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费和住宿费收缴管理办法(试行)
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费和住宿费收缴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各类学生学费和住宿费的收缴管理,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等教育属于受教育者自主求学、自主择业的非义务性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加强对大学生的思想教育,做好学费和住宿费收缴工作,是新形势下学校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足额缴纳学费和住宿费,是每个学生应尽的义务。有关职能部门和各二级学院要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和诚信教育,增强学生缴费上学的意识,营造自觉缴费的良好氛围。
第二条 学生收费范围包括学校所有的全日制专科生、继续教育学生等各类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学费和住宿费收缴工作由计划财务处、党委学生工作部、教务处及各二级学院共同负责。该项工作政策性很强,各二级学院和有关职能部门要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意识,高度重视学费和住宿费的收缴工作,将其提高到重要议事日程,确保落实到位。
第四条 计划财务处为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严格执行本办法,做好组织协调与教育宣传,保障收费工作顺利进行。计划财务处代表学校按照国家与上级有关规定拟定学生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并按规定程序报批与执行。未经批准,校属其他部门不得另立名目,自行收费。
第五条 班主任 (辅导员)为学费收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学费及时、足额收缴。各二级学院书记、班主任(辅导员)须实时掌握所辖班级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缴纳情况,做好欠费学生的思想教育和催缴工作。对收费工作组织与管理不力的各二级学院及有关职能部门,学校将在年度考核中扣除相应分数。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统一规范全校学生二级学院归属、所属教学班级名称及学生学号,确保学生原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为学生收费数据的全面性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第七条 所有办学收入必须纳入学校财务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
第三章 收费程序及办法
第八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结束后,教务处按照招生就业处提供的新生数据完成分班名单,并将名单提交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据此建立收费数据,学生通过登录校园统一支付平台完成缴费,并通过甘肃省财政电子票据公共管理平台查询、打印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
第九条 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及时全额缴纳各项费用的新生,可在报到时向所在各二级学院申请缓交学费和住宿费,以确保经济困难学生能够顺利入学。
第十条 错过报到时间和集中收费时间的学生,直接到计划财务处办理缴费手续。报到后因专业、住宿变更需调整收费标准的,须由二级学院相关负责人签字证明,由班主任(辅导员)到计划财务处办理变更手续,并按变更后的标准收费。
第十一条 涉及学生宿舍调整导致住宿费标准变动的情况,原则上每学年只进行一次,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在每学年收费日开始一周前,以班级为单位将调整变动的通知提交计划财务处。
第十二条 涉及学生转二级学院、转班的情况,由教务处、班主任(辅导员)通知计划财务处办理缴费信息变更。
第十三条 学生报到入学后,计划财务处根据学生缴费情况,形成收费信息,上报学校分管领导,并将收缴情况反馈至各二级学院,以便其及时掌握学生缴费动态,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学生须于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缴清各项费用。(助学贷款学生除外)
第四章 欠费处理办法
第十五条 为了保证学校正常的办学经费和办学秩序,维护广大学生的根本利益,对欠费学生采取以下办法处理:
各二级学院、班主任(辅导员)应依据学校相关管理规定,以电话、短信等适当方式,向欠费学生家长进行正式沟通与通报,阐明学生欠费情况并督促其配合完成缴费。毕业生毕业前仍不缴学费和住宿费的,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时,离校通知单不予审批。
第五章 学费缓、减、免规定
第十六条 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需要缓缴学费的,学生本人须提出缓缴学费申请,应于每学年开学一个月内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查核实,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交计划财务处办理缓缴手续。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学期。未办理者一律按未缴费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学校除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等资助外,可以根据情况,由学生本人书面提出申请,各二级学院负责审核,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经校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决定,给予适当减免。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按照学校相关审批流程,经校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决定,可获全额学费减免资助。
第六章 退费规定
第十八条 退还学费和住宿费的有关规定:
(一)凡因违法或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其学费和住宿费等一切费用不予退还。
(二)学生缴纳学费后,因故退学或者提前结束学业的(非身体健康原因),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住宿费。一个完整的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一个月按30天计算,不满1个月的按天计算。
(三)因病或意外事故出现伤、残、死亡等情况(应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及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造成不能继续上学的学生,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全额退还学费住宿费。
(四)由于学习成绩差,不及格科目已达到学籍管理规定的退学科目数,并经学校研究决定予以退学的学生,学费和住宿费退付按照第十八条第二款执行。
(五)学生在新学期放假前申请下学期走读经批准后,可免缴住宿费,学期中途不再批准走读申请。
(六)休学学生本学年已缴清费用的,不退学费和住宿费,所缴费用转入下一学年。未缴清学费住宿费的必须缴清所有费用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七)应征入伍的学生应缴清(满足补偿、减免或代偿条件的除外)实际学习时间的全部学费和住宿费后方可办理入伍手续,退伍后继续学习时按复学管理,安排插班学习。
(八)学校所承办的各类成人继续教育学员的退费方式原则上参照本办法执行。
(九)计划财务处依据学校退学文件办理退费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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