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是国家基本的教育政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是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内容,事关广大学生的切身利益。为确保各项资助政策能够落到实处,根据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所能募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学生需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根据有关部门设置的标准和规定的程序、以民主评议方式认定。学生在中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时,必须提交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证明自己的家庭经济状况。
第三条 本办法实施范围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四条 学生资助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按照工作程序规范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资助与育人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管理部门。学生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实施。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成立学生资助工作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等为成员,负责本单位学生资助的申请、审核、评议、上报等工作。
第七条 各班级成立学生资助评议小组,由班主任担任组长,主要学生干部、学生代表为成员,负贵本班级学生资助的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并具有广泛代表性。评议小组在每学年开学时成立,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学生资助的种类、内容及资金来源
第八条 按照国家规定,学校建立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师范生免费教育、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直招士官国家资助、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即“奖、贷、助、勤、补”的多元学生资助体系。
第九条 学生资助资金来源包括,财政专项资金、学校计提的学生资助挤占,应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条 国家奖助学金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关等方面全面发展,中央和地方财政出资设立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专项基金、银行贷款、社会捐赠等。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奖励对象为学习成绩佐异,杜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的品学兼优的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学生。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全日制学生。
(三)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全日制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支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借款人全额支付。
按照学生申办地点及工作流程不同,国家助学贷款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货款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种模式。我院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主,学生可自行向生源地国家开发银行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每人每学年的贷款额度规定为8000元,主要用于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中央财政利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设立的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资助项目,用于一次性补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校报到的交通费及入学后短期生活费。
第十三条 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I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第十四条 学生直招士官国家资助:从2015年起,国家对直接招收为士宫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
第十五条 学院奖学金:为激励学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奋发进取、在德、智、体、关等方面全面发展,学校设立学院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十七条 困难补助:通过“爱心红包”、“爱心车票”、“爱心寒衣”等多种形式发放的实物补助或生活朴助。对学生遭遇突发疾病或家庭成员发生意外等情况,临时资助的助学金或慰问金。
第十八条 校企助学基金学校与企业本同设立的校企助学基金,由全校师生、校友和企事业单位等爱心人士捐赠。可以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学费、生活费、小额创业经费等资助。
第十九条 社会捐助各级慈善机构、企事业单位通过奖学金、助学金等方式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各类资助。
第二十条 绿色通道学校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实行入学“绿色通道”制度,通过“绿色通道”审批后的新生,先办理入学手续,再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资助。
第四章 学生申请资助的程序
第二十一条 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在每学年开学初,首先通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认定办法详见《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取得受资助资格。
第二十二条 通过认定程序取得受资助资格后,学生本人按照学生管理部门下发的学生资助文件要求,视不同的资助项目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学生所在班级评议小组应按照相关要求对资助申请进行评定并将评议结果报送本教学单位学生资助工作组。
第二十四条 教学单住学生资助工作组对班级提交的评议结果进行审核。
第二十五条 学生管理部门将各教学单位推荐的名单提交学生资助工作。
第二十六条 财务管理部门依据学生管理部门提供的最终资助名单、资助金额,按有关程序发放资助金。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教学单位每学年对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对受资助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情况,一经核实,即取消其受资助资格,收回资助金。情况严重的,依据有关爆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第二十八条 受资助学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二的,取消其受资助资格:
(一)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和个 人生存状况;
(二)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
(三)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保留学籍等存在学籍异动情况;
(四)学习不努力,在学年内有2门(含)以上课程不及格;
(五)违法或违反校规校纪,受到法律制裁或学校纪律处分;
(六)有吸烟、酗酒、赌博、过高消费行为;
(七)经举报并由学生工作部门核实的其他不贫困或不诚信等原因应当取消受资助资格。
第二十九条 各教学单位应对经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进行实时关注,采取相应资助措施进行扶助,以改善其基本的学习和生活状况,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十条 各教学单位应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加强对受资助学生的诚信教育、感恩教育和杜会责任感教育,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公益活动、义务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引导学生诚实守信、自强自立。
第三十一条 学校鼓励获得资助的学生当家庭经济状况出现好转并超出学校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时,主动向学校提出停止资助。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补助资金落实情况的核查,纪检审计部门对学生资助金的评定、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学生管理部门应建立学生资助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向学校专题汇报资助工作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结合实际,重点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各类奖助方式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