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云采购”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贯彻执行国家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针对学院采购项目多、资金使用量大、零星低值采购急等实际情况,学院探索 “互联网+采购”模式,建立“云采购”平台。为加强“云采购”平台供应商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廉政建设,创造开放、公正、透明、丰富的采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及《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批量集中低值易耗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云采购”平台是指以互联网为基础,充分运用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以学院采购电子化交易和管理为重点,涉及学院采购全流程、各领域、多用户,集学院采购网上交易、网上监管、网上审批、网上报销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云服务平台。
第三条 按“开放式平台、共享式资源、透明化操作、数字化管理”新模式,“云采购”平台物品采购分办公用品采购、“实验、实训等易耗品采购”和“后勤物资采购”等模块,实行事前线上审批,过程中自主购买,收货后线上统一报销的“一站式”服务。
第四条 国资基建处(物资采购管理办公室)为“云采购”平台统筹管理部门。
第二章“云采购”平台服务提供
第五条 “云采购”平台服务是指本平台基于互联网,以包含“云采购”平台网站、客户端等在内的各种形态(包括未来技术发展出的新服务形态)向用户提供的各项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账户管理、交易、结算及运营服务等。
第六条 由于目前国内高校使用的“云采购”平台属于创新服务方式项目,平台服务商由学院考察确定,允许平台服务商通过向供应商收取佣金方式免费为学院提供后续持续运营维护等相关服务。
第七条 “云采购”平台供应商是指在学院“云采购”平台完成商品上传、审核、上架且通过该平台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和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经过注册所在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财政监管”)或其委托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集采机构”)审核的政府(学院)采购供应商,以及通过学院相关部门认定或招标入围通过审核的“云采购”平台供应商。
第八条 “云采购”平台供应商分基础供应商和定点供应商,入驻资格为: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和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缴费记录良好;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最近一年期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4、基础供应商须具有较高的社会公认度、品牌影响力;
5、定点供应商须为本地有分支机构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实体店(非办公场所)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
第九条 基础供应商认定由“云采购”平台服务提供方向学院提供,定点供应商由学院通过认定或招标入围确定。
第十条 定点供应商认定要素包含品牌影响力、品类范围、配送体系、配送范围、价格体系、售后服务体系等。学院“云采购”平台定点供应商选择采用认定与招标入围相结合方式进行,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一次招标活动,后三季度实行认定方式进入,凡认定通过的供应商于次年参与招标活动。
第三章“云采购”平台服务管理
第十一条 “云采购”用户是指具有享受“云采购”平台各项服务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阅读并同意本平台用户注册协议且完成全部注册程序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涉及采购人、审核人、平台服务提供方、供应商等。每个用户类别因涉及业务不同,而使用不同功能,享受不同权限,并遵循不同的云采购平台规则要求。
第十二条 “云采购”平台规则是指为保障平台用户基本权利、监督其履行基本义务应当遵循的一般行为准则。“云采购”平台用户在适用规则上一律平等。
第十三条 国资基建处(物资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学院相关规章制度,结合云采购平台实际运营情况,实时对“云采购平台”规则、流程等进行更新、调整和公示。
第十四条 监察审计处对“云采购平台”的相关信息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可根据不同情况向各类用户发出询问通知,受询用户应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做出说明或改正。
第十五条 平台服务提供方负责提供相应技术支持服务,维护“云采购”平台的正常稳定运行,对平台功能及服务适时更新、升级,不断提升平台性能和交易效率。
第十六条 平台服务提供方按照入驻资格标准对定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定点供应商需符合以下条件,方可按照本平台系统设置的流程开展相关工作:
1、通过本平台审核,提供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证明材料及相关资料等;
2、维护并及时更新上述资料,以保证其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第四章 供应商考核与违规处理
第十七条 学院“云采购”平台引入评价考核机制,平台服务提供方年末按规定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和年度考核,监管认定和处理相关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学院根据平台服务提供方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货商品情况、配送供货能力情况、咨询服务情况、服务承诺和售后服务及用户在线服务评价等形成供应商等级和年度考核报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入驻资格,年度考核优秀的列为优秀定点供应商。
第十九条 建立供应商退出机制。因资格审查不合格、供应商品质量问题引发用户诉达3次以上的、用户连续两次评议结果满意率低于80%、因存在不廉洁行为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学院可无条件取消该供应商在“云采购”平台的商品供应资格,终止协议。
第二十条 供应商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及时或不完全,学院或平台服务提供方有合理的理由怀疑其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则根据情节轻重对供应商予以警告、帐号限权直至冻结帐号等处罚并终止供应商使用任何现有的服务及以后可能提供的任何功能或服务。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在“云采购”平台发布信息应遵循合法、真实、准确、有效、完整的基本原则,不得包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干扰“云采购”平台运营秩序等相关内容;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应按“云采购”平台相应采购方式执行规则接受订单,在规定时间内按订单要求安排送货,同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自身售后服务承诺,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消费者权益保障及售后服务义务。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与供应商双方可在验收完结后,基于已验收成功的订单进行相互评价,评价方需对交易结果作出真实、客观的评价,评价结果可作为学院对供应商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 供应商违规行为是指供应商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学院相关规章制度、各类协议规定及“云采购”平台规则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经营信息违规:供应商所发布企业注册信息或商品信息,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学院要求的行为。如供应商注册入口信息不实、信息变更不及时;所发布商品信息属于滥发信息、未经准入、违禁、禁售、不当使用他人权利等;
2、商品价格违规:供应商未执行与区划财务监管或资产所签署协议中关于价格的承诺,或不符合平台价格管控要求的行为。如销售价高于自营平台价或同期相同商品市场平均价等;
3、经营行为违规:供应商在交易过程中出现违规交易、不执行订单(合同)、未履行承诺、未按约定时间发货、无正当理由拒绝确定订单、不当响应报价、串通应标或报价、行贿、恶性竞争、违反发票管理规则等行为;
4、评价违规等其他行为:供应商针对评价的不当获取、不当使用,在平台所提供服务及所获得评价未达到相关协议或本平台要求的行为。如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平台管理系统对接、未按约定时间提供送货、安装、售后服务、规定时间内未响应订单、被举报、交易纠纷或退货次数超出要求等。
第二十五条 供应商有违规行为的,学院按照违规情形通知“云采购”平台服务方对供应商予以相应处罚;处罚具体种类包括:警告、冻结、删除、降权、禁止发布商品信息、帐号限权、冻结帐号、清退等。
第二十六条 出现重大社会影响的,“云采购”平台服务方应在第一时间内冻结商品,并对供应商操作权限等做限制、关闭、终止协议等处理,包括永不纳入供应商库;供应商可在收到处罚通知后发起申辩或澄清。
第二十七条 供应商提出申请退出“云采购”平台并注销账号的,退出申请前,需至少提前3个月递交给“云采购”平台服务提供方处理,确保已执行完成所签署协议之义务。
第二十八条 供应商与学院及平台服务提供方所签署协议因协议期届满而终止的,根据相关协议条款,该供应商将退出相关业务,但该供应商信息仍保留在平台供应商库,仍可参与本平台面向供应商库供应商展开的应用模块业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目录内的办公用品和其他物品,优先通过省级网上商城采购,特殊情况下经审批后通过学院“云采购”平台采购。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院计划财务处和“云采购”平台服务提供方负责解释,并根据学院和“云采购”平台服务提供方的有关规定和管理需要及时予以修订、完善。学院和“云采购”平台服务提供方有权对供应商行为及应适用的规则进行单方认定,并据此处理。
第三十一条 若本管理办法的规定与三方协议不一致的,则优先适用三方签订的协议约定。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