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要求,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防范决策风险,推动学校科学发展,根据《关于推进高等学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甘教厅〔2011〕10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55号),结合我院工作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集体研究决定。凡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学校党委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二)坚持依法依规决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全面贯彻落实群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要求,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三)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第三条 党委会是学校“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机构,需要提交学校党委会决策的事项,依据《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规定,必须召开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会议、文件精神及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党的建设(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民族宗教、重大突发事件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学校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全院性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除。
(四)学校办学方针、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的制定和调整,学校发展规则、校园建设规则、专业与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以及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学校办学规模、专业设置、校企合作、年度招生计划的制定和调整。
(五)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撤销与调整及其人员编制、干部职数的确定和调整。
(六)教职工职称评审、年终分配及福利待遇、奖惩,以及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七)学校年度经费预决算、年度物资采购计划。
(八)重大基础设施、基本建设及其它办学资源的配置和调整。
(九)院级及以上重大表彰及对严重违规违纪职工的处理。
(十)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一)院办企业的设立、调整、关停、产权变更等;
(十二)学校重要资产的处置,重大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十三)其它应当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安排。主要包括:
(一)中层副职及以上干部任免。
(二)院级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方案和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三)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四)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五)学校学术委员会等机构负责人的任免。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国家、省级投资的各类重点建设项目,重大专业建设项目的规划审定。
(二)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等,对于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和转让。
(三)国内外教育交流与合作(含对外合作办学)重要项目。
(四)学校大型庆典、纪念活动。
(五)其他重大项目安排。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学校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大额度支出、基建项目、维修工程、设备采购或改造项目、对外投资项目、融资项目、不可预见特殊支出项目等重要经费项目审批权限遵照《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学校对外捐赠事项。
(三)用于学校事业发展的各项资金。
(四)其他需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项目。
第三章 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和规则严格执行学校《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四章 检查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九条 学校党委应定期向上级组织报告执行情况,并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班子分管成员汇报。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审计处等部门根据职责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学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1.不遵守、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因违反本实施意见而造成失误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党委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甘交院党字〔2012〕8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