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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管理办法
关于下发“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系、部、处、室(中心) 根据省交通厅“关于转发[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和省委办公厅(省委办发[2007]63号)《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通知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现下发给你们予以执行。 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参照《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职工作人员(包括下属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按出差、参加会议和调动搬迁等不同情况分类管理。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出差审批制度:学院分管院领导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出差人选,由主管院长按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的原则审批。出差人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出 差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 (一)出差人员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二)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表一。 (三)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坐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四)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管财务院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如未提前批准,自行乘坐打折飞机的按火车硬卧票价报销费用;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自己承担费用。 第七条 住宿费 (一)工作人员出差,具体标准见表二。 (二)住宿费标准为出差住宿的最高限额。 (三)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八条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一)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具体标准为伙食补助费省外每人每天50元,省内每人每天40元。 公杂费省外每人每天30元,省内每人每天20元,用于补助市内通讯、交通等支出。 出差人员回单位后,不得再另外报销通讯、交通费。 (二)工作人员在省内出差,应按补助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规定标准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三章 参加会议及到基层短期工作 第九条 外出参加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不予报销,公杂费按出差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标准执行。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其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标准由所在单位报销。 第十条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锻炼、挂职、支援工作及各种工作组(队)等工作人员,在基层单位工作时间在30天之内的(含30天),按出差标准报销;超过30天的,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按出差标准执行。 第四章 调动与搬迁 第十-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由调入单位报销。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二条 工作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均为非公职人员,下同),如呆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家属搬迁到本人单位所在地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本部门(单位)批准,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十四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调动、参加会议及到基短期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单位只报销直线交通费,其多开支的交通费,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对弄虚作假,虚开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需要提前填写出差专用审批单,经主管财务院领导批准后在财务办理借款手续。工作人员出差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到财务办理差旅费报销手续。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出差专用借款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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