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基建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校基本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根据国家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在校园范围内从事基本建设、改扩建及维修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是安全文明施工的责任主体,对其施工、监理范围内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负责。
第四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派驻的现场管理人员要对安全文明施工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严格按照住建部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组织施工,防止安全事故和不文明行为的发生。
第二章 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
第五条 施工现场四周围墙高度设置应不低于1.8米,在主要路段工地施工的围墙应不低于2.5米。围墙须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全封闭,并建有门卫。围墙应与周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以预留消防通道。围墙及门卫材料要坚固,做到稳定、整洁、美观。
第六条 施工现场进口处必须设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五牌一图”(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制度牌、安全生产制度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图),现场要张贴安全标语,危险部位处必须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夜间有人经过的坑洞等处应设红灯警示。
第七条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责任心强的值班人员,实行封闭式管理。非现场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第八条 现场施工人员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同时现场应储备一定数量的安全帽,以便供临时使用,安全帽要符合GB 2811-2007《安全帽》要求,安全帽的选用要符合GB/T 30041-2013《头部防护安全帽选用规范》或国家现行最新标准规范。
第九条 主要出入口和通道口应设置有顶盖的安全防护设施,临近道路和其它建筑物的外墙立面或有其它要求的外墙立面应采取封闭施工。
第十条 现场施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和规范要求,严禁违规操作。
第十一条 加强现场成品保护和周边环境保护。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成品的安全责任主体,要有专人负责,建设单位应予以协助。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不得破坏周边环境。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道路和材料堆放场地必须硬化,保证排水通畅、现场无积水。
第十三条 施工材料、机具及设备应按平面布置图合理摆放在施工现场内,不得混合堆放,且标识正确、清楚。易燃易爆及危险品要严格按规定分类入库管理。施工材料、施工用机具与设备,均不得随意摆放在场外。
第十四条 对于单体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其道路必须畅通无阻,现场出入口处道路必须设置车辆冲洗槽、沉淀池,配备冲洗设备。出入车辆必须冲洗干净,保证车辆不带泥土上路。对于难以保证车辆不带泥土上路的工程,施工单位要派专人及时清扫、清洗路面,保持路面整洁、干净。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的建筑废料和垃圾要及时清除,做到工完料尽场清。严禁未经批准随处乱倒建筑废料和垃圾。
第十六条 生活区必须与施工作业区分离。正在施工的工程不得用作施工单位人员宿舍、项目部办公室。工程完工后应将生活临时用房场地清理干净。暂设区必须配备充足的、合格的消防器材。宿舍区严禁使用违禁的取暖方式(电炉子、煤炉、电褥子、小太阳等),防止电路失火和煤气中毒。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要采取防粉尘、防噪音、防灯光措施,严禁在施工现场焚烧有毒有害物质,一般不得在晚上10点至次日凌晨6点时段内施工。特殊施工情况须经国资基建处批准,并由施工单位报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应制定防火制度,落实防火责任人。施工单位要认真贯彻“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配足必备的灭火器材,提供充足的消防水源,并修建临时休息室,在明显处张贴“禁止烟火”警告牌。加强现场安全检查,尤其检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存放、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自冲式男、女厕所,严禁作业人员随地大小便。厕所要安排专人打扫,并定期消毒。
第三章 安全文明综合治理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的所有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我校的校纪校规。各施工单位应定期对其职工进行安全文明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文明管理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保卫和文明管理措施,落实责任人,坚决杜绝不安全和不文明行为的发生,严禁打架斗殴、赌博、行窃等。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人员生活区管理。生活区的食堂、厕所与垃圾箱应保持一定的距离。生活区与现场作业区相邻时,场内须设置带盖的垃圾桶。生活垃圾与建筑垃圾应分开堆放和处置。100人以上食堂应设置隔油池。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加强施工人员宿舍内用电管理,宿舍内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所有车辆在校园内行驶时限速5km/h,不得鸣号。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资基建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