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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6-10    来源:计划财务处    阅读次数:55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基建项目的招标工作管理,完善监督约束机制,规范工作程序,依据有关法规,结合基建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招标对象是指建设工程以及与其有关的材料、服务等。

第三条  招标工作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资基建处负责管理的建设项目,学院其他部门实施的修缮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招标范围

第五条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纳入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类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院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按招标程序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下,30万元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30万元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类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30万元以上的。

第七条  施工;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类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学院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直接发包。

第三章 招标方式及程序

第八条  纳入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进行投标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实施。

第九条  校内招投标按照《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第四章

第十条  监察审计处对招标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资基建处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