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公务卡使用及报销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省财政厅《甘肃省财政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省级预算单位已全面实施公务卡结算制度。现结合我院有关财务制度,特制定我院公务卡使用及报销管理细则。
一、公务卡日常管理
(一)我院教职工持有的公务卡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其使用范围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等。
(二)院教职工在公务支出中,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
费等5万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能满足公务卡受理条件的,均要使用公务卡进行刷卡结算。
(三)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持卡人应及时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四)公务卡具有一定的信用额度,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
用额度为2至5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最长56天的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透支消费有25天---56天的免息期(即:当月1—31日的累计消费,于次月25日前归还),透支取现金,每日按万分之五计息。
(五)公务卡及其密码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毁损后,由持卡人自行到发卡银行(建设银行安宁支行)申请补办及更换并及时告知财务资产管理处,由财务资产管理处通知发卡银行进行相关数据的更新。
(六)院教职工调离本单位时应及时对公务卡进行清账并交回公务卡进行注销,新调入本学院职工由财务资产管理处协助本人办理新的公务卡并在财务备注。
二、公务卡支付管理
(一)对差旅费、会议费、零星购买等公务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取得正式税务发票(公务结算时发票付款方为学院全称)、刷卡POS签购单(即消费交易凭条)等财务报销凭证和相关银行消费凭证,按财务报销审批程序办理财务报销手续。今后凡我院职工出差一律不再办理现金借款。
(二)原则上同一持卡人信用消费单笔不得超过2万元,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5万元。
(三)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
现金。确因特殊需要,应事前经过院长批准,并通知财务处。未
经批准的提现业务,提现手续费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三、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一)公务卡当月消费,次月24日为最终还款日,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最终还款日前10个工作日内,到财务处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二)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要求填写报销凭证,并附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及公务卡消费POS消费交易凭条(网络支付的,如在网上购买火车票的,要求打印相关凭证作为附件),经院长批准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财务人员登录公务卡支持系统,根据报销人提供的公务卡号、交易日期、消费金额和POS签购单流水号等信息,系统自动提取公务卡消费信息,财务人员查询核对公务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办理报销手续。
(三)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2、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3、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如差旅费补助等;
4、签证费、快递费、过路过桥费、市内交通费等目前只能现金结算的支出。
(四)不能使用公务卡的公务支出也可采用转帐支付,但转帐对象须是单位帐号。
(五)若遗失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的,持卡人可通过发卡行网点、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途径查询,并将获取的“交易时间”、“交易金额”、“交易地点”等信息在财务报销凭证背面证明。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所产生费用不予报销:
1、使用公务卡消费按有关财务管理程序应事先报批而未报批的;
2、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的内容不符的;
3、持卡人未经批准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的手续费;
4、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5、其他不符合本级财务管理规定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报经院长批准。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