人,追究相应的责任;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和化大为小、化整为零以及刻意逃避上一级审批管理的行为,一经查实,学院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经费支出审批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 经办人应按财务报销要求粘贴票据,详细填写申请理由、支出事项、票据张数和总金额等信息,按审批管理范围和权限报请有关负责人审批。
第十九条 各部门负责人应严格审查各类业务报销的凭据和附件资料,如实反映业务事项的审批、办理、支付、验收等全过程;要强化经费支出管理,坚持 “一事一结”、“一事一报”,对同一经济活动的费用要按规定进行逐级审批,不得进行拆分,不得规避上一层级的审批。
第二十条 各级经费支出审批人对支出事项和票据的审批意见表述应清晰完整,如 “同意支出”并签署审批日期,如有疑义必须明确其意见或签署“不予报销支出”,并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凡需经上一级负责人审批的经费支出应先由本级负责人审批后,再报送上级负责人审批。不得超出职责权限范围越级审批,或拒绝履行应负的审批职责。
第二十二条财务人员对审批手续不完整的凭单应当退回或要求补充、更正,对违反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应当制止,不予办理。
第二十三条 学院教职工预借的各类款项,在借款使用后一个月内必须到计划财务处办理还款销账手续。逾期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未办理手续者,将停止个人报账业务。
第二十四条 日常运行业务实行“三月滚动制”核销,即经济业务发生起算必须在三个月内报销完所有事项,否则不予报销;专项业务实行“年度+期限”核销,即年底核销当年经济业务支出,同时在项目执行期限内完成全部业务核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