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基建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基建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变更及签证的管理及监督,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变更是指经建设方采纳同意,在符合规范要求的情况下,通过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图纸进行的局部修改或者调整。
第三条 工程签证是指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发包双方根据合同的约定,就合同价款之外的费用补偿、工期顺延以及因各种原因造成的损失赔偿达成的补充协议,是工程结算的依据。工程签证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保证工程签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理性。
第四条 工程变更与签证必须坚持科学性和严肃性,从源头上加以控制,最大限度地减少工程变更和签证量。
第二章 工程变更的条件
第五条 工程设计图纸不能满足实际工程技术要求,经过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确认必须修改的,应进行工程变更。
第六条 根据实际需要,从使用功能或运行管理等方面对工程内容提出合理性更改的,应进行工程变更。
第七条 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对按原施工图无法满足现场施工要求提出设计修改的,须经设计、勘察单位、建设单位确认后方可进行工程变更。
第八条 经过批准的变更设计图纸、变更通知单和变更签证等,作为工程结算和审计的依据。
第三章 工程变更的程序
第九条 工程变更必须严格按工程变更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条 工程变更的审批程序
(一)工程变更申报方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工程变更理由和工程变更方案,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建设单位项目施工现场代表。
(二)建设单位项目施工现场代表签署意见后报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审核变更方案或提出设计修改意见。
(三)建设单位项目施工现场代表报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相关人员签字盖章并留存备案。
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须经国资基建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签字后生效。
第四章 工程签证的审批
第十二条 工程签证须在工程现场进行,签证必须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建设单位项目施工现场代表各方签字认可。
第十三条 工程签证的审批程序
(一)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将工程签证内容及工程签证预算分别报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或跟踪审计单位进行审核。
(二)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对签证进行现场全数(或抽查)复核,并根据招标文件、图纸、预算等相关文件对签证涉及的资金进行审核,签署明确意见报建设单位项目施工现场代表。
(三)建设单位项目施工现场代表报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相关人员签字盖章并留存备案。
第十四条 依据合同不能确定单价或总价的工程签证,由国资基建处组织施工现场代表、监理工程师与施工单位进行谈判,明确签证内容及结算费用,各方会签后留存备案。
第十五条 国资基建处负责工程签证的具体落实,并对工程签证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
第五章 工程签证或变更的内容
第十六条 工程签证或变更内容中必须明确签证的原因、位置、尺寸、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等,需要附图说明的必须要有附图,做到表述明确、字迹清晰、书写规范、签证原因充足、签证工程量准确、计量单位与清单相符。
第十七条 涉及重大内容的工程变更或者工程签证,在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讨论基础上,报学院党委会决定。
第六章 工程量签证的办理程序
第十八条 现场工程量签证实施前,施工单位填写《现场工程量签证申请表》(附表1)报监理单位审核。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现场工程量签证申请表》进行审核,报建设单位施工现场代表。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项目施工现场代表按照审批权限,按照现场工程量签证工作流程(见附图1)在14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工程量签证申请表》的签署。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实施签证内容并办理《现场工程量签证表》(附表2):
(1)对于需实施前核量的项目:①施工单位编制《现场工程量签证表》,报监理单位初步审核,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②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国资基建处、施工单位共同参加核量、会签;③施工单位开始实施签证内容,监理单位进行检查验收。
(2)对于需实施后核量的项目:①施工单位实施签证内容,完毕后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②施工单位编制《现场工程量签证表》,报监理单位初步审核,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③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国资基建处、施工单位共同参加核量、会签。
第七章 工程量签证审批权限
第二十二条 估算费用增加5000元以下的工程量签证,由建设单位项目施工现场代表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对于估算费用增加在5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工程量签证,由国资基建处研究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对于估算费用增加20万元以上的工程量签证,国资基建处研究并报请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学院党委会审定同意后实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盲目变更签证或不按程序审批者,经核实一律按无效变更签证处理,并追究责任人相应的经济、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如本办法中相关条款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则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资基建处负责解释。
附件7: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基建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附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