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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和保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6-15    来源:计划财务处    阅读次数:7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院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及保修工作,完善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及保修监督机制,确保基建项目质量合格、按时交付,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及保修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是指由国资基建处代表学院协调、组织、参与的对单项工程和全部工程竣工的验收;所称保修是指国资基建处监督、协调基建工程施工单位在保修期内履行保修责任的工作。

第四条  国资基建处在组织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及保修工作中必须做到标准严格、程序规范、档案完整、接受监督。

第二章竣工验收

第五条 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合同内全部工程内容,由国资基建处协调监理单位组织工程初验,使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第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质检证明和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七条  项目专项验收包括规划验收、竣工档案验收、消防验收、人防验收、节能验收、绿色环保、分户验收、安全验收、竣工验收等。

第八条  施工单位整理竣工资料形成的工程竣工档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规定,由国资基建处负责向学院档案馆归档。

第九条  施工中,国资基建处应及时会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消防分项工程进行全面自检。自检合格后,应及时委托消防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报主管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全部资料均应备案归档。

第十条 人防工程验收由国资基建处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人防相关部门共同参与。人防工程验收,要求对具有人防设施的建筑工程进行工程人防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及时备案归档。

第十一条  项目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在正式验收前7天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进行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参加下,由国资基建处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及相关分包单位共同参与。各参与方的验收意见、分部工程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将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十二条  申请参评的项目,其申请、验收及评选工作由施工单位根据国家的有关具体规定组织进行,国资基建处应积极参与并给予大力协助。

第三章  项目保修

第十三条  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我院基建项目均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向国资基建处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出具质量保修书、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基建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十四条  保修期按国家规定的质保期执行。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

3.供热系统保修期为两个采暖期。

4.电器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

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学院国资基建处与施工单位约定。

基建项目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项目质保期内属施工质量问题的,由国资基建处督促施工单位维修。低值易耗品、人为损坏及使用不当造成的使用障碍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

第十六条  在保修期间,国资基建处应积极主动对所负责的项目进行回访检查,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认真执行工程合同所约定的保修条款,并按照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所规定的保修期限及内容,切实做好保修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时,国资基建处将责成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如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国资基建处可另行安排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接替维修,并依照合同扣减原施工单位的保修款。

第十八条  保修期满后,由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工程保修期满申请,经使用部门和国资基建处签字同意后,作为工程尾款支付和工程保修期结束的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资基建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