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参照《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职工作人员(包括下属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按出差、参加会议和调动搬迁等不同情况分类管理。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节余归己,超支自负。
第五条 出差审批制度:由部门领导提出出差申请,学院分管院领导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出差人选,由院长按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的原则审批。出差人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出 差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
(一)出差人员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二)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表一。
(三)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坐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四)单位自派车辆的,车辆费用由学院统一核销,不再报销城际交通费。
(五)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如未提前批准,自行乘坐打折飞机的按同程火车硬卧票价报销费用;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自己承担费用。
第七条 住宿费
(一)出差工作人员,应优先选择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的公布的定点饭店住宿入住,具体标准见表二。
(二)住宿费标准为出差住宿的包干限额,费用按实际住宿天数计算,以住宿发票为据。
第八条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一)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超过16小时不足24小时的按一天计),具体标准为伙食补助费省外每人每天100元,省内每人每天100元。公杂费省外每人每天80元,用于补助通讯、市内交通等支出。出差人员回单位后,一律不再另外报销用餐费、通讯费、市内交通费。
(二)工作人员在省内出差,应按补助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回单位后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规定标准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单位的招待费开支。
(三)单位自派车辆时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一律按省内标准报销。
第三章 参加会议及到基层短期工作
第九条 外出参加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只报销会议费,会议期间的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不予报销,公杂费按出差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标准执行。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其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标准报销。
第十条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锻炼、挂职、支援工作及各种工作组(队)等工作人员;参加长期学术交流、访学的教师;外出参加短期培训的人员,在外工作、学习时间在7天之内的(含7天),按本办法第八条执行;超 过7天后,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30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按出差标准执行,如需转车住宿,住宿费第七条计算。外出指导实习的按学院相关制度执行。专业教师到企业参加实践的按学院《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教师到企业参加实践管理办法》执行,只报销往返交通费及在途出差补助。
第四章 调动与搬迁
第十-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由调入单位报销。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二条 工作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均为非公职人员,下同),如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家属搬迁到本人单位所在地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本部门(单位)批准,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十四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 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调动、参加会议及到基短期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单位只报销直线交通费,其多开支的交通费,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对弄虚作假,虚开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有关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需要提前填写出差专用审批单,经主管财务院领导批准后在财务办理借款手续。工作人员出差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到财务办理差旅费报销手续。
第十八条 出国、出境人员按国家有关制度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6日院长审批通过起施行,原有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表一:交通工具
交通工具 |
火 车 |
轮船 |
飞 机 |
其 他 |
正副厅(局)长 |
软席 |
二等舱 |
普通舱(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硬席 |
三等舱 |
普通舱 |
凭据报销 |
附件:出差专用借款审批单
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出差专用审批单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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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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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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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时间 |
月 日 至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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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目的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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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经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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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途主要交通工具 |
单位派车 □ 汽车 □ 火车 □ 飞机 □ 轮船 □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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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借差费金额 |
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小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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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 导 审 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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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交通工具 |
单位派车 □ 汽车 □ 火车 □ 飞机 □ 轮船 □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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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差费金额 |
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小写¥ 借款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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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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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门审核 |
主管会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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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审批单在报销时作为附件附在报销凭证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