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户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师生户籍管理工作,保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甘肃省兰州市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户籍管理规定》。
第二条 保卫处是学院集体户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任务是:负责学院集体户口的迁移、管理,协助公安机关掌握学院户籍变动情况和办理其它有关户籍事项。
第二章 户口迁入
第一条 被我院录用的教职工和录取的学生,根据当地政策与户籍管理规定,自愿迁户至我院所在地。(省内外均可不迁,无强制要求。)根据兰州市公安局要求,仅限于新生第一学年可将户口迁入学校,过期不予受理。
第二条 凡办理落户的教职工、学生必须在户口迁移证有效期内交保卫处,由保卫处协助向公安机关申报落户,逾期不予办理。凡聘用、分配、调入我院的教职工,户口迁入凭人事处报到单、户口迁移证和本人身份证到保卫处办理落户手续。
第三条 入学时要求办理户口迁移的,须有新生户籍所属地户口登记机关为新生开具的户口迁移证。户口迁移证与录取通知书上的姓名须一致,且个人信息清晰齐全无误,迁移证右下角有开具地公安机关落款公章。
第四条 学生自报到之日起30日内不上交户口迁移材料的,视为本人放弃落入我院集体户口的权利。公安机关不受理学生跨年度落户审批。
第五条 学生户口迁入我院后除毕业、退学、转学外,公安机关不受理其它原因的中途迁出。
第六条 因转学办理户口迁入学校的,须有高校主管部门批准的转学文件方能办理。
第七条 户口迁移证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籍贯、出生地、身份证号码等内容齐全、准确、清楚。
(二)籍贯、出生地应写明省(市)、县(市)。
(三)迁移证上字迹必须是电脑打印,清晰可见,如有涂改应加盖当地公安机关户籍专用章。
(四)所持迁移证的户籍专用章、骑缝章必须清晰可见。
第八条 师生户口均由学院保卫处统一管理。其它应当入户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户口迁出
第一条 毕业生离校后自行办理户口迁出,凭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办理。
第二条 毕业生续读专升本,需将户口迁至新考入学校的,持考入学校所发录取通知书和提供户口迁入地址办理。
第三条 未毕业需要迁出户口的:
1、在校期间转学的,可持高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迁出手续。
2、在校期间因故退学,需将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的,凭学院批准文件、身份证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3、在校期间因故开除,需将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的,凭学院处理文件、身份证办理迁出手续。
4、在校期间因个人原因提出将户口迁出的,以提供户口接收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准迁证》为准。
第四条 凡重新改派的毕业生,凭本人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改派后新的《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派出所办理改签手续。
第五条 教职工在市区已购住房的,须将户口迁移至本人住房所在地派出所单独立户。
第六条 教职工离职或调离我院的,办理离校手续后须到保卫处办理户口迁出。离职或调离我院不办理户口迁出的,将不对该户口办理除迁出以外的其它业务。
第七条 委托他人办理户口迁出的,被委托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全部材料办理。
第八条 户口迁出后要严格按照户口公安机关规定的有效期内到迁往地落户,逾期后果自负。
第四章 户口注销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持“户口注销人员”的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和相关证明材料到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一)参军入伍前持《入伍通知书》办理;
(二)被判刑的按司法机关通知办理;
(三)死亡的凭医院和公安机关的《死亡证明》办理;
(四)下落不明超过一年的,由家属申请办理;
(五)其他需要注销户口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户籍卡管理
第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校学生、教职工,可借用或复印户籍卡:
(一)办理出国(境)手续、身份证、结婚登记、购房贷款、公证等;
(二)应届毕业生借用户口,在规定时限能够归还的可以借用。
第二条 使用户籍卡的手续和时限:
(一)学生借用户口,凭本人学生证、身份证到保卫处办理借用手续。
(二)教职工借用户口,凭本人身份证到保卫处办理借用手续。
(三)借用户籍卡限7日内归还,因个人原因造成户籍卡丢失或被他人盗用,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其本人负责。
第三条 户籍卡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借用人员必须做到:
(一)保持卡片清洁、完整;
(二)不得擅自涂改或增减内容;
(三)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四)如遇不慎遗失,应立即登报挂失,并到保卫处办理相关手续。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