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审批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甘交院字[2017]30号
关于印发《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审批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学院各部门:
根据省教育厅要求,制订了《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审批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经2017年2月27日学院党委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审批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2月28日
附件 :
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审批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17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外厅[2016]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省委办公厅《甘肃省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甘办字[2016]62 号),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明确职责、规范程序、提高实效,实施导向明确的区别管理,支持广大教学科研人员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提高学院的办学国际影响力和学术水平,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公临时出国是指以执行公务为目的,出访时间在90天(含)以内,出访国家(地区)、出访路线等均有严格规定的出国活动。
第三条 因公临时出国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有关团组务必严格执行中央关于“总量控制、计划管理”的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分工确定出访人选,出访单位、出访目的与出访任务必须与出访人员的身份和业务范围一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有审批权或按照规定由上级机关审批,但仍需办理校内有关手续的因公临时出国任务。
第二章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五条 因公出国归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职责:
(一)学院党委对本院的外事工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
(二)学院组织部(人事处)负责本院中层以上干部及上级有关部门公派出国项目、单位公派项目和在职教职工90天以上出国的申报审核、备案工作;
(三)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教职工90天(含)以内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审批与办理工作;
(四)学院科技信息处负责管理使用科研经费出国的审核工作;
(五)学院计划财务处负责因公出国预算的审核及经费核销;
(六)学院监察审计处负责出国纪律检查及监督工作;
学院有关部门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三章 申报材料和程序
第六条 办理因公临时出国手续应准备以下申报材料:
(一)真实有效符合办理签证要求的邀请函,邀请单位应业务对口、级别对等,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
(二)《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申请表》;
(三)《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
(四)《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和人员信息公开公示表》;
(五)《因公临时出国任务预算审批意见表》;
(六)其他办理签证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办理因公临时出国任务的审批程序:
(一)学院领导因公临时出国计划须报学院党委审核同意。根据上级规定,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因公临时出国需报请省教育厅审批;
(二)学院因公出国人员需通过组织部(人事处)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经学院党委研究同意后,由院长签批。
第八条 办理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程序:
(一)在办理因公出国任务审批的同时,拟出国人员应填写《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由所在部门签署明确意见;
(二)按照人事行政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现职中层以上干部报组织部备案,在职教工(含社会用工)在人事处备案。
第九条 凡学院有审批权的因公临时出国任务,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完成审核后办理任务批件或任务确认件;凡学院无审批权的,在完成院内审核程序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按照有关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批复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应在出国前60天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甘肃省外事侨务办公室申办因公护照及签证,确保按时完成出国手续。
第四章 出访管理
第十一条 因公临时出国实行预报审批制度。各部门应认真做好年度因公临时出国组团计划,并于每年10月30日前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预报下一年度出访计划,以便安排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因公临时出国实行公示制度
(一)凡学院因公临时出国项目与人员,均要在本院校园网上公示。
(二)公示内容:团组全体人员姓名、部门和职务,出访国家(地区)、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经费预算等,公示情况须在《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因公临时出访人员申请表》所在部门意见栏中注明;未按规定公示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不予受理,计划财务处不予核销相关费用。
(三)为加强出访绩效管理,出访人员回国后,应认真撰写出访总结报告,1个月内在学院网站上公示出访总结报告,同时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书面材料存档;
(四)公示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因公临时出国实行量化管理制度
(一)严格控制出访次数。学院领导因公临时出国次数严格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相关规定执行,外事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
(二)严格控制出访团组人数、出访国家(地区)数和在外停留天数。出访团组人员构成须坚持少而精的原则,符合任务需要,总数不得超过6人,严禁组织“团外团”或拆分团组。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下同),在外停留不超过10天(含离、抵境当日,下同),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1国不超过5天;出访拉美、非洲等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出访3国不超过11天,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上述出访团组人数、在外停留时间均为最高限量,不应理解为必须用满。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地区)和互免签证国家(地区)。
(四)双(多)边机制性磋商谈判、执行外交特殊使命、应对海外突发事件、参加体育比赛、文艺演出或宣传展览活动及培训团组等的人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并根据任务需要和人员身份从严控制。
第十四条 同一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得同时出访。
第十五条 凡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和个人均应持因公护照并办理因公出国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对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实施区别管理
(一)学院教学科研人员指学院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含退休返聘人员),以及在学院、系部和院属科研部门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
(二)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相关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团组与个人的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三)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下列特殊情况可持普通护照出国:
1、多项出访任务交集,无法持因公护照按期办理签证的;
2、持普通护照因公长期出国期间需赴第三国(地区)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
3、带队参与学生海外交流、实习的;
4、外交专项工作的。
持普通护照出国,应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部(人事处)审核,提交《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持普通护照因公临时出国申请表》,不得事后补办。
(四)对确需临时安排但未按年度计划报备的学术交流合作,应在个案报批时说明理由。
第五章经费和护照管理
第十七条 学院组团因公临时出国、院领导出访费用由学院经费列支,其他人员出访费用由其所在二级部门预算经费列支。
第十八条 计划财务处应严格根据出国任务经费预算,按上级财政部门制定的因公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及开支范围核算出国费用。出国人员报销时,应提供出国任务批件和护照等证件(包括签证、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费用明细单据。计划财务处按照批准的人数、天数、路线、公务活动情况、经费计划等进行核销,不得核报与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
第十九条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必须在回国抵境7天内将因公护照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保管。
第六章外事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条 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从严组团并指定工作能力强、富有经验的人员担任出访团团长。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团长应当对出访团成员进行出国前教育,并对出访团组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维护党和国家、学院利益,不得做有损国格、人格和学院声誉的事情。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因公临时出国性质和任务,严格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归口管理部门,对出国团组及人员的申报事项,各级负责人要严格审核把关。
第二十三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应会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等部门定期组织联合检查。对以因公临时出国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等违规违纪行为,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追究责任,并依规依纪惩处。对因管理不善、滥用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部门与人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须严格遵守涉外活动保密守则,不得泄露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凡涉及学院教学、科研、管理中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带(寄、传)往境外。对违规泄密者按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