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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办法

发布时间:2020-06-09    来源:计划财务处    阅读次数:26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避免资产流失,根据《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2号)和《甘肃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产处置范围及原则

第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条  学院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专业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它情形。

第四条  国有资产报废应符合以下情况:

(一)使用年久,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老化或损坏无法修复的;

(二)设备落后,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的;

(三)维修费用过高,超过或接近新购置费用或无法维修的仪器设备;

(四)由于自然灾害或重大事故损坏的。

第五条  学院资产处置按照先报批后处置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处置;对达到报废标准且能继续使用的资产,应当继续使用;经鉴定确已不能使用的资产,应及时办理相关报废审批手续;对已批复报废的资产应及时做好账务处理和处置工作。

第六条  学院国有资产的处置在学院授权的前提下,由国资基建处负责组织实施,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处置国有资产。

第七条  处置国有资产时,须经过原使用部门论证、专家鉴定或根据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强制性处置意见等最终形成资产处置评估报告进行处置。

第八条  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出售资产的价格和报废资产的残值确定,必须经讨论评估,采取集体定价、招投标等处理方式。

第三章  资产处置申报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九条  学院各部门拟处置国有资产应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固定资产处置申请(附件1),归口管理部门现场查看,初步确定处置方式后向国资基建处提交固定资产处置报告(附件2)

第十条  学院下列国有资产处置事项须经国资基建处组织专家鉴定,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由省财政厅负责审批。

(一)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二)交通运输设备的处置;

(三)规定限额以上其他资产的处置;

(四)跨部门、跨地区、跨政府级次无偿调拨资产;

(五)学院与其他单位联建、联营所形成的国有资产的处置;

(六)凡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或批量价值100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十一条  凡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或批量价值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资产,国资基建处组织专家鉴定,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二条  凡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或批量价值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资产,国资基建处组织鉴定小组进行现场鉴定,报学院领导审批后,报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其他不在上述规定范围以内的资产处置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手续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章  资产处置流程及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  学院一般在每年4月、10月定期进行资产处置,各部门要在每年3月底、9月底将拟处置的资产信息资料整理齐全,填写相关表格,并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国资基建处。国资基建处将按照程序进行报审并处置。

第十五条  国资基建处根据上级部门核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及有关资料,通知申报部门按流程办理相关手续,提交《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处置流程表》(附件3),要求一式三份,国资基建理处、计划财务处、申报部门各一份,并以此为依据调整资产、资金账目。

第十六条  无偿调出的国有资产,由国资基建处根据学院授权与接受单位签署赠送协议,根据核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和《赠送协议》进行调出。

第十七条  出售国有资产,由国资基建处聘请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格依照有关规定根据核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和买卖合同及收入单据等有关资料进行出售(购买方的确定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报废国有资产,由国资基建处组织有关专业技术部门对报废资产进行鉴定和评估,根据核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及变价收入单据等有关资料进行报废处理。

第十九条  报损国有资产,由申报部门报告资产损失的原因及对资产损失的责任者的处理文件,经有关部门技术鉴定,根据核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和经鉴定的资产损失报告文件进行报损处理。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及主管部门出具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和有关资料是调整学院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依据和原始凭证,国资基建处、计划财务处及申报部门应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学院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在扣除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相关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应认真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规范国有资产处置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避免各类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规定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部门和个人,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对使国有资产受到严重侵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并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资基建处负责解释。

 

附件1: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办法(附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