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管力度,规范财政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主要用于学院重点专业、教育实训平台、科研平台和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公共服务体系、人才培养方案和创新团队等建设。坚持促进优势、突出重点、建立特色的原则,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水平,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提高教师整体素质。
第三条 学院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建立项目立项、申报、建设、验收、绩效评估和激励机制。对资金使用加强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估。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凡向财政部门申请专项资金,应就用款理由、计划规模、预期效益等事项填报专项资金申报表。属于年度预算安排的,由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一并申报;属于临时性追加的,由主管部门专项申报。坚持多渠道、多形式办事业的方针,对属于多渠道筹资合办的项目,在申报前,须先落实其他资金来源。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审批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各部门对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学院计划财务处应根据工作任务、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情况统筹安排。在审批时,应对申请项目的计划规模、实施条件、项目预算、预期效益等进行综合考察,按照“集中资金、重点使用”的原则予以核定,审定后向有关部门下达专项资金通知。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一)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及预算执行,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专项资金项目年度预算一经审定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调整。
(二)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项目年度预算应确保按期完成,如确因特殊情况当年未完成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津贴补贴、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捐赠赞助以及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四)专项资金项目建设单位、国资基建处、监察审计处、计划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应协同做好项目招投标工作。
(五)在项目实施中,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由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专项项目应统一纳入学院项目资源库管理。项目实施按类型实行归口管理,项目负责人应负责规划编报、院内申报、组织实施。教务处协同各系部负责教学实验平台和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科技信息处负责科研平台及项目资源库建设;国资基建处负责基础设施更新和重大项目建设;后勤处负责节能改造以及水电暖管网建设;信息工程系(网管中心)负责校园信息网络建设;图书馆负责数字图书信息资源和共享平台建设。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学院根据省财政厅要求,制定专项资金项目工作进度安排,按规划立项、项目评审、建设实施、考核评估等四个阶段分步实施。
第九条 规划立项。科技信息处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要求,结合学院近期及中长期发展目标,会同申报部门编制专项资金项目立项规划,开展调研工作,确定立项项目,编写立项方案。
第十条 项目评审和建设。各项目建设部门在项目立项审批后,进行总体建设方案的规划,按审批的建设年度和经费额度分阶段建设。总体建设方案由国资基建处负责,组织论证审核,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调整和完善,同时提出相应的配套条件,报学院领导审批。相关部门按照审批后建设小组填写的专项资金项目建设计划书进行采购和建设。国资基建处应该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管理和监督,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第十一条 考核评估。项目建设完成以后,由国资基建处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监察审计处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结算审计,并提交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项目以及配套经费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设置专门核算账户由专职会计按项目进行核算,各项目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建立专项资金台账,并视项目进度及时向计划财务处申请款项和核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国资基建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财务管理制度、预算管理制度、审计条例和政府采购合同等规定要求对专项资金项目的招标、实施、付款等环节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行监督评价制度,即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对其目标效益进行评价。监督评价的内容包括:建设部门是否按批复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是否对项目进行有效的管理、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和效益,跨年度的项目是否按照总体建设计划实施以及后续工作的完成情况等方面。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建设部门要总结实施情况,并编写项目完工报告。项目完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投资决算情况、任务完成情况、达到的目标效益、项目建设的主要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审计结论等。当年未完成项目要说明执行情况及原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号:
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项目立项报告书
项 目 名 称:
报 单 位: (公章)
负责人: (签字)
报 日 期: 年 月 日
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制
立 项 申 报 说 明
1、按照《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凡符合要求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科研、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及重大建设项目等,在编制支出预算时,均须由项目单位组织填制此表。此表一式四份,计划财务处、监察审计处、国资基建处和项目负责单位各留存一份。
2、本表是进行项目预(决)算、支付项目款项、项目考核验收的依据,应认真组织填写。
3、“项目名称”应按规范用语表述,如“…建设”、“…设备购置”、“…维修改造”等。
4、大型项目应附详细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报告一般由项目负责单位组织编制,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编制。
5、预算批复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按项目进度及资金需求情况填制《项目用款计划申请表》报计划财务处审批。符合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实行政府采购,其他符合要求的项目由学院国资基建处组织实施招标。
6、学院计划财务处对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会同监察审计处等有关部门从项目申报、立项、执行到完工进行全过程的监督。
一、项目实施的背景、依据及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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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实现的预期目标或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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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主要内容、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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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目支出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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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计划财务处意见 |
六、国资基建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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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监察审计处意见 |
八、分管院领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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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学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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