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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5-04-15    阅读次数: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招生管理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6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21〕6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信息公开“阳光工程”为重点,以严格管理为根本,以优质服务为依托,以有效监督为保障,确保学校招生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第三条  在招生工作中,要充分发挥校、院两级管理的办学运行机制,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全校招生工作的宏观指导与管理,并具体负责落实全校的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校设立招生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招生工作的宏观调控、政策执行、监督落实、后勤保障、安全保卫等重点工作。

第五条  学校招生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招生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招生录取工作的组织实施。

招生就业处主要职责:

(一)负责招生日常工作,制定年度招生工作方案;

(二)贯彻执行招生工作要求,制定、上报年度招生章程,按时公布上级部门审核通过的招生章程;

(三)科学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国家下达的、向社会公布的招生计划;

(四)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

(五)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六)做好招生录取期间信访接待、信访处置工作,协调做好纠错处置、违规处理等工作;

(七)组织印制相关材料,发放录取通知书;

(八)落实招生“阳光工程”,全面、准确、及时发布招生信息,答复考生和家长咨询;

(九)做好招生情况总结分析。

第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以及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严格实施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结合人才培养方案,认真研究专业设置、招生规模以及毕业生就业市场需求,支持完成学校招生任务。各有关部门积极协调配合,做好招生相关工作。

第三章  招生章程和招生计划

第八条  招生章程由招生就业处起草,报送学校有关会议审核,经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后,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和学校招生就业信息网发布。

第九条  招生计划的编制和管理由招生就业处负责,具体如下:

(一)招生计划制定原则。要严格遵守国家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按照区域和行业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的现实需求,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结合学校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办学资源条件等因素来确定年度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

(二)招生计划申请。各二级学院综合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和本学院师资、实训条件、毕业生去向落实等因素,向教务处提出年度各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数申请;教务处汇总,初步拟定年度招生计划后反馈招生就业处;招生就业处联合发展规划处、学生工作部等相关部门确定招生总计划数,上报学校有关会议审议通过,向省教育厅上报年度招生计划申请等相关材料。

(三)招生计划分配。招生就业处根据省教育厅实际下达的招生计划,结合前期教务处初步反馈的招生计划,预分到各二级学院及各专业,并及时征求二级学院的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对招生预分计划及时进行调整,科学合理分配当年分类型、分专业、分省份(市、自治区)等招生计划,报学校有关会议审定,确定最终详细招生计划。

(四)招生计划编制。招生就业处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按照各省(市、自治区)相关要求,按时编制招生计划。

(五)招生计划公布。招生就业处在规定时间将招生计划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经审核通过后,学校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招生宣传

第十条  制定年度招生宣传工作方案,通过网络媒体宣传、现场宣传等多种形式开展

(一)网络媒体宣传。通过学校招生就业信息网、QQ招生交流群、招生就业处微信公众号、三方宣传平台等,发布学校有关招生信息,接受考生和家长的咨询。

(二)现场宣传。由招生就业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各二级学院工作人员,深入生源较为集中的地区,进校进班宣传;参加当地教育(考试)行政部门举办的高校招生咨询会、高中(或中职)校园开放日等活动,现场进行招生宣传,为考生和家长答疑解惑。

第五章  招生录取

第十一条  招生录取工作由招生就业处负责完成,在招生录取期间因工作需要抽调其他人员的,由招生就业处提名,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须参加招生录取工作专项培训,明确职责、熟练流程,完成网上录取工作;非招生录取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招生录取现场。

第十三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在录取新生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阅档,阅档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十四条  学校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普通高考录取、综合评价录取、中职升学考试录取中,对投档考生电子档案进行审阅,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专业志愿分配;单考单招录取,按照甘肃省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相关要求,制定学校年度单考单招工作实施方案,按照方案相关要求,进行录取;中高职贯通培养录取,制定学校年度中高职贯通录取工作实施方案,按照方案要求,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录取过程中,因报考条件不符、所报专业额满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等原因确需退档的,招生工作人员提出退档意见,招生就业处处长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定。

第十六条 招生就业处通过学校招生就业信息网发布学校相关招生信息。内容包括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录取新生名单、分科类最低投档线等。

第十七条 新生被学校录取后,可以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网站查询录取结果,也可在学校招生就业信息网查询录取结果。

第六章  中高职贯通联合办学招生

第十八条 招生就业处负责,教务处和各二级学院配合,完成中高职贯通联合办学招生工作。

(一)中高职贯通联合办学的中职学校按照要求向学校提交申请报告,并提供学校基本情况、专业基本情况、学校与专业建设水平证明材料、专业师资队伍及专业实验实训条件等材料。

(二)招生就业处根据遴选条件,进行审核与论证,确定合作中职学校和合作模式等事宜,拟定“3+2”中高职贯通培养协议、“五年一贯制”贯通培养协议;学校教务处、二级学院和相关中职学校联合完成申报书填报、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等事宜。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经学校有关会议审核通过后,与中职学校签署协议。招生就业处负责上报。

第七章  新生入学资格审查

第十九条  入学资格初步审查。由招生就业处实施,各二级学院配合,在新生报到时完成。具体核查新生录取通知书、身份证等资料原件,核对照片、证件号码等考生信息是否与招生信息一致,是否与本人相符等。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主要包括新生身心状况复查、档案审核、录取手续及程序 (含录取资格)复查等。入学资格复查一般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完成。

(一)新生身心状况复查

新生身心状况复查工作,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实施,各二级学院配合完成。对于体检中发现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及不符合专业录取要求的学生,由学生工作部上报学校有关会议研究处理。

   (二)档案审核

档案审核工作由教务处、各二级学院共同负责,招生就业处配合完成。教务处负责统筹指导和规范要求,安排各二级学院新生档案审核具体工作;招生就业处负责提供新生录取相关档案。如证明材料缺失或者不全的,各二级学院负责督促学生开具相关证明,补充档案材料,及时列入学生档案清单,装入学生档案。

(三)录取手续及程序(含录取资格)复查

招生就业处负责梳理录取期间电子文档和录取签字审批材 料,仔细核查录取手续及程序、学生录取资格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等。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资格审查过程中,如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报学校招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招生就业处)核实处理。

第八章  招生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选派工作人员承担招生监察工作,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和重点时段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重点对招生管理部门和招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执行制度情况进行监督,严肃查处招生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章  附则

二十四  本办法如与当年国家招生政策有出入,以国家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