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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7-03-22    来源:计划财务处    阅读次数:26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公务接待工作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制止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参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和《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接待主要指上级部门、上级领导、校外有关单位到学院(含学院各部门、处室、系<>等,下同)视察工作、检查指导、考察调研、合作交流、执行任务、出席会议、执行任务、学习交流、友好往来等公务活动的接待工作。

第三条 学院公务接待费实行“学校统筹、严格审批、预算控制、限额报销”的管理办法。公务接待费是指学院为开展业务活动和国际交流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

第四条 公务接待应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 公务接待活动原则上应由派出单位向学校提出正式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 以学院名义接待或承办重大活动,由学院办公室或指定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请示学院主要领导后,召开协调会(专题会)统筹安排,有关涉及部门单位应配合做好相应的接待工作。

第七条 公务接待活动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摆放鲜花、不铺设迎宾地毯。

第八条 公务接待应严格控制接待范围,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二章   公务接待程序和标准

第九条 公务接待程序

(一)审批。学院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严格执行登记制度。

学院层面的接待活动,由接待部门填写“公务接待审批表一”,经学校办公室审核,学院主要领导批示后,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协调安排。

院属部门负责的公务接待活动,由接待部门填写“公务接待审批表二”,经分管院领导批示,学院办公室备案,由学院负责接待的相关单位执行。

(二)报销。报销人员在报销时应在报销票据后附接待公函、接待审批表等资料;支付应当采用银行转帐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出现手撕发票,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三)第九条 本着“谁接待、谁负责”的要求,按照统一标准、对口接待、分工负责的原则,做好公务接待工作。公务活动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条 公务接待标准

(一)公务接送

原则上一般来宾不安排相应接送站,确因工作需要的由接待部门请示分管院领导后,由学院办公室统筹安排,校内公务接待用车应安排集中乘车,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二)公务住宿

凡因公来学院的宾客,原则上住宿费自理。一般安排在学院周边就近饭店,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三)就餐标准和范围

1、就餐范围。确因工作需要,学校层面原则上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 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 人;来宾超过10 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2、严格执行就餐标准,由学院院领导参加的接待用餐标准不得超过100 //次(不含酒水,下同)。酒水的费用不得超过用餐标准费用的30%。院属二级部门接待用餐标准不得超过80 //次。工作用餐应当尽量安排自助餐;桌餐应当以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高档酒水,不得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消费。

民大:学院院领导参加的接待用餐标准不得超过100 //次,院属二级部门接待用餐标准不得超过80 //次。

农大和政法:就餐标准(110/人·天)执行;不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农职院:一般便宴每人6080元;贵宾宴请每人120150元。

建筑职院:文件中未提标准。

3、就餐地点。原则上安排就餐地点应优先考虑学院教工食堂,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安排在外就餐的,因首选中低档餐馆就餐,不得安排至高档酒店就餐。

第十一条 禁止各部门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学校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和统筹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监察审计室负责加强对学校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并负责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务接待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公务接待信息登记及公开情况。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负责加强对学校公务接待费的支出和报销管理,对不符合规定实施接待以及报销单据不符合财务要求的,一律不予以支付或报销。

第十四条 学院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学院的公务接待管理规定,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违反本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对外接待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