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
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差旅费管理,适应学校各项工作需求,保障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办发〔2014〕57号)、《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甘财行〔2014〕187号)、《甘肃省财政厅文件〈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甘财行〔2015〕1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部工作人员(含外聘人员)。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补助费实行定额包干,节余归己,超支自负。
第五条 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出差审批制度,加强出差审批管理,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务实高效的基本原则,按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加强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重复性考察等差旅活动;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及变相旅游活动。
第六条 教职工出差和进修期间,非因工作需要变更所在地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承担。
第七条 培训费、会议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具备刷卡条件的支出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特殊情况须作出书面说明。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和分管领导应加强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出差计划、差旅费报销及规模控制负责。差旅费报销中,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应严格审核票据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对违规出差、不按规定标准开支和粘贴虚假报销费用单据等行为,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九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住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条 出差人员须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的,只报销其规定标准内票价,超支部分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附表一。
第十一条 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出差人员应选择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交通费只报销直达出差目的地的车(船)票,若没有直达车,确需中转者,可以分段购票;若有直达车而分段购票者,超出直达车票部分由个人承担。
第十二条 乘坐飞机的人员,优先通过“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购买机票(其他平台购买机票,需提供其平台机票低于“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价格对比图);往返机场(包括出发地和目的地)的专线客车费用、机场快轨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据报销;
第十三条 购票过程中发生的订票费,凭据报销。因客观原因发生的出发时间早于文件通知的日期,以及签转或退票费情况,出差人员须写明原因,相关领导签署意见后,凭据报销。
第十四条 单位自派车辆的,车辆费用由学校统一核销,不再报销城际交通费。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五条 住宿费是指因公出差期间出差人员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实行在职务级别对应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期间实际住宿天数计算。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省内出差执行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发布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具体住宿级别标准见附表二、附表三。
第十七条 不同级别人员共同出差,分房住宿时,住宿费分别按级别对应标准计算报销;同住一间时,住宿费按高级别标准计算报销。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实际住宿费超过对应限额标准部分自行承担,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 住宿费发票应注明住宿天数、人数、间数等基本信息,以便判断住宿费是否符合标准。如因宾馆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在发票上体现住宿天数、人数、间数,需由酒店提供住宿流水单。出差期间住宿地点须与文件规定一致,若特殊情况致住宿地点不一致的,须提供书面说明并经相关领导审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在因公出差期间对工作人员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超过16小时不足24小时的按一天计),具体标准为:100元/人·天(省内、省外一致)。出差时间超过7天(不含第7天)的,超过天数伙食补助费30元/人·天(省内、省外一致)。
第二十二条 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出差期间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标准计发。若接待单位统一安排食宿且费用自理的,按出差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出差文件未明确食宿安排,且无法提供住宿费票据的,视同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食宿。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三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因公出差期间工作人员在出差目的地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将公共交通作为首选交通工具。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不凭票报销。具体标准为:省内40元/人·天,省外80元/人·天。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公务用车、租车公用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实际使用期间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参加会议、培训、外派等差旅费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参加会议、培训发生的差旅费按以下原则报销:
(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报销。
(二)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且费用自理的,凭会议、培训通知等举办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会议、培训通知注明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学校只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城市交通费,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经学校派遣在兰外脱产培训进修(不含学历教育)、实(见)习锻炼,挂职等15天以上的,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补助费按出差标准执行(每学期限往返一次),培训进修期间原则上要求住宿在进修单位安排的集体宿舍或招待所,凭发票报销住宿费,进修期间伙食补助费以实际进修天数(仅限工作日)按照30元/人·天标准发放,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文件明确规定培训进修期间对方单位承担食宿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经学校派遣在兰内脱产培训进修、实(见)习锻炼、挂职等的,一律不计发补助费,可根据实际情况凭票报销市内交通费(出租车除外)。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乘坐对应等级交通工具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票价予以报销,超过部分由个人自行承担。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出差实际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天数)和规定标准报销,绕道和在家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自行承担。
第三十条 因工作业务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或有关校外人员来校开会、交流、访问及业务指导或赴外地参加调研的,差旅费报销须附受邀人员来校情况说明(包括事由、时间、地点等),并由相关校领导审批后,可按以下情况对照学校相应标准报销差旅费:
邀请来校开会、交流、访问及业务指导的,可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邀请赴外地参加调研的,可视情况,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学生差旅费
第三十一条 学生出差期间,乘火车、轮船最低舱位、公交车等交通工具。学生需乘坐飞机出差时,须提供情况说明,相关校领导签字审批。住宿费按校内其他人员标准执行,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标准为60元/人·天。
第三十二条 学生代表学校外出参赛、参展、开展活动等的,在兰外比赛,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照定额60元/人·天实行包干,在兰州市内(三县五区、兰州新区)比赛,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照定额30元/人·天实行包干。
第八章 因公出国
第三十三条 根据《甘肃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因公临时出国或出境(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经费管理应当坚持预算约束、厉行节约、务实高效的原则,规范经费审批程序;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
第三十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补助费和其他费用。受学校派遣或上级机关工作安排,出国或出境(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参观,考察、培训学习,国内段住宿、交通、交通补助和伙食补助执行本办法中出差标准的相关规定;国外、境外期间的一切费用均包含在培训考察费中,由学校直接向承办方结算,不再向个人发放任何补贴。参加国际会议等出国或出境差旅费执行财政部、外交部出台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五条 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优先选择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我国航空公司航班优惠机票。国际旅费中因乘坐交通工具携带行李物品超过免费运载部分产生的费用由个人自行承担。出国人员在国外城市之间往来须按出国任务批件执行。对出国任务中未批准的国外城市不得自行前往,脱离团队发生的住宿等费用均由个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六条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应在回国后30日内报销。报销时须提供出国任务批件、签证复印件、护照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和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单据。
第九章 报销管理
第三十七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前须填写《出差审批表》,由相关负责人审核出差事由、行程、时间、地点等事项的必要性、合规性,审核完成后作为财务报账凭据。若《出差审批表》时间滞后于出差时间,须提交书面情况说明。
第三十八条 工作人员应在出差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差旅费报销手续,报销时须提供费用报销单、出差审批表、出差(文件)通知、粘贴单、机票、车票、住宿费等票据(发票开具方若与举办方不一致须提供证明材料)、公务卡支付记录(对公转账除外)。
第三十九条 出差途中各段行程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应保持连续、完整。若特殊情况导致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不连续或不完整的,出差人员须书面说明事由和原因(包括由什么单位接待或报销等),经相关校领导审批后予以报销。原则上不单独报销外地住宿费。
第四十条 对出差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在确保出差真实性的前提下,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由接待单位提供住宿的,凭接待单位提供的有效证明(指接待或邀请等单位签章的书面证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出差人员如住在家中或亲朋家中,须提交书面情况说明,经单位领导审批后,可按照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十一条 实际发生城市间交通费用但交通票据遗失的,须提供订票记录、购票凭证和付款记录等证明材料,以及书面情况说明,经相关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住宿费发票遗失的,须提供书面情况说明、住宿酒店出具的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复印件、支付凭证等材料,经相关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对没有合法票据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四十二条 工作人员到常驻地及邻近地区(指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和兰州新区)参加会议、培训或办理其他因公事项,确需(实际)发生住宿、伙食和交通费用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严格控制自带交通工具出差。因特殊情况需要租用社会车辆出差的,需事先经相关校领导审批同意并确保使用车辆手续和保险完备。
第十章 监督问责
第四十四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差旅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加强对差旅费报销的审核,督促、审查出差人员合理、合规报销差旅费。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纪委、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应加强对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差旅费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各部门和差旅费实际使用人应当自觉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出差人员不得借出差之机,绕道或中途滞留旅游;不得无故随意改变行程;不得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其他活动;不得增加与公务活动无关的人员或变相“搭车”;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业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安排或接受违规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或赠送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追回违规资金,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学校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出差人数、天数等信息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重复报销差旅费的;
(五)在差旅费中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甘交院字〔2023〕71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省政府和教育部相关规定。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表一:交通工具
交通工具 级别 | 火车 | 高铁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 |
正副厅(局)长 以及相当职务人员;校级领导;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一级演员; | 软席 (软座、 软卧) | 一等座 | 二等舱 | 普通舱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硬席 (硬座、 硬卧) | 二等座 | 三等舱 | 普通舱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表二:全国住宿费标准一览表
单位:元/人.天
序号 |
地区 (城市) | 住宿费标准 |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 ||||||
旺季期间 | 旺季上浮价 | 上浮比例 | |||||||
省级 |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其他人员 | 省级 |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其他人员 | ||||
1 | 北京市 | 1100 | 650 | 500 | |||||
2 | 上海市 | 1100 | 600 | 500 | |||||
3 | 江苏省(南京) | 900 | 490 | 380 | |||||
4 | 福建省(福州) | 900 | 480 | 380 | |||||
5 | 厦门市 | 900 | 500 | 400 | |||||
6 | 河南省(郑州) | 900 | 480 | 380 | |||||
7 | 广东省(广州) | 900 | 550 | 450 | |||||
8 | 深圳市 | 900 | 550 | 450 | |||||
9 | 四川省(成都) | 900 | 470 | 370 | |||||
10 | 云南省(昆明) | 900 | 480 | 380 | |||||
11 | 浙江省(杭州) | 900 | 500 | 400 | |||||
12 | 宁波市 | 800 | 450 | 350 | |||||
13 | 天津市 | 800 | 480 | 380 | |||||
14 | 河北省(石家庄) | 800 | 450 | 350 | |||||
15 | 山西省(太原) | 800 | 480 | 350 | |||||
16 | 内蒙古(呼和浩特) | 800 | 460 | 350 | |||||
17 | 辽宁省(沈阳) | 800 | 480 | 350 | |||||
18 | 大连市 | 800 | 490 | 350 | 7-9月 | 960 | 590 | 420 | 20% |
19 | 吉林省(长春) | 800 | 450 | 350 | |||||
20 | 黑龙江省(哈尔滨) | 800 | 450 | 350 | 7-9月 | 960 | 540 | 420 | 20% |
21 | 安徽省(合肥) | 800 | 460 | 350 | |||||
22 | 江西省(南昌) | 800 | 470 | 350 | |||||
23 | 山东省(济南) | 800 | 480 | 380 | |||||
24 | 青岛市 | 800 | 490 | 380 | 7-9月 | 960 | 590 | 450 | 20% |
25 | 湖北省(武汉) | 800 | 480 | 350 | |||||
26 | 湖南省(长沙) | 800 | 450 | 350 | |||||
27 | 广西(南宁) | 800 | 470 | 350 | |||||
28 | 海南省(海口) | 800 | 500 | 350 | 11-2月 | 1040 | 650 | 450 | 30% |
29 | 重庆市 | 800 | 480 | 370 | |||||
30 | 贵州省(贵阳) | 800 | 470 | 370 | |||||
31 | 西藏(拉萨) | 800 | 500 | 350 | 6-9月 | 1200 | 750 | 530 | 50% |
32 | 陕西省(西安) | 800 | 460 | 350 | |||||
33 | 青海省(西宁) | 800 | 500 | 350 | 6-9月 | 1200 | 750 | 530 | 50% |
34 | 宁夏(银川) | 800 | 470 | 350 | |||||
35 | 新疆(乌鲁木齐) | 800 | 480 | 350 | |||||
36 | 甘肃(兰州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 | 800 | 470 | 350 | |||||
表三:甘肃省省内住宿费标准一览表
单位:元/人.天
类别 |
地区 | 住宿费标准 | ||
部级(普通套间) | 厅局级(单间或标准间) | 其他人员(单间或标准间) | ||
一类 | 兰州(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 | 800 | 470 | 330 |
二类 | 嘉峪关市 |
700 |
450 |
310 |
金昌市(金川区) | ||||
白银市(白银区) | ||||
天水市(秦州区) | ||||
酒泉市(肃州区、敦煌市) | ||||
张掖市(甘州区) | ||||
武威市(凉州区) | ||||
定西市(安定区) | ||||
陇南市(武都区) | ||||
平凉市(崆峒区) | ||||
庆阳市(西峰区) | ||||
临夏州(临夏市) | ||||
甘南州(合作市) | ||||
三类 | 兰州市(红古区、兰州新区、榆中县、水登县、皋兰县) |
700 |
420 |
280 |
白银市(平川区、景秦县、靖远县、会宁县) | ||||
天水市(麦积区、甘谷县、武山县、清水县、秦安县、张家川县) | ||||
酒泉市(玉门市、金塔县、瓜州县、肃北县、阿克寒县) | ||||
张掖市(山丹县、临泽县、高台县、肃南县、民乐县) | ||||
武威市(古浪县、民勤县、天祝县) | ||||
金昌市(永昌县) | ||||
定西市(临洮县、通渭县、陇西县、谓源县、漳县、岷县) | ||||
陇南市(西和县、礼县、宕昌县、两当县、徽县、成县、文县、康县) | ||||
平凉市(静宁县、华亭县、崇信县、泾川县、灵台县、庄浪县) | ||||
庆阳市(镇原县、庆城县、宁县、正宁县、合水县、华池县、环县) | ||||
临夏州(和政县、广河县、东乡县、康乐县永靖县、积石山县、临夏县) | ||||
甘南州(舟曲县、夏河县、碌曲县、玛曲县、迭部县、临潭县、卓尼县) | ||||

甘公安网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