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 监察专员办公室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准确把握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学院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专员办公室,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是学院党的纪律检查、行政监察的专责机构,依据党章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能,依据监察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能。
第三条 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上级纪委监委对学院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高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 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设2个职能室,分别为综合室、纪检监察室。
第五条 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编制6名(不含纪委书记、监察专员),设纪委副书记2名,科室分别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纪检监察员1名。科室主任由纪委副书记兼任。
第六条 综合室,主要负责案件审理,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的文件处理、会议事务,廉政档案,内勤等综合性职责。
纪检监察室,主要负责信访件和线索的受理、统计,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廉政警示教育与宣传,政治生态分析研判,廉政风险排查防控等。
第三章 工作职责与权限
第七条 工作职责:
1.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助做好学院内部巡察工作,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建设。
2.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强化政治监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以良好政治生态涵养良好教书育人环境。
3.加强日常监督,紧盯关键少数、关键领域,做到专项监督与日常监督相结合。
4.加大对学院管理人员的监督执纪力度,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
5.依法履行监察职责,对学院监察对象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据有关规定对涉嫌职务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6.依纪依法开展问责,对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基层党组织、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依据权限进行问责,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提出问责建议。
7.加强对学院纪检监察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发现违纪违法问题及时查处,坚决防止“灯下黑”。
8.完成上级纪委监委交办、督办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工作权限:
1.学院纪委书记、监察专员参加学院党委的有关会议,可以列席院长办公会,以及研究决定学院重大事项的其他会议。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其他负责同志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列席有关会议。
2.学院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从动议酝酿阶段就参与学院党委选人用人工作,并实行全过程监督。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就学院党委管理人员考察人选的党风廉政情况提出书面意见,严把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
3.学院纪检监察机构依照有关规定负责调查学院非省管的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案件。
4.学院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授权可以使用谈话、函询、查询、调取等不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财产权利的调查措施,确需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限制人身和财产权利措施的,报省纪委监委批准后,以省监委名义实施。
5.学院纪检监察部门查办学院党委管理中层正职案件和案情重大复杂的其他案件,必须向省纪委监委报告;对学院党委中层正职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必须事先向省纪委监委报告。
6.学院纪检监察部门有权采用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规定的履行纪律检查职能的其他措施,根据省监委授权行使其他监察权限。
第四章 会议规则
第九条 纪检监察会议包括纪委全委会、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纪检监察工作例会和纪检监察政治学习。
第十条 纪委全委会、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纪检监察政治学习,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经纪委书记同意,可临时召开。纪委全委会由纪委委员、纪检监察专职工作人员参加;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由纪委委员、各党支部纪检委员、纪检监察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 纪委全委会、纪检监察工作会议议题由综合室收集整理后报纪委书记确定。
第十二条 纪委全委会主要研究以下事项:
1.审议通过纪委工作要点、工作报告。
2.研究制定纪检监察工作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部署相关专项工作。
3.讨论决定有关重要信访举报、纪律审查及党员控告、申诉情况的处理意见。
4.讨论决定对有关党组织和党员的处理、处分意见。
5.研究审理案件检查和信访调查等工作,并作出相关决定。
6.研究讨论学院党委要求纪委提出意见建议或其他需由纪委全委会讨论的事项。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主要事项:
1.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纪委、学院党委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贯彻落实。
2.讨论学院纪委的重要决议、决定,落实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交办的重要任务。
3.通报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阶段性工作总结、工作计划,部署相关工作。
4.各党支部纪检委员交流汇报近期重要工作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工作例会两周召开一次,对纪检监察工作进行安排和总结。工作例会由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纪检监察专职工作人员参加。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 纪检干部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坚持实事求是,秉公执纪,不徇私情,敢于同一切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作坚决斗争。
3.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决定。
4.坚持公平、公正、公道,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防止主观臆断、偏听偏信。案件查处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手续完备。
5.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组织机密和线索、案件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工作条例由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