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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08-31    来源:计划财务处    阅读次数:113

                                 

  第一条 按照《甘肃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甘车领2018〕2号文件要求,本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原则,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用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学院教职工在新区及市区发生的公务出行活动,所产生的相关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务交通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往返新区及市区以及在市区发生的交通费。兰州市及新区以外地区的市内交通费,在出差差旅费中列支,不另外报销。

  第四条 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实行公务出行审批制度,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公务出行活动。因公外出在市区及新区办理公务应优先选择公交车辆作为出行载体,实行公务出行事前审批制度,未按程序报批的公务出行交通费用不予报销。

  第五条 开展公务出行活动前,选择乘坐公交车辆等公共交通方式出行,经办人应当填写《公务出行交通费用审批单》,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批。

  第六条 选择出租车、网约车等其他交通工具进行公务出行,应严格控制,出行活动前,经办人员应当填写《公务出行交通费用审批单》,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学院办公室复核后,予以报销。

  第七条 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手续应符合财务管理规定,报销时应当提供公务出行交通费用审批单、交通费用报销票据等凭证(包括公交车票据、出租车票据等)。经办人员需在票据后由本人签字并注明起始和终止地点、用车时间,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八条 报销票据应是正规的公共交通合法票据,报销手续符合相关财务管理规定,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报销。报销额度控制在相关合理范围内,严格执行据实原则。处室负责人对因公业务的交通费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市内交通费按季度累计报销,并在每季度结束前完成报销。

  第九条 报销保留公务车辆维修费需提供定点维修发票及维修清单。未经批准到非指定维修点维修的费用不予报销,如遇车辆外出发生故障需就近维修等特殊情况,需提供书面说明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销。报销保留公务车辆维修费、保险费需提供符合财务要求的相关凭据;报销燃油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等需提供合法、正规的票据。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