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法律法规 /正文

甘肃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

发布时间:2018-10-02    来源: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保卫处    阅读次数:25

甘肃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

第六条 省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核发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和汉字应用水平等级证书。

第九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公务活动用语;

(二)幼儿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和校园用语;

(三)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的播音、主持、采访用语,电影、电视剧及话剧用语,汉语文音像制品用语;

(四)公共服务行业直接面向公众的服务用语。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名称、公文、公务印章的用字;

(二)幼儿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和校园用字;

(三)各类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标语、会标、广告、告示、招牌的用字;

(四)汉语文出版物的用字;

(五)影视、舞台字幕和网络用字;

(六)地名、公共设施的名称用字;

(七)商品包装和说明用字;

(八)公共服务行业的服务用字。

前款第三、六项规定的用字,需要使用外国文字标识的,其地名、专名和通名部分应当使用汉语拼音拼写。

第十四条 汉语拼音和标点符号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规范和标准。

备注:关注第614条(语言方面),第911条(文字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