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科技创新基地平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省科技创新基地平台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甘办发〔2021〕28号)、《甘肃省强科技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甘办发〔2022〕1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基地平台包括科学与工程研究类、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类、科技园区类、双创建设类及其他基地平台类六类,根据国家总体布局和我省科技创新工作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一)科学与工程研究类。定位于瞄准国际国内科学前沿、重大科技任务和大科学工程,聚焦我省重大需求,开展基础性、前沿性、颠覆性、综合性科技创新活动。主要包括省实验室、省研究中心、省重点实验室、省应用数学中心、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等;
(二)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定位于面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围绕重点产业发展,开展共性关键技术和工程化技术研究,推动应用示范、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进步水平。主要包括新型研发机构、省技术创新中心、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
(三)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类。定位于加强优质科技资源有机集成,提升科技资源使用效率,为科学研究、技术进步、发现自然规律和社会发展提供公益性、共享性、开放性的基础支撑和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主要包括科技创新服务资源共享平台(省种质资源库、省生物样本库、省科技文献共享平台、省科研仪器共享服务平台等)、省科学数据中心、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等;
(四)科技园区类。定位于重点发展新兴产业和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具有明确的地域界限,承载产学研用和技术成果转化功能。主要包括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省农业科技园区等;
(五)双创建设类。定位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培育,为创新创业团队提供场地、技术服务等多种服务,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营造更加宽松的创新创业营商环境。主要包括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省众创空间、省星创天地等;
(六)其他类。包括省可持续发展试验区、省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创新坊、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省引才引智基地、省科普基地、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省技术转移机构等。
第三条 省科技厅统筹基地平台的规划布局,按照省级科技计划管理程序开展各项工作。基地平台由依托单位具体建设和运行,市州科技行政部门监管,省科技厅可委托有资质、信誉度高的专业机构对基地平台进行服务。
(一)基地平台服务包括申报、评审(论证)、认定建设(立项)、验收、定期评估以及变更审核等;
(二)非涉密基地平台通过甘肃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甘肃省政务服务网链接进入,以下简称“科管系统”)统一线上管理,推行电子印章使用和基地平台管理全程网络化、信息化。
第四条 省科技厅是基地平台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基地平台的发展方针和政策,编制总体发展规划,发布建设指南,指导实施建设工作;
(二)负责基地平台的认定建设、优化调整、验收、评估和监督;
(三)对条件成熟、优势明显、评估优秀的基地平台,可推荐申报国家基地平台。
第五条 基地平台指南发布、申报、评审及认定建设。
(一)省科技厅按照基地平台建设需求发布指南,按照成熟一个、建设一个的原则,不搞量化建设指标,与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等部门统筹推进基地平台建设工作,避免重复建设。由多个单位合作共建的基地平台,牵头单位要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共建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资金分配、知识产权归属、法律责任等;
(二)申报单位可通过科管系统填写申请书,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市州科技行政部门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推荐至省科技厅。中央在甘单位可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
(三)基地平台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须进行现场考察。按有关程序通过评审的基地平台,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进行认定建设,并依据建设方案签订任务书。
第六条 基地平台验收和评估。
(一)基地平台按照要求提交验收申请,完成验收总结报告后,由省科技厅组织验收。对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基地平台,须提前一个月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延期验收不得超过一年,对未通过验收的基地平台,主体单位须采取措施进行限期整改;
(二)基地平台实行年度报告和定期评估。省科技厅或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发布年度报告或定期评估通知,依托单位按要求填报年度报告或定期评估报告;
(三)对连续两次不参加评估或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其基地平台资格,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七条 基地平台更名、重组、研究方向变化、负责人变更、依托单位变化等重大事项调整,须报请省科技厅审核批准。
第八条 基地平台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和安全规定。
第九条 基地平台应营造宽松民主、团结协作、积极进取的工作环境,形成潜心研究、勇于创新的学术氛围,重视科研诚信、科研伦理、学术道德和学风作风建设,加强自我监督。
第二章 甘肃省重点实验室
第十条 甘肃省重点实验室体系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4号)、《重组国家重点实验室体系方案》(中办发〔202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甘肃实际进行建设和运行管理。甘肃省重点实验室体系包括省实验室、省研究中心、省重点实验室,由省科技厅认定和组建。省应用数学中心和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一条 省实验室、省研究中心和省重点实验室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施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
(一)省实验室着眼国家和我省长远发展需求,围绕重大科学问题、重大社会需求、产业发展需要,开展全链条、综合性科研活动,为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培育力量,产生战略性、关键性、原创性的重大科技成果;
(二)省研究中心聚焦前沿科学问题和重大技术突破,聚集优势学科群开展战略性、前沿性基础研究,推动学科交叉;
(三)省重点实验室主要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推动学科发展,聚集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开放共享先进创新资源。
第十二条 省实验室、省研究中心和省重点实验室应围绕主要研究方向和重点任务自主设立研究课题,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开展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和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联合国内外优秀团队开展协同创新,加强与产业界的联系与合作,推动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
第十三条 省实验室、省研究中心和省重点实验室应充分开放运行,建立访问学者制度,设立开放课题,吸引优秀人才开展合作研究。广泛开展学术交流,与国内外高水平研究机构和团队开展稳定的实质性合作。
第十四条 省重点实验室分为基础研究类、应用基础研究类和前沿技术研究类。
(一)基础研究类侧重在本领域提出新问题、发现新现象、认识新规律、获得新知识、建立新理论,引领领域发展方向,开辟新的认知疆域,主要依托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建设;
(二)应用基础研究类着重围绕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需求,凝练本领域重大科学问题,提出原创性新概念、新原理、新方法,支撑关键核心技术突破,优先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联合共建;
(三)前沿技术研究类聚焦本领域未来技术更新换代和新兴产业发展中前瞻性、先导性、探索性的前沿引领技术研究,主要依托企业建设。
第十五条 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州科技行政部门,协同省科技厅推进省实验室、省研究中心和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发展和监督管理,给予省实验室、省研究中心和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支持。
第十六条 依托单位是省实验室、省研究中心和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的投入主体和运行管理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支持省实验室、省研究中心和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将其建设与基本运行经费纳入单位年度预算,提供人力资源、科研场所、仪器设备、后勤服务等条件保障;
(二)组织省实验室、省研究中心和省重点实验室的申报、论证,制定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解决建设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推荐省实验室、省研究中心和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副主任和学术委员,组建省实验室、省研究中心和省重点实验室管理机构;
(四)省实验室、省研究中心应成立理事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章程及其他相关管理制度,负责审议发展战略、机构设置、主任人选、财政预算和决算,监督年度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定期召开理事会议;
(五)省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依托单位负责落实条件保障、日常监管、主任人选和年度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保障基本运行经费;
(六)组织省实验室、省研究中心和省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负责日常监督管理,配合主管部门做好评估和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省实验室、省研究中心和省重点实验室应成立学术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学术研究,负责审议省实验室、省研究中心和省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报告、开放课题等;
(二)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省实验室、省研究中心和省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事项的调整意见,原则上经依托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批复。
第十八条 省实验室、省研究中心采用“自上而下”定向组织的方式设立。省重点实验室可采用“公开征集”申报的方式设立。
(一)省实验室、省研究中心和省重点实验室按照“顶层设计、统筹布局”的原则建设,坚持少而精、高标准、高水平,体现引领性、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
(二)省实验室、省研究中心和省重点实验室管理主要包括申请、评审(论证)、认定、验收、定期评估等环节。
第十九条 省实验室、省研究中心和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为依托单位聘任的全职人员。主任首次聘任时一般不超过55周岁,每届任期5年,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
第二十条 省实验室、省研究中心固定人员规模一般不少于50人。省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规模一般不少于30人。
第二十一条 申报建设省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个面向”,以解决国家和我省重大需求背后的科学问题为导向,研究特色鲜明、优势显著、方向明确;
(二)研究水平省内领先,在本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牵头组织高质量完成过国家或省级重大科技任务,产生过获得应用的重大创新成果,引领支撑作用发挥明显;
(三)拥有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创新团队相对独立稳定、年龄结构和专业布局合理;
(四)具有良好实验条件、研究场所和经费保障,人员与场所相对集中;
(五)一般为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机构或其他各类实验室,具有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
(六)近3年未发生科研诚信、知识产权、安全、环保方面的严重问题。
第二十二条 省实验室、省研究中心和省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和保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职务发明创造等均应明确知识产权归属权,研究成果均应标注省实验室、省研究中心和省重点实验室名称,加强数据、标本等科技资源的采集、整理、加工、保存,建设科学资源库和数据库。
第二十三条 省实验室、省研究中心和省重点实验室应充分发挥科普功能,定期面向社会开放,传播科学知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面向同行业的学术研讨会或交流会,应积极出版科普图书或科普影像制品。
第二十四条 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省实验室、省研究中心和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对通过可行性论证的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认定建设,并依据建设方案签订任务书。建设期为3年,其验收、评估按照第一章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省实验室、省研究中心和省重点实验室须编制年度工作报告,依托单位对其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年度报告一并向省科技厅报备。
第二十六条 省实验室、省研究中心和省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甘肃省XXX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Laboratory of XXX,Gansu Province(依托单位英文)”。“甘肃省XXX研究中心(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Research Center of XXX,Gansu Province(依托单位英文)”。“甘肃省XXX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 XXX,Gansu Province(依托单位英文)”。
第三章 甘肃省技术创新中心
第二十七条 甘肃省技术创新中心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国科发区〔2021〕17号),结合甘肃实际进行建设和运行管理,由省科技厅认定。
第二十八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定位于实现从科学到技术的转化,促进基础研究成果产业化,聚焦重要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开展新工艺、新技术和新产品研发,协同推进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
第二十九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坚持“企业主体、聚焦产业、特色突出、方向明确”的原则,实行择优建设、动态管理。省技术创新中心主要依托我省企业建设,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与企业联合共建。
第三十条 依托单位是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牵头编制申请书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工作体系、运行机制,为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和发展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等保障;
(二)聘任省技术创新中心主任及副主任,组建省技术创新中心学术委员会;
(三)组织省技术创新中心年度考核,负责日常监督管理,配合省科技厅做好定期评估工作;
(四)代表省技术创新中心对外履行法人义务,承担法人责任。
第三十一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共建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供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的具体机构、人员和经费;
(二)开展联合科研、成果转移转化、仪器设备共享等活动;
(三)履行省技术创新中心共建协议赋予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实行依托单位管理下的主任负责制,省技术创新中心主任负责全面工作。省技术创新中心主任由依托单位公开招聘和聘任,报省科技厅备案。省技术创新中心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科研及管理能力,每年在省技术创新中心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
第三十三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实行学术委员会咨询制,学术委员会负责对本中心的发展规划、研究方向、重点任务及创新体系建设等提供咨询。
第三十四条 申报省技术创新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是企业的,应建有相对独立的研发机构,上一年度科技研发投入不低于销售收入的3%。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与省内企业联合共建省技术创新中心;
(二)依托单位具有产学研合作的基础,具备组织和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的能力,具有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经验;
(三)依托单位能够为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经费、仪器设备等支持;
(四)拥有技术水平高、组织能力强的技术创新带头人和结构合理、创新能力强的研发团队,固定人员不少于20人;
(五)联合共建省技术创新中心须签订共建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资金分配、知识产权归属、法律责任等。牵头申报单位自身的科研条件、研发人员、科研项目、科技成果必须占到60%以上。
第三十五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应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促进中心高效有序运行。
(一)围绕我省产业升级重点任务,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
(二)完善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分析检测等设施和条件,开展仪器设备的自主研发和更新改造;
(三)建立和完善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吸纳集聚优秀研发人才,完善科技人员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薪酬制度和奖励激励机制,加强研发团队建设。
第三十六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和保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职务发明创造等应明确知识产权归属,研究成果应标注省技术创新中心名称,产生的专利申请、成果转让、奖励申报等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加强数据、标本等科技资源的采集、整理、加工、保存,建设科学资源库和数据库。
第三十七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评审、认定、建设、验收、评估分别按照第一章第五、六条规定执行,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期为3年,对评估优秀的省技术创新中心推荐申报国家技术创新中心。
第三十八条 通过验收的省技术创新中心,正式开放运行,统一命名为“甘肃省XXX技术创新中心”,英文名称为:“Gansu Provincial Center of Technology Innovation for XXX”。
第四章 甘肃省科技创新服务资源共享平台
第三十九条 甘肃省科技创新服务资源共享平台(以下简称“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8〕48号),结合甘肃实际进行建设和运行管理,由省科技厅认定。
第四十条 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定位于围绕科研仪器设施、科技文献、实验材料、生物种质、人类遗传等各类科技资源,依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法人机构或法人单位建设的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主要包括省科学数据中心、省种质资源库、省生物样本库、省科技文献共享平台、省科研仪器共享服务平台等。
第四十一条 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标准、开放共享”的方式,实行择优建设、动态管理。
第四十二条 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行业主管部门是省直有关部门、市州科技行政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相关规章制度,做好本专业领域或区域平台的日常管理工作,配合省科技厅开展定期评估;
(二)支持本专业领域或区域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建设和发展;
(三)指导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开展科技交流与共享服务、发挥科普功能、传播科学知识,定期面向社会开放。
第四十三条 依托单位是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运行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负责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行,开展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做好服务记录;
(三)负责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科技资源更新、整理和保存,确保资源质量;
(四)配备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运行与管理所需的软硬件条件和专职人员队伍。
第四十四条 申请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科技资源或特色资源,建立了符合资源特点的标准规范、质量控制体系和资源管理模式,在本专业领域或区域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二)纳入中国科技资源共享网和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甘肃省分中心并公布科技资源目录及相关服务信息,且发布的科技资源均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标识,资源信息合格,更新及时;
(三)具备资源保存和共享服务所需要的软硬件条件,场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拥有稳定的专职队伍,具有保障平台运行服务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共享服务机制;
(四)建立了符合资源特点的服务模式并取得良好服务成效。
第四十五条 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单位进行认定评审,评审程序按照第一章第五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进行评估,评估按照第一章第六条规定执行。评估重点是平台的科研产出、基础建设、资源整合、协同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科普宣传、开放共享和服务情况、协同网络和技术规范制定、成果应用等方面。对新认定的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当年纳入评估周期管理,运行满3年后进行评估。对已运行的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进行定期考核评估,评估周期每3年一次。对评估优秀的给予奖励支持,对连续2次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四十七条 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名称统一命名为“甘肃省+领域(学科)+种质资源库(生物样本库、科技文献共享平台、科研仪器共享服务平台、科学数据中心)”。
第五章 甘肃省科学数据中心
第四十八条 甘肃省科学数据中心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7号),结合甘肃实际进行建设和运行管理,由省科技厅认定。
第四十九条 省科学数据中心是从事科学数据管理、开放共享与服务网络化、社会化、专业化的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类科技创新平台。主要职责是承担相关领域科学数据的汇交、整合、管理,负责科学数据的分级分类、质量控制、加工整理和分析挖掘,保障科学数据安全,推动相关领域科学数据开放共享,促进科学数据创新应用。
第五十条 省科学数据总中心依托在甘国家科学数据中心认定建设,充分发挥国家科学数据中心的引领示范作用,借鉴成熟的建设经验和管理模式,原则上只建设一个。省科学数据总中心按照“统筹布局、协同发展、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原则,面向我省科技创新、经济社会发展和创新社会治理需求,采用“总中心+学科(领域)中心”模式建设。
第五十一条 省科技厅是省科学数据中心的宏观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省科学数据中心的设立、建设和运行。省科学数据中心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依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法人单位建设,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学术委员会咨询制。
第五十二条 省科学数据中心的行业主管部门是省直有关部门、市州科技行政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省科学数据中心发展政策和规章制度,配合做好省科学数据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二)落实省科学数据中心建设和运行所需保障条件,给予建设经费;
(三)聘任省科学数据中心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并报省科技厅备案;
(四)推动本部门或本区域科学数据建设,促进科技资源整合与共享服务。
第五十三条 依托单位是省科学数据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支持省科学数据中心建设发展,提供人、财、物等必要的条件保障;
(二)建立有利于省科学数据中心发展的管理和运行机制;
(三)配置并健全省科学数据中心的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
(四)配合做好省科学数据中心的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等工作;
(五)组织选聘和推荐省科学数据中心主任,推荐学术委员会主任。
第五十四条 省科学数据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原则上应由依托单位正式在职、具备高级职称以上、有较高学术水平、熟悉本领域科学数据、管理协调能力较强的科研人员担任。
第五十五条 省科学数据中心应成立学术委员会,其职责是审议省科学数据中心的发展方向、发展目标、重要学术进展、年度工作报告、科研诚信建设及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十六条 申报建设省科学数据学科(领域)中心应具有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本学科(领域)内较强影响力且拥有较大体量的科学数据资源,原则上能够联合省内多个同学科(领域)单位共同建设,具备汇聚本学科(领域)数据资源的能力;
(二)建立或采用了符合学科(领域)数据特点的标准规范、质量控制体系和汇交整合机制,具备较强的数据资源整合能力和高质量数据产品加工能力;
(三)基于通用标准建成学科(领域)数据开放共享公共服务平台且运行2年以上,能够面向省内外用户提供数据共享、分析挖掘等服务;
(四)能够实现科学数据资源目录及相关信息的有效对接和互联互通;
(五)具有保障运行服务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共享服务机制。具备提供资源汇交、管理、加工处理、分析挖掘、共享服务和长期保存等所需要的软硬件及条件保障,具有一支稳定的专职人才团队。
第五十七条 省科学数据学科(领域)中心原则上同一学科(领域)只建设一个,同一法人单位原则上只牵头建设一个学科(领域)数据中心。省属法人单位可以委托总中心或相关学科(领域)中心承担本单位资源点的技术支撑工作。
第五十八条 省科技厅委托省科学数据总中心牵头负责全省科学数据中心的规范管理、综合协调和技术指导,主要任务有:
(一)协助省科技厅组织省科学数据中心体系规划、部署、遴选,推进省科学数据中心建设,指导管理运行,协助开展评估考核工作;
(二)统筹协调各类科学数据汇交工作,负责以集约化方式建设与运行科学数据体系,支持全省优质科学数据资源的汇交与管理;
(三)研究科学数据通用标准及技术,并向省学科(领域)数据中心提供相关支持。建设软硬件基础环境,支撑省科学数据资源的长期保存、容灾备份及运行服务;
(四)落实全省数据标识技术应用,建设运行全省一体化科学数据公共服务平台,实现省数据中心互联互通,推动科学数据交叉融合应用;
(五)推动省科学数据资源点建设,协助有条件的法人机构建立科学数据资源点,拓展省科学数据来源,有序推荐有条件的资源点进入省学科领域数据中心遴选序列;
(六)组织开展科学数据相关培训交流、人才培养,促进科学数据相关联合服务和创新应用,推动省科学数据中心联合项目凝练和申报;
(七)制定科学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保护要求,对省级科学数据中心的数据安全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第五十九条 省科学数据学科(领域)中心负责本学科(领域)数据汇聚、整编、挖掘分析和数据驱动科研创新等工作,主要任务有:
(一)参照通用数据标准规范和质量控制规范,建立本科学(领域)数据相关标准规范、质量控制体系和资源整合模式,负责科学数据汇聚、整编和产品加工;
(二)构建学科(领域)数据开放共享服务平台,提供多元数据服务,定期发布更新本学科(领域)数据资源目录和数据产品,并及时向总中心汇交多元数据和数据资源目录,数据实体在总中心备份;
(三)拓展本学科(领域)数据资源来源,培育数据资源点建设,开展本学科(领域)数据相关工作交流和数据及专业复合型人才培养;
(四)制定符合本学科(领域)的科学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保护措施,实现科学数据的容灾备份与长期保存。
第六十条 省科学数据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数据保密工作,产出的数据库、专著、论文、软件等研究成果,应标注省科学数据中心名称。
第六十一条 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单位进行认定评审,评审程序按照第一章第五条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省科学数据中心建设期为3年,建设期满后,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给予奖励支持,并于次年纳入评估周期管理,验收和评估按照第一章第六条规定执行。评估周期每3年进行一次,对评估优秀的给予奖励支持,对连续2次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六十三条 省科学数据中心由省科技厅统一规范命名,一般为“甘肃省科学数据总中心”/“Gansu Province General Science Data Center”、“甘肃省×××学科(领域)科学数据中心”/“Gansu Province×××Data Center”。
第六章 甘肃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
第六十四条 甘肃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以下简称“省野外站”)依据科技部《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8〕71号),结合甘肃实际进行建设和运行管理,由省科技厅进行认定。
第六十五条 省野外站是指分布于我省不同典型区域、代表性较强且具有较好工作基础的野外观测研究基地,服务于生态学、地学、农学、环境科学、材料科学等领域发展,通过长期野外定位观测获取科学数据,开展野外科学试验研究,加强科技资源共享,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科技创新提供基础支撑和条件保障。
第六十六条 省野外站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标准、开放共享”的原则,重点围绕实施生态文明和“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生命共同体建设,培育建设国家野外站,形成学科体系更为完整、空间布局更加合理、组织体系更加完善的省野外站体系。
第六十七条 省野外站依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建设,按照“分类管理、联合协作、资源共享、动态调整”的原则运行,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站长负责制、学术委员会咨询制。
第六十八条 省野外站的行业主管部门是省直有关部门、市州科技行政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省野外站发展政策和规章制度,支持省野外站建设和发展,做好省野外站管理工作;
(二)落实省野外站建设和运行所需保障条件,给予省野外站建设经费;
(三)聘任省野外站站长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并报省科技厅备案;
(四)组织并支持本部门、本区域省野外站开展联合协作观测与科学研究。
第六十九条 依托单位是省野外站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支持省野外站发展,并提供人、财、物等必要的条件保障,解决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二)配置并健全省野外站的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组织选聘和推荐省野外站站长,推荐学术委员会主任;
(三)建立有利于省野外站发展的管理和运行机制,配合做好省野外站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等工作。
第七十条 省野外站站长应由依托单位在职人员担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科研诚信记录良好,具体负责省野外站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十一条 省野外站应成立学术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审议省野外站的发展方向、观测实验研究目标、重要学术进展、年度工作报告、科研诚信建设及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十二条 省野外站原则上同一研究领域或典型区域不重复建设,可采取“核心站+网络站”的模式组建。申报建设省野外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满足观测需求的实验场地,有较为完善的观测实验基础设施,基础设施用地应拥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具有未来20年以上的土地使用证明,地理位置具有区域代表性和典型的学科特征;
(二)具有较高的科学观测和实验研究水平,并具有连续5年以上系统性观测实验数据,在本领域具有较大影响,有能力承担国家、省级科研任务;
(三)拥有一支结构合理、精干稳定的高素质科研和管理团队,其中固定科研人员总数须10人以上。内部管理规章健全、管理科学,具备高效、合理的运行机制;
(四)依托单位须为省内法人单位。
第七十三条 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单位进行认定评审,评审程序按照第一章第五条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省野外站建设期为3年,建设期满后,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给予奖励支持,并于次年纳入评估周期管理,验收和评估按照第一章第六条规定执行。评估重点为野外站观测质量、研究成果和水平、示范成效、人才队伍、基础设施、开放共享与运行管理水平等。评估周期每3年进行一次,对评估优秀的给予奖励支持,对连续2次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七十五条 省野外站名称统一命名为“甘肃省+领域(学科)+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英文名称为“Research Field(Discipline)Observation and Research Station of Gansu”。
第七章 甘肃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第七十六条 甘肃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和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结合甘肃实际进行建设和运行管理,由省科技厅认定。
第七十七条 省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我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章、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省科技企业孵化器按行业聚集度分为综合孵化器和专业孵化器。
第七十八条 省众创空间是指在我省范围内独立运营,集中面向科技类和创意设计类及相关产业的创客、创新创业团队,为创业企业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交流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业场所,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新型孵化器。省众创空间分为综合性众创空间和专业化众创空间。
第七十九条 鼓励各地根据我省产业发展布局,积极探索开展创业孵化链条建设,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为其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我省创新创业活力。
第八十条 省科技厅负责对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推荐、省众创空间的备案和国家级众创空间备案推荐等工作。市(州)科技局(含兰州新区科技发展局)、县(区)科技局负责辖区内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建设、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辖区内科技企业孵化器完成年度工作总结上报、国家年度免税资格认定和科技统计等工作。
第八十一条 申请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且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经营场地和共享设施。机构实际注册运营满2年,且能够按照要求上报至少1年真实有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统计数据;
(二)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场地总面积的70%以上。公共服务场地是指科技企业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营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三)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能力和经营水平。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要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的5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并且形成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具备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咨询辅导以及政策、法律、投融资、人力资源和市场推广等方面服务的能力;
(四)在孵企业总数不少于20家(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
(五)累计毕业企业数3家以上。
第八十二条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要是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三)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
第八十三条 企业从省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一)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认定为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
(三)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100万元;
(四)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或上年营业总收入超过300万元;
(五)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八十四条 申请省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省内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并实际运营一年以上,入驻的小微企业不少于10个,入驻的创业团队不少于15个;
(二)综合性众创空间可自主支配面积原则上不得低于500平方米,专业化众创空间可自主支配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平方米。具备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即入即开”配套基础设施。能为入驻企业提供必需的办公设备、会议室及洽谈室等公共办公场所。公共办公场所面积原则上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15%。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对老旧厂房、闲置房屋等潜在场地进行盘活和改造提升,建立众创空间;
(三)具有开展创新创业服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和团队,有至少5名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
(四)具有完善的创业实体准入、财务管理、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
(五)具有开放共享式办公场地、流动工位、宽带网络、公共软件、互联网资源等基础服务。能够为入驻创客、创新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提供注册、创业辅导、融资等高效便捷服务。协调公共创新资源提供研发设计、科技中介、金融服务、成果交易、知识产权、认证检测等科技服务。举办日常性创业沙龙、大讲堂、训练营等培训活动;
(六)自主设立或引进投融资机构设立种子基金,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通过提供借款、收购初创成果及天使投资等方式,促进创业者持续创业。有实质投资行为且融资金额达到一定额度;
(七)专业化众创空间具备完善的专业化研究开发和产业化条件,具有专业化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模型加工、中试生产等研发、生产设备设施和厂房等,并提供符合行业特征专业领域的技术、信息、资本、供应链、市场对接等个性化、定制化服务。
第八十五条 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和其他相关优惠政策扶持。
第八十六条 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运营主体应建立健全孵化运行机制、创业辅导制度、企业入驻制度、企业毕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应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打造专业化创业导师队伍,为在孵企业提供精准化、高质量的创业服务。
第八十七条 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应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积极融入国内外创新创业网络,通过设立孵化基金、引进优质项目、开展技术转移转化、促进创新创业资源的开放共享,帮助创业企业及团队积极对接市场。
第八十八条 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应加强服务能力建设,提升服务效率。开展创业培训、咨询和辅导等预孵化服务,完善企业孵化加速机制,建立全孵化链条的服务体系,提供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及咨询服务,满足在孵企业不同阶段发展需求。
第八十九条 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单位进行认定评审,评审程序按照第一章第五条规定执行。
第九十条 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评估,评估工作按第一章第六条规定执行。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年度开展的培训辅导次数和培训人次、入驻的企业数(创新团队数)、毕业的企业数、在孵企业当年营业收入额、吸纳就业总数、新增授权知识产权数等。
第九十一条 经评审合格、社会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命名为“甘肃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甘肃省众创空间”。
第八章 甘肃省星创天地
第九十二条 甘肃省星创天地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科技部关于发布<发展“星创天地”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农〔2016〕210号),结合甘肃实际进行建设和运行管理,由省科技厅认定。
第九十三条 省星创天地是指面向农业农村创新创业主体,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运作等方式,聚集创新资源和创业要素,提供一站式开放性综合服务的新型农业农村创新创业平台。
第九十四条 省星创天地应具备集聚创新创业人才、技术集成示范、创业培育孵化、创业人才培训、科技金融服务、创业政策集成等创新创业服务功能。
第九十五条 省星创天地应邀请或聘请知名企业家、成功创业者、天使投资人、技术专家、科技特派员等建立创业导师队伍,为星创天地提供创新创业指导服务,应组织创新创业团队和入驻企业参加各类创新创业大赛。
第九十六条 省星创天地建设与管理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绩效评估、择优扶持、优胜劣汰的管理方式。实现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投资与孵化相结合的方式,为农业农村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第九十七条 申报省星创天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省内注册和运营的法人单位(注册时间1年以上),具备一定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的涉农科研机构、高等学校、高校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农业科技园区、技术创新中心、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其他社会组织等;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能够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开放式办公空间、研发和检验测试、技术交易等公共服务平台。具备“互联网+”网络平台,提供行业动态、资源对接、交流协作、产品展示、线上交易、宣传培训等服务;
(三)具有相应的产业背景和科技支撑,具备一定的科研开发条件和成果转化能力,有明确的技术支撑单位。建有一定规模的创新创业试验示范基地、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和创业辅导与培训基地,促进科技成果向农村转移转化;
(四)具有一定数量的创客(不少于5个)、创新创业团队和企业入驻,其创新创业项目符合现代农业发展要求,运营良好、方向明确、模式清晰、经济社会效益显著,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五)具有一支(不少于5人)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熟悉产业、经验丰富的创新创业服务团队和导师队伍,为创业者提供创新创业辅导与培训,解决涉及技术、金融、管理、法律、财务、成果转化、知识产权、市场营销等方面的实际问题;
(六)具有健全的运行机制、准入与退出、创业辅导、财务管理及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应的管理和运营制度;
(七)定期开展创新创业培训;
(八)所在地县区政府已制定相关扶持政策。
第九十八条 省星创天地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2月底前,省星创天地应通过市州科技行政部门向省科技厅报送建设运营情况,主要内容包括星创天地建设进展、运营成效、统计数据、经验总结、问题对策及下一步工作重点等。
第九十九条 省星创天地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星创天地名称、法人、建设单位、场地面积、运营方向或主题、发展目标等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资不抵债、破产倒闭或自主申请退出的,应通过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向省科技厅进行报告。
第一百条 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单位进行认定评审,评审程序按照第一章第五条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省星创天地进行评估,评估程序按照第一章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 经评审合格、社会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命名为“甘肃省星创天地”。
第九章 甘肃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第一百零三条 甘肃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省国合基地”)依据《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国科发外〔2011〕316号),结合甘肃实际进行建设和运行管理,由省科技厅认定。
第一百零四条 省国合基地是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实施的重要载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整合资源、开放协作”的发展原则,坚持“项目-人才-基地”相结合的模式,是参与“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推进国际技术转移、承担国际科技合作任务、提升我省国际科技合作水平等方面发挥辐射带动作用的平台。可依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机构建设。
第一百零五条 省国合基地采取分层管理、分类指导、动态调整的机制,省科技厅、推荐部门、依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和职能对省国合基地的建设发展进行指导和管理。省国合基地应结合自身实际探索建立差异化和特色化的运行管理模式。
第一百零六条 省国合基地之间应建立基地伙伴联盟,支持和促进国别相同、领域相近的基地间形成互通互联、资源共享、协作创新、共同发展的合作机制。
第一百零七条 省科技厅根据国家科技外交政策和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总体部署,落实重大科技创新决策,统筹推进省国合基地建设发展,及时发布和通报国家国际科技合作相关政策和信息,组织推荐省国合基地申报国家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申请国家国合基地、参与国家对外科技合作交流活动。
第一百零八条 省国合基地推荐部门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做好省国合基地的管理工作,主要负责:
(一)负责组织本地区或相关领域的省国合基地推荐工作;
(二)及时掌握省国合基地建设情况和发展需求,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提供配套政策和措施;
(三)积极推广省国合基地的成功经验,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
(四)协助做好省国合基地的考核和评估,指导和督促省国合基地承担完成各类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和人文交流活动。
第一百零九条 省国合基地依托单位是省国合基地的建设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提供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工作所需的保障条件,主动拓展国际科技合作渠道和内容;
(二)积极组织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发挥人才引进的平台作用,开展国际技术培训、人才培养和信息服务等工作,提高基地的辐射影响力;
(三)总结报送省国合基地取得的国际科技合作成效,及时报告建设管理中出现的关键问题和重大事项。
第一百一十条 申报省国合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相对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人才团队和资金保障;
(二)设有专职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三)有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具备不断拓展国际合作渠道和内容的潜力;
(四)具有国际科技合作基础和经验,承担过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和国际交流活动。
第一百一十一条 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的省国合基地进行评审,评审程序按照第一章第五条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省科技厅对省国合基地实施动态管理,其评估按照第一章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省国合基地统一命名为“甘肃省XXX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英文名称为“XXX International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Cooperation Base of Gansu”。
第十章 甘肃省引才引智基地
第一百一十四条 甘肃省引才引智基地(以下简称“省引智基地”)依据《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外专发〔2017〕199号),结合甘肃实际进行建设和运行管理,由省科技厅认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省引智基地建设坚持需求导向,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通过政府引导和支持,突出“高精尖缺”,创新引才引智机制。
第一百一十六条 省引智基地实行分类管理,分为战略科技发展类、产业技术创新类、社会与生态建设类、农业与乡村振兴类四类。
(一)战略科技发展类指通过引才引智,在基础与应用研究、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上获得重大进展的单位;
(二)产业技术创新类指通过引才引智,在产业技术研发、工艺改进、管理优化等方面成效显著,推动产业创新发展的单位;
(三)社会与生态建设类指通过引才引智,在教育文化、医药健康、生态环保、社会保障、金融法律及现代服务业等领域,获得显著效益的单位;
(四)农业与乡村振兴类指通过引才引智,在推动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与农民增收致富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
第一百一十七条 各推荐单位是省引智基地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地区本行业省引智基地政策规划与管理办法;
(二)对省引智基地进行日常管理与指导,建立风险防范、预警与应急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引才引智项目实施;
(三)通过优化引才引智环境、搭建综合服务平台、推进科技产业合作、争取各级财政资金给予经费匹配等方式,支持省引智基地建设;
(四)做好绩效评价、成果报送与宣传报道等。
第一百一十八条 省引智基地依托单位是省引智基地建设的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完善人才服务保障机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
(二)不断提升引才引智层次、质量与效益,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
(三)组织示范推广活动,发挥引领辐射作用;
(四)报送年度项目计划、工作总结及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一百一十九条 省引智基地申报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我省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
(二)具有较高水平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队伍,具备较强的消化、吸收、创新能力以及示范推广和市场开发能力,在产出创新成果、培养国内人才、推动示范推广等方面成效显著,对本地区或相关领域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三)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等方面形成了成熟的引才引智工作模式;
(四)上一年度培育、转化或推广引才引智成果不少于2项,其中重大科技发展类每年聘请高层次外国人才不少于10人次,其他类聘请高层次外国人才不少于5人次。
第一百二十条 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的省引智基地进行评审,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认定。评审程序按照第一章第五条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对省引智基地实施动态管理,省引智基地命名3年后开始整体建设与运行状况评估,评估工作按第一章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二条 省引智基地的有效期为5年,到期后申请继续认定的,需按照当年申报要求重新申报。对在有效期内评估为优秀的省引智基地,可直接命名。
第一百二十三条 省引智基地统一命名为“甘肃省引才引智基地”,英文名称为“Gansu Provincial Base on Foreign Expertise Introduction ”。
第十一章 甘肃省科普基地
第一百二十四条 省科普基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甘肃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结合甘肃实际进行建设和运行管理,由省科技厅认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省科普基地是指在我省由各级政府、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兴办,面向社会开放,在科学传播、科普创作、科普活动、科普展教品开发、科普知识培训等方面发挥引领、带动和辐射作用的场所或机构,是科普事业发展的重要阵地,主要包括科技场馆类、科普研发类和科技传播类等。
第一百二十六条 省科普基地采取“政府引导、示范引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培育与管理机制。
第一百二十七条 省科技厅负责对省科普基地工作的检查、规范和指导。根据省科普基地的实际需求和条件,推动省科普基地能力建设,支持省科普基地高质量发展,推荐申报国家级科普基地。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各市州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省科普基地进行属地化管理,对省科普基地给予指导、协调和日常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央在甘单位负责所属单位省科普基地的日常管理。
第一百二十九条 申报省科普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省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单位或受法人单位依法委托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
(二)制定科普工作管理制度和年度科普工作计划,有一定数量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有开展经常性科普工作的经费来源,具备开展科普工作的场所或线上科普服务载体;
(三)面向公众开展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的科普活动,对中小学生给予优先和优惠。
第一百三十条 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申报不同类型的省科普基地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科技场馆类机构,包括科技馆、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标本馆、陈列馆、动(植)物园以及开展科学创新实践体验平台等;
1.科技馆应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具有专职科普工作人员、场所、设施、工作经费等条件,室内科普展示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年服务人数不少于5000人次。
2.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标本馆、陈列馆、动(植)物园以及开展科学创新实践体验平台等应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具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有适合常年向公众开放的科普设施、器材和场所等,每年向公众开放不少于200天,每年对中小学生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时间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有常设内部科普工作机构,并配备有必要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年服务人数不少于2000人次。
3.公园、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等设立的科技场馆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应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有适合常年向公众开放的科普设施、器材和场所等,每年向公众开放不少于20天,配备有必要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室内(外)固定科普展示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科技传播类机构应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包括广播电视台、网站、报社、杂志社、出版社、企业、新媒体等,有专门从事科普内容策划、制作、编辑等职能的部门和不少于5名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每年原创科普图文不少于50篇,或原创科普图书出版不少于2本,或原创科普音频、视频不少于10个。原创科普内容在主流平台传播,每年覆盖人群不少于10万人次。
第一百三十一条 省科普基地应将其服务内容、开放时间、优惠措施、接待制度等相关信息主动面向社会公开,履行向公众开放、服务的功能。
第一百三十二条 省科普基地应主动策划开展主题鲜明、特色突出的科普活动,应结合自身特色优势,创作科普内容、开发科普产品,积极参加各类科普活动。
第一百三十三条 省科普基地的申报、评审、认定等按照第一章第五条规定执行,由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需进行现场考察。
第一百三十四条 省科技厅统筹对省科普基地开展评估,评估按照第一章第六条规定执行。对新认定的省科普基地,当年纳入评估周期管理,运行满3年后进行评估。对已运行的省科普基地进行定期考核评估,评估周期每3年一次。对评估优秀的给予奖励支持,对连续2次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一百三十五条 省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该省科普基地命名:
(一)未履行向公众服务责任的;
(二)场地、设备、服务等科普功能已丧失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受到国家或我省有关部门处罚的;
(四)从事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
(五)以省科普基地名义从事违法行为的;
(六)经查实面向中小学生开展任何方式的营利性科普知识培训的(含与第三方合作机构)。
第一百三十六条 经评审合格、社会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命名为“甘肃省科普基地”。
第十二章 甘肃省技术转移机构
第一百三十七条 甘肃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依据《国家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2007﹞565号),结合甘肃实际进行建设和运行管理,由省科技厅认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省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技术转移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不包括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省技术转移机构是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的关键环节。省技术转移机构可以是省内法人机构或法人内设机构,分为综合性和专业性两类。
(一)省综合性技术转移机构发挥区域技术交易枢纽的作用,提供覆盖技术转移全程的一站式、网络化的技术转移公共服务;
(二)省专业性技术转移机构围绕一个或多个特定技术领域开展技术转移服务,支持现有技术转移机构向专业化方向发展。
第一百四十条 省技术转移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其业务范围包括:
(一)对科技成果信息的搜集、筛选、价值评估;
(二)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产品和项目的本土化;
(三)提供中试、工程化等设计服务,提供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等;
(四)提供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技术和产品的市场推广等服务;
(五)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技术转移人才培训等;
(六)其他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活动。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申报省技术转移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工作场所、经费、设备、服务对象和专家咨询队伍等;
(二)拥有具备技术经纪人资质的人员,科技人员比例不低于本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60%(且不得少于10人);
(三)制定有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章程、客户管理服务的规范性程序和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经营状况良好,在行业内有较高的认知度和知名度。
第一百四十二条 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的省技术转移机构进行评审,评审程序按照第一章第五条规定执行。
第一百四十三条 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省技术转移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按照第一章第六条规定执行。对新认定的省技术转移机构,当年纳入评估周期管理,运行满3年后进行评估。对已运行的省技术转移机构进行定期考核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模式探索、运行机制建设、技术转移人才培养、技术供需数据库建设和对接机制建设等。评估周期每3年一次。对评估优秀的给予奖励支持,对连续2次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甘科计规〔2018〕8号)、《甘肃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甘科计规〔2018〕5号)、《甘肃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甘科计规〔2017〕2号)、《甘肃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试行)》(甘科计规〔2018〕4号)、《甘肃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甘科高规〔2020〕4号)、《甘肃省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甘科计规〔2018〕6号)、《甘肃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甘科合规〔2020〕6号)、《甘肃省引才引智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甘科外规〔2020〕5号)、《甘肃省科普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甘科政规〔2018〕9号)、《甘肃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甘科成规〔2016〕16号)同时废止。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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