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合理性,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我院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文件,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预算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
第三条 学院预算每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自每年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预算收入和支出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在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学院院长办公会是学院预算的负责落实执行机构,其职责是:审查和通过有关预算管理的规章制度;审查学院预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决算报告;调整学院预算方案;对全院预算管理进行监督。
第五条 学院院长全面主持学院的预算工作。分管副院长对院长负责,具体领导学院的预算工作,其职责是:审核有关预算管理的规章制度;向学院院长办公会提出预算草案并签署预算文件;监督学院预算的执行。
第六条 学院计划财务处是学院预算的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起草有关预算管理的规章制度;预算前期调研;编制学院预算草案;具体组织预算的执行;提出学院预算调整方案;定期或者不定期向院长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学院所属各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提供本部门经费预算以及计算依据,执行本部门经费预算。
第三章 预算收支的范围
第八条 学院所有非专项的收入均应纳入预算,其范围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学院事业收入、其他收入。
第九条 与预算收入相对应的支出均应纳入预算管理,其范围包括:教学支出、行政及教辅部门支出、科研事业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离退休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四章 预算管理与预算编制的原则
第十条 预算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指标控制原则。在学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学院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和使用学院的各项经费,同时划分预算指标管理责权,由学院和院内各部门进行分级管理,各部门对学院下达的预算经费指标进行统筹安排和使用,并通过制定各种项目指标,进行事先、事中和事后控制;
2.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即编制预算要积极稳妥,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不搞赤字;
3.大收大支原则。即学院的各种非专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总体预算,各项支出按经济性质、用途和内容进行归集,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坚持以下原则:
1.谨慎性原则。一方面对收入谨慎估计,凡是没有足够把握取得的收入,不应纳入预算;另一方面对支出采取紧缩控制,避免财务赤字。
2.相对稳定原则。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各部门的正常经费预算指标在保持上年额度的基础上进行微调。
3.项目预算原则。学院各部门预算要明确细分,并将经费预算到各个项目,同时按照项目实施预算管理。
第五章 预算编制的方法
第十二条 学院年度预算采取“二下二上”的编制程序:
第一步:由计划财务处负责向学院各预算责任单位布置预算编制工作。各单位根据预算编制工作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和发展需求提出本部门的预算建议报送计划财务处。
第二步:计划财务处通过分析、审核,编制学院年度预算建议草案,报经院长办公会审查、批准。计划财务处根据会议决定形成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并向各部门下达预算控制数。
第三步:各部门根据本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进行细化预算,并将细化预算上报分管院领导审定后报送计划财务处。
第四步:计划财务处按照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文件、各部门上报的经分管院领导审定后的细化预算再进行预算分配,报经院长办公会决定后由院长审批下达预算指标。
第十三条 学院相关部门在每年12月底前提供下一年度预算编制计划和数据,包括:
1.人事处、办公室、组织部等部门报送下年度有关人员经费计划、培训计划、人员引进计划、编外用工计划等;
2.教务处报送各系、部课时资料,实验实训耗材以及相关经费、教学仪器设备采购等有关计划;
3.国资基建处报送全院资产预算配置计划、重大项目建设计划、基建项目计划和大型维修计划等;
4.学生处报送在校学生人数和学生活动、公寓经费计划;
5.招生就业处报送招生和就业经费有关计划资料;
6.科技信息处报送科研项目和国际合作交流等有关经费计划;
7.后勤处报送后勤基本运转经费项目计划和维修计划;
8.继续教育中心报送成教教学和经费计划;
9.相关部门按要求报送有关计划。
第十四条 专项经费支出预算
学院预算安排的各项专项经费应编制专项经费支出明细预算。各专项经费使用部门需按学院制定的申报格式及要求填报,具体申报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执行部门、项目类型、项目负责人、项目申请理由与主要内容、项目支出明细预算、项目绩效目标等。
第十五条 编制预算时可设置一定数额的院级应急基金。
应急基金是学院为了解决预算执行中难以预见的急需开支、突发事件时,特殊开支而设置的备用资金,属于学院的机动财力。一般开支根据实际情况报院长审批使用,重大开支提交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上年度结余中,属于未实施完的专项结余的资金继续用于本年度该项目的支出,在编制预算时统筹安排。
第六章 预算的执行
第十七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在预算未下达之前,由计划财务处根据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情况先行安排支出。
第十八条 各部门必须强化预算意识,严格执行预算。各部门的日常公用经费实行包干使用,严禁超支;专项经费的使用需专款专用,不准挪用。
第十九条 计划财务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认真组织核算,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管,对无预算及变更资金用途的支出应予拒付;对学院的预算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和分析,及时向学院领导报告,并将具体情况通报有关经费使用部门。
第二十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建立预算执行查询系统,设立预算会计岗位,以便各部门随时查询预算指标和预算执行进度。
第七章 预算的调整
第二十一条 预算调整是指在预算年度内,学院事业有重大变化,对预算产生重大影响时,需对原定预算进行必要的调整,包括总额调整和局部调整。预算调整要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追加的支出要有相应的收入来源;减少收入时,要压缩相应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总额调整是指学院对原定预算收支总额的调整,审批程序同原定预算审批程序一致。
第二十三条 局部调整是指在收支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对部分预算的调整,包括追加预算、削减预算、预算项目调剂、动用不可预见经费(学院应急基金)等。
第二十四条 根据学院事业发展的需要或预算执行中出现不平衡需调整预算的,由计划财务处提出预算调整方案,报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需要进行预算调整时,应当列明预算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报计划财务处审查。对于必须进行调整的项目,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上报审议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第二十六条 计划财务处根据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变更相应的预算控制指标,以书面形式下达相关部门,并严格监督其对追加预算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七条 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机关追加、削减预算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当接到追加、削减通知后,计划财务处应及时向院领导报告有关情况。
第八章 预算监督
第二十八条 预算监督是对预算的编制、执行以及执行中的调整等活动进行监督,主要包括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合理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九条 学院教代会及全院教职工的监督,是学院预算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有效地实施监督,计划财务处每年向教代会作财务年度预算以及决算报告。
第三十条 审计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按照学院安排对预算的完整性、合理合法性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学院各部门认真执行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相关规定对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问责。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