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公告通知 /正文

甘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5-15    阅读次数:52

甘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实施意见》,结合当前全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以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本质安全”的内生机制为目标,以责任体系全覆盖、风险管控全链条、隐患治理全闭环、依法治安全领域为抓手,全面提升生产经营单位自主安全管理水平和源头事故预防能力,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有效压减较大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可靠的安全保障。


二、主要任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遵循“三管三必须”原则,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对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自觉把落实主体责任贯穿到生产经营全过程。


(一)筑牢依法治安思想根基,提升全员安全法治素养


1.推动法律法规标准常态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要紧密结合生产经营活动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学习纳入日常管理,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法治宣传和学习教育,不断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法治意识,确保从管理层到一线员工都能及时知晓、准确理解自身的法定权利与义务。


2.强化主要负责人法治引领作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将依法治安理念融入企业战略决策和日常经营管理各环节,坚决杜绝“重效益、轻安全”行为,切实守住法律底线和安全红线。


3.确保规章制度动态合规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定期评审与持续修订机制,密切跟踪并获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制修订动态,确保本单位各项安全生产规定始终与现行有效要求保持一致。


(二)扣紧安全生产责任链条,实现压力层层传导


4.强化首要责任落实。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实际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的人员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要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安全生产职责,亲自推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投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应急救援预案、事故报告等各项制度的建立和落实。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每季度至少带队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检查(高危行业领域每月至少一次);每年按照规定必须及时向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自觉接受监督。管理层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管理职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应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好安全生产监督、协调等职责。


5.健全全员责任体系。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从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车间(项目)负责人、班组长到每位从业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制应具体、清晰,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责任内容、考核标准,实现“一岗一清单”。劳务派遣、灵活用工、实习人员等要纳入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履行同等安全责任。责任制清单应在醒目位置长期公示,接受全员监督。


6.强化安全生产履职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内部监督与评估机制,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纳入考核范围。对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应急抢险等方面表现突出或做出重大贡献的,可结合实际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给予相应奖励;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或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理。鼓励高危行业领域探索建立覆盖生产经营全过程的安全责任记录与追溯机制,推动责任落实闭环管理。


(三)夯实安全管理基础保障,筑牢事故预防前端防线


7.足额保障安全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开设专门账户或单独列支,专款专用。安全生产费用投入重点应集中于安全设施设备更新维护、重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安全教育培训、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改造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方面。企业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要对安全投入计划的制定和执行负责,严禁因成本压缩而削减必要安全投入。


8.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工作时,生产经营单位要予以配合,如实告知保险合同中明确的重要安全事项,对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保险费用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获得的经济赔偿,不影响投保单位与其从业人员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9.配齐配强管理力量。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总监。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


10.完善制度规程体系。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和风险特点,建立健全覆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会议、投入、培训、风险管控、隐患排查、危险作业、外包外租、应急管理、事故报告、奖惩等制度。为每个岗位、每台(套)重要设备制定具体、可操作的安全操作规程,明确操作步骤、风险告知、应急处置和禁止事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定期评审,切实强化变更管理措施,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前,必须完成修订或重新制定。


(四)构建双重预防长效机制,推动安全管理关口前移


11.精准开展风险分级管控。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科学确定风险类别和等级,并逐一落实管控措施、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对辨识出的重大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要建立专门档案,实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包保责任制,强化日常监测监控。风险辨识评估结果和管控措施应在相应岗位、区域公示,强化员工风险意识。


12.深化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生产经营单位要强化主要负责人组织全面排查、科学排序、有效排除事故隐患的法定义务,推定建立并落实从班组每日排查、车间(部门)每周排查、厂级每月综合排查的常态化隐患自查自改机制。要对照各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定期开展针对性排查。对排查出的所有隐患,要建立台账,实施清单化管理。一般隐患要立行立改;重大事故隐患必须由主要负责人亲自组织制定并实施专项整改方案,按照“五定”要求,实现闭环管理。鼓励企业建立内部事故隐患报告奖励制度,激励从业人员主动排查、报告身边隐患。


(五)抓实关键环节安全管控,坚决守住重点领域防线


13.严格危险作业全过程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对动火、进入有限空间、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爆破、吊装、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大型检维修等危险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作业审批许可制度。作业前必须进行风险分析,制定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作业时必须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全程监护,确认安全条件,向作业人员详细告知危险因素、安全措施和应急方案;作业后要清理现场,做好记录。严禁无审批、无监护、无安全措施的危险作业。


14.加强外包外租活动统一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时,必须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资质、条件和专业能力进行严格审查。必须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要将承包、承租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施统一标准、统一培训、统一协调、统一检查,严禁“一包了之”“以租代管”。


15.规范新建改建项目管理。生产经营单位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项目,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须经有关部门审查,项目竣工后需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六)提升全员安全能力素质,夯实安全生产人才基础


16.抓实“关键少数”能力考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依法参加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高危行业领域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经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17.强化全员安全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包括劳务派遣、实习、外包作业人员在内的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岗位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置措施。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一律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


18.规范培训档案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包括委托培训情况在内的全部培训信息(时间、内容、人员、考核结果),实行“一人一档”,按规定长期保存。采用电子档案的,其生成与管理应确保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七)强化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有效应对突发事件


19.完善应急预案体系。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本单位风险特点,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及时修订。预案应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应急组织、程序、措施和资源保障。应急预案应按规定报送备案,并向全体从业人员公布。


20.加强应急准备与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兼职救援人员。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高危行业每半年至少一次),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持续改进。


21.规范事故报告与处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科学有效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必须依法依规,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事故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要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及时启动举一反三机制和警示教育制度,全面落实各项整改措施。省属国有企业集团必须建立事故处置管理制度,及时掌握信息、组织救援、调配资源、报告情况。


(八)突出重点行业安全管理,强化风险精准防控


22.严格高危行业安全管理。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金属冶炼、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行业安全标准,强化重大危险源管控,严禁违规作业。


23.细化人员密集场所管控。宾馆、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必须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定期开展消防演练。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管理单位应对区域内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


24.加强旅游及新兴业态管理。旅游景区等经营单位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核定并公示最大承载量。高空、高速、水上、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运营前必须对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行业特点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和劳动防护。


三、保障措施


(一)提升监管执法效能,保持高压严管态势。严格分类分级和属地监管,科学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聚焦重大隐患、关键岗位、重点环节开展精准执法。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依托“久安”大模型,推广运用人工智能“应用场景”,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效能。强化跨部门联合检查,促进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严格落实“一案双罚”,对严重失信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对非主观故意、首次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依法可采取责令改正、批评教育等措施。


(二)严格事故调查处理,强化警示教育作用。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处理,把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作为调查重点,倒查安全投入、制度执行、风险防控、培训教育、应急管理等方面问题。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健全事故教训汲取机制,通过现场警示会、通报案例、制作警示教育片等方式,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推动同类问题举一反三整改。


(三)优化指导服务水平,助力企业提升管理能力。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组织安全生产专家、技术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咨询指导,帮助中小微企业破解安全管理难题。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引导企业建立自主管理、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体系。鼓励保险机构为投保单位提供优质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搭建企业间交流平台,推广先进管理经验和技术手段。


  (四)构建社会共治体系,营造全员参与浓厚氛围。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结合“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开展普法宣传“五进”活动。完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机制,畅通“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举报渠道,严格保护举报人。支持各级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与安全生产民主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曝光典型违法案例和重大隐患,宣传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参与安全、监督安全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