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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6-15    来源:计划财务处    阅读次数:4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确保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防止资产流失,保障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和资产管理工作切实有章可循,现根据《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2号)和《甘肃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是指学院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被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院的资产,学院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它经法律确认为学院所有的资产。学院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部门分工

第四条  学院的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国资基建处是我院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代表学院行使资产所有者的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学院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并组织监督实施。

(二)负责学院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登记、统计、评估、检查等产权管理工作,明晰学院内部产权关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账册,负责全校资产账、卡管理;按照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部署或学院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产核资工作。

(三)负责全院教学、科研、行政等方面设备、办公家具以及大宗批量物资的采购、验收、登记、报废、报损、审定等工作。

(四)调查研究学院各类资产的现状和变动情况,监督各类资产的使用情况。

(五)参加基建项目的竣工验收。

(六)负责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审批、监督和检查。

(七)负责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上级主管部门和业务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及时完成上级部门要求的统计报表工作。

第六条  学院办公室、教务处、科技信息处、计划财务处、后勤处、信息中心、图书馆、保卫处、学生处,党委宣传统战部、校产办(资产经营公司)为学院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其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资产。

学院办公室:负责校名、校誉、商标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使用和考核。负责交通运输工具的调度和管理。

教务处:根据学院教学工作需要,制定实验实训室建设发展规划及实验实训室设置、调整、撤销论证;制定实验实训室建设经费预算和分配方案;负责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

科技信息处:负责专利权、专有技术权、著作权(版权)等无形资产、科研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

计划财务处:负责资金计划、分配、核算工作,建立健全现金、各种存款及有价证券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清理结算应付、暂付(预付)款项和短期投资,避免呆账、坏账。

后勤处:负责办公家具、校园环境、水电暖等生活设施、房屋及构筑物的确权、土地的确权管理工作。根据后勤管理工作需要,提报后勤维修工程所需资金预算方案,并监督执行。

信息中心:负责校园信息化建设类项目、行政办公设备及耗材的日常管理。

图书馆:负责图书文献、音像及其它电子版资料及数据库资源等方面的管理。

保卫处:负责消防、安防等设施的的管理。

学生处:负责学生公寓设施及新生被服装具的管理。

党委宣传统战部:负责校园文化建设类设施的管理。

校产办(资产经营公司)负责经营性资产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经营性资产对外服务政策,负责收缴经营性资产对外服务应缴管理费和条件配置费,维护学院主体享有的对各类资产的收益权。

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学院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二)负责提报归口管理资产的年度购置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归口管理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根据使用部门申请,参与资产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建议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

(三)负责归口管理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设置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检查指导使用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系(部、中心、处、室)为二级管理部门,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并实施日常管理,负责贯彻执行学院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规定。各部门设置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责任到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院有关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制度;

(二)登记有关的国有资产明细账簿,建立资产使用卡片,做到账、卡、物相符,确保占有、使用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

(三)提出资产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处置申请;办理本单位资产的增减变动手续;

(四)定期检查并报告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日常使用情况。

第三章  资产的登记、使用

第八条  资产的登记包括:学院作为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取得占用国有资产法律认可的行为;学院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或实体进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学院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内部各行政部门和直属单位占有、使用各类资产的情况进行调查、统计,以确认占有、使用关系,落实管理责任的行为。

第九条  学院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接受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组织的“产权登记”检查。该项工作由国资基建处会同后勤管理处等有关部门执行。

第十条  国资基建处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学院资产状况进行清查登记,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通过界定资产所有权,维护学院主体对各类资产的收益权,防止发生侵占和变相侵占国有资产的现象,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确保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一条  国资基建处及各归口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资产投入配置办法,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不合理占有、使用学院资产的现象,要进行认真清理和必要的调剂,做到定额配置,超额部分有偿使用。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资产主管部门有权调剂处置。

第十二条  学院各部门购置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珍版图书,或大宗一般设备仪器、材料以及进行基本建设、大型修缮等,都应当制定年度计划,组织考察论证,严格执行采购程序,实行购建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第十三条  对固定资产及存货的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验收、入库、借用、领用、保管制度以及修缮、养护制度和使用情况档案以及损失赔偿制度。

第十四条  对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对使用学院名称(简称、字样)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个人及校内各单位、团体、个人,应严格审查资格、资信,逐一登记,并定期检查清理。对损害学院权益的,依法收回使用权。

第十六条  个人工作变动时,必须到各归口管理部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由各部门定期统一上报国资基建处备案。

第四章  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协调处理

第十七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要处置资产(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应向国资基建处报告,凡申请报损、报废资产需经学院鉴定批准,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一次性资产处置的额度在主管部门规定限额以上的,经国资基建处审核、学院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一次性资产处置的额度在主管部门规定标准以下的,经国资基建处审核,报学院审批。

第十九条  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央国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一条  资产纠纷的协调处理由国资基建处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处理工作按国家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产权纠纷协调处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资产的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院各部门对所占用学院资产的状况要定期做出报告(报表和分析说明)。

第二十三条  学院资产报告的报表格式、内容要求及报告时间,由国资基建处按照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学院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统一制定。

第二十四条  资产报告要对资产的变动、结存情况和使用效益做出分析说明,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

第二十五条  学院资产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汇编本部门所管理资产的有关报表及分析说明,国资基建处汇总,向学院领导报告,作为编制学院资产汇总报告的依据,为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及编制学院财务预算提供决策依据。

第六章  责 任

第二十六条  占有、使用学院资产的各部门、各单位都负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应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二十七条  国资基建处和各归口管理部门,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院将追究其责任:

1.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资产造成损失,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第二十八条  学院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资基建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学院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不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2.未履行职责,放松资产管理,造成严重损失的;

3.对所管辖资产损失情况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4.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随意处置资产的;

5.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6.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不收缴资产收益或变相降低收益的。

第二十九条  资产管理部门以及占有、使用资产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资产严重损坏和丢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资基建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