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的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院进行教学、科研等工作的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管理体制,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固定资产,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
第四条 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应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国资基建处是代表学院行使固定资产统一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分管院长和院长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固定资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管理办法。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六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1、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价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2、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七条 固定资产分为以下六类:
1.房屋建筑及构筑物。指房屋建筑、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建筑包括教室、实验室、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公有住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构筑物包括道路、围墙、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构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2.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及文体设备等。
3.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物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4.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5.图书。指图书馆、资料室的图书、资料等。
6.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增记固定资产价值;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5.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8.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他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9.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10.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国资基建处负责办理,同时通知计划财务处,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第十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3、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或改扩建的;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5、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6、公有住房出售产权归属个人所有的。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
第十一条 购置固定资产应分清资金渠道,严格按照购置计划和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购入、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由国资基建处组织统一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国资基建处根据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基建项目交付使用的验收单据等凭证,办理固定资产入账等手续。
第十三条 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由相应部门办理接收和交接,并根据固定资产交接单、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等凭证,办理财务报销和固定资产入账等手续。
第十四条 调出、变卖或盘亏的固定资产,按规定的权限范围报批,由国资基建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国资基建处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根据鉴定意见和上级部门的审批意见,办理有关资产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由国资基建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鉴定后,提出对非正常损失责任的处理意见,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行政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固定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从编制固定资产预算、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到维修保养、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预算。
第十八条 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中,计划财务处负责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对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国资基建处负责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和处置等管理工作,并负责分类进行实物量核算,各部门对所占用资产开展日常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保管、领用发出、调拨、参与专用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技术鉴定;使用部门负责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修管理,杜绝浪费。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预算及购置计划的编制既要考虑实际需要又要注意厉行节约,尽力避免重复购置,充分保证现有固定资产尤其是大型仪器设备的利用率。
第二十条 凡属于固定资产的购置项目,由国资基建处负责按《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组织实施,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采购,否则视为违规,学院财务将不予报销。
第二十一条 国资基建处对已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须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记入《固定资产明细账》,按物登卡,凭卡记账;已入库存的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各类资产的使用说明和存放要求进行保管,并定期检查,库存固定资产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准调换;借用固定资产,要办理借用手续,须经主管领导同意,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固定资产。
第二十二条 教职员工若有工作调动,须先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三条 国资基建处、计划财务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使用部门应每年对账一次,使账物、账卡、账账保持一致。国资基建处每年要组织各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要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按管理权限报主管领导和上级部门批准后,调整相应的固定资产账目。
第二十四条 凡利用学院固定资产开展社会服务或兴办企业,必须在保证不影响学院的正常教学、科研和行政工作的前提下,办理规定的审批手续,并向学院上缴必要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学院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借出单位提出申请,校产办(资产经营公司)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时,应认真查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院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六条 各级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责任和义务,对因未尽职责而造成学院固定资产流失或损失的,将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条款,追究主管领导和具体管理使用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固定资产账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院按以下要求设置固定资产账簿和卡片:
1.计划财务处设置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和分类账簿;
2.国资基建处设置固定资产分类、分户明细账簿;
3.使用部门设置分类明细账簿,按使用人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第二十八条 明细账簿应按品种设置账户,按类设置汇总账页,反映各种各类固定资产的数量和金额。固定资产卡片要登记名称、规格、型号和设备编号等,一物一卡,由使用人员签字承担保管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增加、处置,经使用部门、归口管理部门、计划财务处、国资基建处有关人员签章,作为记账依据,分别登入相关账簿。各种账簿和凭单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或丢失。对因未尽职责而随意涂改或丢失的,将按照《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条款,追究主管领导和具体管理使用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内部调剂,需由调出单位开具调拨单,经调出、调入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国资基建处有关人员签章,作为记账依据,登记有关账簿。
第三十一条 使用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变更固定资产卡片记录。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账务管理人员应定期核对账、卡、物,保证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国资基建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