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全省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甘价费[2006]309号
各高等学校,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公办高校(以下简称高校)收费管理,规范高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乱收费,维护高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解决高校办学中出现的新问题,保障学校、学生正常的教学及学习生活,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高校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等教育收费的内涵及管理权限
高校教育收费是指学校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高校教育收费项目的管理权限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教育部,其他任何部门、省级及省级以下政府均无权出台新的教育收费项目。高校教育收费标准,由省教育厅提出意见,经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省级以下各级政府及部门均无权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
省内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教育收费申报及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价费[2003]97号)规定。
二、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
高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三类。
1、学费:省内各高校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向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以下各类学生收取学费。
普通、成人、高等函授和夜大教育本专科(高职)生,预科生,专升本学生;第二学位、双专业、双学位辅修专业学位学生;各类国家没有安排财政拨款的研究生(包括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示范性软件学院工程硕士研究生,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硕士、博士研究生,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生等);以本硕连读、本硕博连读形式学习的本科阶段的学生;参加现代远程教育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各类学生;自费来华留学生;参加高等学历教育文凭考试、自考助学班、应用性自考大专班学习的学生等。
高校学费按国家和省上批准的标准执行。制定和调整学费,应由高校提出申请报省教育厅提出意见,经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高校学年制收费改学分制收费问题,必须严格按照《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甘价费 [2006]130号)规定执行。确需将学年制收费调整为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必须提前对学分收费进行测算,由省教育厅研究提出意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未经省政府批准,高校不得自行将学年制收费标准调整为按学分制收费标准。
外省高校与我省高校联合办学的学费问题,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我省同类学校的收费标准;省内各高校与国外院校联合办学在国内学习期间的学费标准严格按照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核定的学费标准执行。高校举办各类非学历教育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收费按有关文件执行(学费标准另文下达);各高校与中专联合举办各类大专班,收费主体为各高校或接受委托的中等专业学校的“3+2”班收费标准,3年中专学习期间,学费标准按照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核定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收费标准执行,2年大专学习期间的学费,由办学主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学生来我省高校接受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执行相同的收费政策。
省教育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相应措施,对缴费确有困难的学生采取适当减免学费等办法,帮助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要切实做好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认真执行国家关于资助贫困家庭学生的政策规定,建立对在校贫困学生学费减免机制并落实相关配套措施,必须保证学费收入中的10%用于资助贫困家庭学生。
2、住宿费:高校为在本校接受各类教育的学生提供住宿的,向学生收取住宿费。住宿费标准由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批准后执行。
我省核定的各类学生公寓收费标准中已包含卫生费、水电费、取暖费、电视收视费等,为最终收费标准。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在标准外加收任何费用,更不得收取任何性质的押金。学生寒暑假期间住宿不得再另行收取住宿费。学生住宿条件和标准应由学校统一安排,统一规定,严禁按学生出钱多少划分不同住宿标准。
学费、住宿费应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高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因故退学应参照本条执行。
3、考试费:高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或自行组织硕士、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专业硕士、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入学考试;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水平考试;成人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水平考试;网络教育学生入学考试;专升本考试;保送生测试;艺术、体育类学生入学专业测试;高水平运动员以及其他特殊类型学生入学测试;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简称cet);计算机等级考试(简称ncre);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简称nit);汉语言水平考试(简称hsk);中外合作举办的教育考试;来华留学生申请、注册和考试等招生入学报名考试(含笔试、复试或面试),可向参加考试的考生收取考试费。高校自行组织的其他考试不得收费。
高校考试费标准,国家和省上有明确规定的,按现行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省教育厅提出意见,报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批准后执行。
高校学生首次考试不及格的,可免费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再次补考的,可收取考试费或重修费。考试费和重修费标准由省教育厅提出意见,报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批准后执行。
招生录取费、高考录取通知书邮寄费等费用,应纳入学校办学成本开支由学校负担,不得向学生收费。
三、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用管理
(一) 服务性收费
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收取的相应费用。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不以盈利为目的、学生自愿、学生受益、有利于管理和学校成本补偿的原则。服务性收费应“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一并收取;严禁高校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高校提供属于正常教学活动必须的服务,不得向学生收费。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由学校提出,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确定。高校收取服务性收费的项目为:
1.上机(网)费:计时收取学生规定教学任务之外的计算机上机、上网服务费。
2.档案查询费:为已毕业学生查询其在校学籍、成绩等档案并提供书面证明收取的费用。
3.校园证卡工本费:高校首次为学生办理校园内使用的管理证卡,如学生证、借书证、毕业证、就餐卡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时,不得收取证卡工本费,凡各学校自行收取的一律停止收取。学生丢失、损坏上述证卡需要申请补领的,按成本补偿的原则可收取的工本费。
4.体检费:高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在校学生和新生进行体检和复查时可收取的体检费。
5.疫苗费:高校向学生个人注射疫苗收取的防疫费用(如甲肝、乙肝、麻疹疫苗和霍乱、肠道寄生虫预防治疗服药等)。
6.培训费:高校以学校或学院(系、所、中心等)名义,按照自愿原则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各类培训服务,向其收取的培训费。
7.资产使用费:高校的教学、科研设施、设备在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之外,向学生、教师和社会有偿开放收取的资产使用费。
高校的实验室、体育运动场馆、会议场所等非经营性资产的服务项目,以及附属医院等后勤服务部门的其他未定服务项目,如公共浴室,学生公寓、食堂的服务费等可按低于当地市场价格,补偿成本、非营利的原则由学校确定收费标准。技术服务、科研协作等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高校向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有偿服务的,也可参照上述规定收取相应的服务性费用。上述服务性收费标准另文下达。
(二) 代收费
代收费是指学校为了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前提下,为其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代收费由高校按成本收取,不得加价或盈利。高校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也不得在学生交纳学费时合并收取。代收费应 “随时发生、随时收取、多退少补、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高校代收费项目为:
1.军训费:新生军训服装费、军训期间在部队的伙食费、住宿费。
2.服装费:特殊院校及专业(如警校、医学专业等)统一专业服装的制装费。
3.公寓用品代购费:高校统一代购的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费用。此类用品原则上由学生自主采购,学校不得强行统一配备。
4.保险费:学生在校期间自愿购买的医疗、人身安全等保险费用。学校不得强制向学生代办各类保险。
5.户籍(身份证)办理费:学生办理户口迁移、身份证的有关费用。办理费按物价、财政部门制定标准代收。
6.普通话水平测试费:高校代为组织的普通话水平测试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规定的标准代收。
7.预收教材费:按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为学生代购教材,可按1学年或1学期预收代购教材费,不得一次性预收全部学习期间的教材费。教材费应在学年或学期结束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高校要加强对代办收费的管理,不得自行增加代收费项目。各高校要将执行情况及结果于每学期结束时报省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四、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成本监审制度。
高校在申报制定和调整学费、住宿费、考试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必须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学校教育成本调查审核工作的通知》(甘价成[2003]213号)要求,将学校三年的基本情况、收入情况、支出情况和生均培养成本一并上报。
五、高校教育收费实行公示制度。
学校要按照《甘肃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甘价电[2002]19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甘价费[2003]249号)等有关规定,在校园网、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及图书馆、学生食堂、办公楼等学生经常活动的地方,按收费公示的要求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减免政策及价格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予以公示,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未经公示不得收费。各高校不得将向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申报但未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并向学生收费。对缴费确有困难的学生应适当减免学费,并在招生简章中对减免政策、资助措施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