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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有关语言文字的规定(摘要)

发布时间:2018-09-06    来源:保卫处    阅读次数: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二条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