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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收费、退费管理制度(2015年)(试 行)

发布时间:2017-03-22    来源:计划财务处    阅读次数:273
 

根据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物价局、财政厅等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为规范学院收费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收费原则

1、学院所有收费工作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并接受广大师生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2、收费标准严格执行物价管理部门审批的标准,收取的各项费用必须符合财务制度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严格执行“统收统支”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

3、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向学生、学员征费及罚款。违纪收取费用除全额退还外,对当事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4、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向学生收费为名私设及变相私设小金库

二、收费项目管理

1、向学生收取的各项收费项目应由财务部门统一在校园进行公示。

2、学生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以及学员培训费等必须按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收费时应向缴费人开据非税收入统一收据,并建立财政非税上解专户进行核算。

3、向学生收取的代收费用严格按成本收取,执行“收支有据”和“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超收。

4、多种经营和对外承担服务性的收费属学院创收,其收费由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收取;按学院有关规定分配使用。有独立财务的二级核算单位按章程进行收费管理,并接受学院的监督。

三、退费管理

1、学生必须缴费后,(办理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出示经批准的贷款申批单)方可进行注册,注册后因各种原因退学、转学的,教材费、学习资料费一律不退。

2、凡因违法或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院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其学费、住宿费等一切费用不予退还。

3、入学1周内的新生申请退学并被批准的学生,全额退还学费、住宿费;超过1周至4周内的新生申请退学的本学期学费、住宿费全额退还一半,超过4周的按第6款执行;未发生的代收费予以退还。

4、单独招生的新生应在确认录取后,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内缴清第一学年的学费、住宿费(助学贷款的学生应提交经审批的助学贷款申请书),否则按自动放弃录取资格处理。

5、由五年一贯制转段入学的学生按在校学生进行退费管理。

6、个人(非身体健康)原因提出申请退学、转学或按学籍管理规定自动退学的各类学生本学年学费、住宿费一律不予退还。

7、由于学习成绩差,不及格科目已达到学籍管理规定的退学科目门数,并经学院研究决定予以退学的学生,本学期学费、住宿费全额退还。

8、因病或意外事故出现伤、残、死亡等情况(应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及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造成不能继续上学的学生,在校时间在学期开学10周内扣除本学期学费、住宿费的1/2后退还其余额;开学10周后本学期学费、住宿费不予退还。

9、学生在新学期放假前申请下学期走读经批准后,可免交下学期住宿费;新生在入学7日内提出走读申请,学期中途不再批准走读申请。

10、休学学生本学年已交清费用的,不退学费、住宿费,所交费用转入下一学年。未交清学费的必须交清所有费用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11、学生入校在第一学年内退学的应交回学院已支付的录取费。

12、学生应征入伍的应交清本学年全部学费、住宿费后方可保留学籍,退伍后继续学习时按休学进行学籍管理、插班学习;未交清学费的按自动放弃学籍处理学院,不保留其学籍。

13、学院所承办的各类成人继续教育学员的退费方式参照本办法执行。

14、短期培训学员所缴费用一律不退。

四、本办法由学院财务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学校200512月下发的《关于退学学生学费、住宿费问题处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二○一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